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的钓鱼岛问题(3)
1971年4月1日,爱知大臣与美国驻日大使迈耶预定进行会谈。3月31日,外务省美国局在为爱知大臣专门准备的《发言要领》中将钓鱼岛问题列为“重要交涉事项”,指出:“无论是从国内来看,还是从琉球民族主义来看,尖阁诸岛问题都是极其微妙的问题。关于返还区域的定义(协定第一条),希望按照我方草案,在附件中使用经纬度线标示地理范围,急切盼望得到美国方面的答复。”(26)同一天,美国国务卿罗杰斯向美国驻日大使迈耶发布指令:授权他在美日返还协定的谅解议事录中使用经纬度线标示返还区域范围。“具体范围是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公告所确定的区域。经纬度线如下:北纬28度、东经124度40分;北纬24度、东经122度;北纬24度、东经133度;北纬27度、东经131度50分;北纬27度、东经128度18分;北纬28度、东经128度18分;至起点。”该指令认为,“按照以上处理方式,有四个方面的益处。1.满足日本政府的基本要求;2.清楚地表示美国现在管辖的区域和美国政府拟返还施政权的区域;3.使返还协定更加符合《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的规定;4.美国不介入主权归属问题。”(27)不过,在1971年4月1日爱知大臣与迈耶大使的会谈中,或许是因为时差的关系,或许是因为其他原因,迈耶大使并没有按照国务卿的指令处理。按照日本政府解密的会谈记录,“关于返还区域(尖阁诸岛)处理问题,大臣指出:应当按照已经提交的日方草案加以解决。大使回答说:目前正在向本国政府请示的过程中。”(28)按照美国政府解密的会谈记录,“关于尖阁诸岛问题,爱知大臣指出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日本政府建议在返还协定中对尖阁诸岛予以特别规定。尖阁诸岛应当包含在返还给日本的领土范围之内,应当使用经纬度线确定其范围。爱知大臣希望美国政府能够接受日本政府的建议,并强调日本政府提出这一建议的重要性,特别是鉴于中国对尖阁诸岛主权的要求。”迈耶大使回答说,“关于这些问题,目前正在等待华盛顿的指示”。(29)直到4月26日,日本政府才表示同意采取《谅解议事录》的形式,使用经纬度线标示返还区域的地理范围。(30)此后,谈判重点转入在返还协定中怎样表达返还区域范围的措辞问题。 1971年4月28日,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井川克一拜会美国驻日大使,提议将以下文字列入返还协定第一条第二段:“根据美国琉球民政府1953年12月25日第27号公告确定的区域,使用经纬度线依次将该区域内的所有岛屿、环礁以及岩礁连接起来,属于美国返还的区域。”(31)1971年5月7日,美国国务院指令美国驻日大使:“在返还协定正文中,应当限制使用经纬度线标示美国现在施政管辖的区域。”“日本政府的建议容易引起对美日返还协定关于西南诸岛或琉球群岛疆界的误解,并且容易导致美国政府陷入主权争端,最好还是采用美国政府最初建议的措辞。”“在返还协定中没有必要增加有关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公告的内容,协定第一条第二段所指的返还区域,是指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现在美国施政权下的所有领土,包括所有岛屿、环礁以及岩礁。”(32)1971年5月11日,爱知大臣与迈耶大使举行会谈。按照日本政府解密的会谈记录,爱知大臣强调说,“与美国政府方面建议的措辞相比,日本政府方面建议的措辞更加可取”。迈耶大使的态度则是:“美国的提案是华盛顿方面强烈主张的方案,几乎没有变更的余地。对于美国来说,虽然将其行使施政权的区域返还日本,但是,不对其历史的或将来的领土主张加以裁决,希望避免出现将来提交国际法院的事态。”爱知大臣又表示:“日本方面非常理解美国方面的立场,可以不要求特别标示尖阁诸岛的地名,不在返还协定的正文中表现返还区域,同意在谅解议事录中标示返还区域。”(33)按照美国政府解密的会谈记录,爱知大臣的发言内容如下:“与美国方面提议的措辞相比,日本方面提议的措辞更加简单和直接,希望美国政府重新考虑。大使回答说,美国认为,我方提议的措辞对日本更加有益,只是希望更加清楚地表示我们拟返还日本的区域是我们现在行使施政权的区域,并不打算对有关尖阁诸岛的要求进行裁决。爱知表示日本政府完全理解美国的立场,在两国政府之间基本上没有分歧。日本政府仅仅希望更加直接地表述返还区域的范围。”在这里,没有关于“可以不要求特别标示尖阁诸岛的地名”的内容。(34)由于爱知揆一在会谈中使用的语言是日语,由翻译译成英语,因此,可以说日本政府解密的会谈记录更加精确地体现了爱知大臣发言的本意。5月12日,日本外务省提出《谅解议事录》的修正案:“返还协定第一条第二段所指的领土,即美国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而行使施政权的区域,以及美国琉球民政府于1953年12月25日颁布的第27号公告划定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岛屿、环礁及岩礁。”迈耶大使认为,日本政府的这个《谅解议事录》修正稿不会引起误解,以至于美国陷入主权争端,建议美国国务院予以接受。(3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71年5月15日,爱知大臣向日本国会提出了《关于缔结返还冲绳协定谈判的报告》。(36) 1971年5月17日,美国国务院副国务卿约翰逊向迈耶大使发布紧急指令,共计包括三项内容。首先,“不能接受日本政府关于返还协定第一条第二段内容的建议案”,“因为该协定的宗旨不需要限制谅解议事录的意义。”其次,重申美国方面最初的建议草案是简洁明了的,能够满足日本政府的关于使用经纬度线标示返还区域的基本要求,也能够满足美国方面的要求。再次,“要求日本政府对谅解议事录草案稍加修改,修改以后,美国政府将予以接受。修改后的内容应当如下:第一条第二段所指的领土是美国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行使施政权的区域,即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公告划定的所有岛屿”。(37) 1971年5月18日,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井川克一提交修改后的《谅解议事录》:“第一条第二段定义的领土是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规定处于美国施政管辖下的领土,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公告划定的区域。按照以下经纬度线依次连接起来而划定的区域内的所有岛屿、小岛、环礁以及岩礁。”(38)5月27日,日本提议在《谅解议事录》开头部分增加以下表述文字:“美国政府代表和日本国政府代表在交涉本日签署的美日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过程中,达成以下谅解。”(39)1971年6月4日,美国驻日大使请求国务院确认了返还协定第一条的内容及《谅解议事录》。(40)1971年6月9日,美国国务卿罗杰斯和日本外务大臣爱知揆一联合会见记者,公开承认双方在《谅解议事录》中以经纬度线标示返还区域的地理范围。(41) 在国际条约法法理和国际条约法惯例领域,与双边关系条约或协定直接相连的《附件》与《谅解议事录》(《谅解议定书》)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附件》比《谅解议事录》(《谅解议定书》)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从美日两国政府关于返还区域法律文件形式的磋商过程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日本政府从要求以《附件》形式明确标示返还区域的地理范围逐渐退向接受《谅解议事录》的形式,但是,始终坚持以经纬度线的方式明确划定返还区域。尽管日本政府最终同意在返还协定第一条正文和《谅解议事录》都不明确指名钓鱼岛,但是,始终谋求将钓鱼岛纳入返还区域。美国政府虽然拒绝采取《附件》形式,而是坚持采取《谅解议事录》形式。但是,美国政府最终同意将《谅解议事录》作为公开发表的《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协定》第一条的补充文件、并接受以经纬度坐标点、经纬度线标示返还区域,确实在相当程度上迎合了日本的利益要求,从而形成了此后日本政府实际控制钓鱼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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