美国的安德瑞德(Tonio Andrade)提出17世纪荷兰人和汉人“共同殖民”(co-colonization)台湾的说法。安德瑞德的理由是东印度公司建立行政机构,提供免费土地、税捐减免和其他的补助,制服原住民,阻挡海盗,建立民政和警察机构,将台湾打造成为一个更合适的经商环境,吸引拓荒者渡海前去;汉人移民则为殖民地政府提供开荒、打渔、猎鹿、伐木、造屋、修路、劳务等,繁荣台湾的经济。东印度公司在台湾的经营为汉人统治台湾铺路。(72) 比利时的韩家宝(Pol Heyns)也附和“共同殖民”的说法,认为“当时的汉人不一定居于被剥削者的地位,反而可能成为该合作关系下的共同受益者”。(73) 本文认为这个“共同殖民”的说法是错误的,荷据时期汉人居民明显地被荷兰人统治和受到剥削。试举几个例子说明如下: 荷据末期内地诸税收入日益重要,其中人头税是最重要的税收来源,1656年、1657年均占内地诸税的一半以上。(74) 根据殖民政府规定,台湾居民中只有“我方辖下所有中国人”需要缴纳人头税。欧洲裔自由市民及员工家眷均不需缴纳,明显地剥削汉人居民。再如,1636年3月31日规定:“所有中国人不得拒绝公司征用舢板执勤出航”;1641年6月5日规定:“未经我方发放许可证,所有中国人均不得与任何地方、港口或海湾与本岛当地居民从事交易”。(75) 汉人居民的婚姻也受到限制。殖民地规定,只有基督徒,或者至少需要接受基督教育,才可以跟原住民妇女结婚。(76) 在1650年-1661年热兰遮城的婚姻登记簿中,完全没有汉人。(77) 所谓“提供免费土地”更是谬误。荷据台湾以前,本来就有许多无主土地,可以免费开垦,荷兰人本没有台湾土地的所有权,哪里有资格提供土地给汉人。所谓“税捐减免”一说也难以令人信服,税捐是荷据台湾以后强加给汉人的,本来不需缴纳任何税捐的汉人在荷据后被迫纳税,哪里谈得上是好处。在收成不好的时期,汉人农人和承包人亏损累累,濒临破产,荷兰人减少本来不应征收的税捐,为的是怕杀鸡取卵,断了日后的财源,而不是为了汉人居民利益着想。 汉人居民也没有参政权。殖民地法令由荷兰人订立,汉人唯有遵行。以村社包税制度为例,首先,无论制度的设计、建立、实施和监督都是荷兰人一手主导,汉人没有机会参与法令制定,贡献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荷兰东印度公司以武力压制,汉人和原住民都没有不参加村社包税制度的权利。为了在殖民地生存,汉人和原住民只有加入,让荷兰人坐享厚利。 由于汉人在大员和赤崁人口占绝大多数,为了管理方便,公司指定10个左右汉人长老(Cabessa)跟汉人居民沟通。长老没有清楚的任期和职权,不是一个正式的职位,只是作为双方沟通的桥梁。(78) 1644年殖民政府指定3位汉人长老和4位荷兰人参加市政法庭审理跟汉人有关的民事小案件,是汉人在殖民地政府中担任的唯一比较正式的职位。(79) 这个法庭实际组成后只有两名汉人委员Joctaij和Chako。(80) 1647年12月底法庭重组,荷兰人增加为7人,汉人维持2人,为商人Boyko和Lacco。(81) 1653年在首任地方官(Landdrost)胡格兰(Albert Hoogland)的建议下,荷兰东印度公司正式在赤崁设立一座法庭,(82) 由两名高级市政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法官,仍然只有两名汉人长老参加。(83) 汉人代表居于少数,只参与审理民事小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参与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说明虽然荷兰人将汉人视为重要的事业伙伴,但是荷兰人绝对处于统治者的地位,压榨汉人居民,“共同殖民”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殖民地内歧视汉人的做法源于基督教文化。基督教主张普世的一神论,基督教是全人类唯一的真正宗教,全人类都应该接受基督信仰,因此以“我们基督徒”对“他们异教徒”的“二分法”看世界。(84) 他们的逻辑是因为“我们基督徒”比“他们异教徒”优越,因此有权享受更好的待遇;汉人是“异教徒”,没有受到神的眷顾,因此不能成为“自由市民”,不必尊重他们的权益,压榨他们为基督徒或公司谋利是合理的。这种“二分法”的世界观,反映的是荷兰殖民社会对非基督徒的宗教歧视。 八、小结 综合以上所述,17世纪殖民统治下的台湾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首先,它是一个阶级不平等的社会,统治阶层包括荷兰东印度公司员工、“自由市民”和眷属,以荷兰人为主,欧洲人占绝大多数。被统治阶层有汉人、台湾原住民和荷兰人的奴隶。其次,它是一个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女性不能出外工作,没有谋生能力,一辈子只能做男性的家属。再者,它是一个宗教不平等的社会,独尊基督教,唯有基督徒才能进入荷兰人社会。基督徒享有政治和生活上的特权,中国有自己悠长深厚的文化,没有人接受基督信仰,因此不能得到等同荷兰人的地位,只能处于被压榨和被统治的阶层。最后,它是一个种族不平等的社会,由于台湾原住民不是欧洲人,即使成为基督徒,还是不能得到等同基督徒的地位,大多数原住民仍然属于被统治阶级,受到荷兰人的重重限制。只有极少数跟荷兰人通婚,或者在荷兰家庭中成长的原住民才被接受成为“自由市民”,进入荷兰人社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