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的钓鱼岛问题(8)
其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美日关系史中,一方面美日两国政府多以“秘密谅解”的方式处理涉及第三国或第三方的重大事项。例如,1952年9月5日美日双方签署的《美日关于对共产党中国输出统制的谅解协定》。按照该协定,日本对中国大陆的贸易管制范围不仅包括巴黎统筹委员会和中国委员会国际管制清单中的所有物资、美国贸易管制清单中的所有物资,而且还包括美日协商确定增加管制的物资。(86)再如,1960年1月6日,美日双方签署《第一次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会议记录》,其中包含一项“秘密谅解”。该“秘密谅解”的内容是:“当发生对驻韩国联合国军的武力攻击时,为反击这类武力攻击,在联合国军统一指挥下的驻日美军可以未经事前协商立即采取军事作战行动。”(87)另一方面,美日两国政府还以“秘密谅解”的方式处理日本国内政治中高度敏感的重大问题。例如,在美日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谈判的过程中,美日两国政府签署了一系列秘密文件,其中包括:1969年11月19日,尼克松总统与佐藤荣作总理大臣秘密签署的关于紧急事态下在冲绳重新部署核武器问题的《美日首脑关于联合声明的谅解议事录》;1969年12月2日,美国财政部部长特使安东尼·乔立克与日本大藏省审议官柏木雄介秘密签署的关于日本政府向美国支付52000万美元补偿的《财政补偿谅解备忘录》;1971年6月12日,美国驻日大使馆公使斯奈德与日本外务省美国局局长吉野文六签署的关于对驻冲绳美军基地原军用土地恢复原状补偿费的《讨论记录》;(88)1971年6月17日,爱知揆一外务大臣与美国驻日大使迈耶签署的《关于向驻冲绳美军提供设施和区域的谅解备忘录》。(89)应当说,在美日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谈判期间形成的一系列谅解性文件中,《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定》第一条的《谅解议事录》乃是唯一公开发表的谅解性文件。这种方式在战后美日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乃是非常罕见的。这种处理方式表明,尽管美国政府在有关钓鱼岛主权归属争端问题上标榜“中立”,实际上是偏袒日本政府的。 再次,在我们所论述的这一时期,尽管美国尼克松政府已经在谋划缓和美中关系和调整美国的亚洲太平洋战略,但是,日本在尼克松政府亚洲太平洋战略中的地位并没有改变。尼克松政府在推进美中关系缓和的同时,继续维护美日安保体制,“防范中国或共产党国家联盟在东北亚、东南亚扩大影响”(90)。唯其如此,美国政府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严正立场置若罔闻;美日两国政府在怎样处置钓鱼岛问题上才得以最大限度地向台湾当局施加压力,如期签署《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定》,并将钓鱼岛施政权移交日本政府。尽管台湾当局始终坚持拥有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但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呈现逐步后退的变化趋向。台湾当局对钓鱼岛归属争端的政策与策略之所以呈现如此特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台共同防卫体制的制约和美日安保体制的压力。正是由于美国政府对钓鱼岛问题的这种处理方式,酿成了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主权争端的祸根。(91)美国政府在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我们越是从比较长期的视阈来观察,其贻害就越深远。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在东京和华盛顿同时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通常简称为《美日返还冲绳协定》。本文在引用美日两国政府解密档案时,按照其原文的意义,分别使用“钓鱼岛”/“尖阁诸岛”;“琉球群岛”/“冲绳”这些地理名称。 ①这批解密档案包括1972年7月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与周恩来总理的会谈记录、1972年9月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过程中日本外务大臣大平正芳、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与周恩来总理的会谈记录、《日中和平友好条约交涉》第一次会谈至第十六次会谈的记录(1978年7月21日-1978年8月11日)、《日中和平友好条约交涉》外长会谈的三次记录(1978年8月10日-8月12日)、《福田总理、邓副总理会谈记录》(1978年10月23日、10月25日)。主要的研究著作有:石井明等:《记录与考证:日中国交正常化》,岩波书店2004年版;李恩民:《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交涉的政治过程》,御茶之水书房2005年版;井上正也:《日中国交正常化的政治史》,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0年版。 ②美国政府解密的有关档案,集中收录在日本学者石井修等监修的《美国对日政策文件集》(Documents on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Japan)第15期、16期、17期、18期、19期、22期、23期、24期各卷当中,柏书房2004-2009年版。该文献集是日本学者整理的美国政府解密档案文献集。除《解题》以外,凡是收录的文献一律按照美国政府解密档案的原文格式编辑和印刷出版。日本政府解密的有关档案,主要收录在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2010年公开的0600-2010-00029卷宗当中。在美日两国政府的档案解密以前,国际学术界的研究论著几乎没有关注美日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的钓鱼岛问题。参阅:井上清著,贾俊琪、于伟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河野康子《返还冲绳的政治与外交》,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版;宫里政玄《日美关系与冲绳(1945-1972)》,岩波书店2000年版;我部政明《何谓返还冲绳》,日本广播协会2000年版;原贵美惠《旧金山和平条约的盲点--亚洲太平洋地域的冷战与战后未解决的诸问题》,溪水社2005年版;迈克尔·沙勒《被改变的国家:自占领以来的美国与日本》(Michael Schaller,Altered States: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since the Occupation),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原贵美惠《亚洲太平洋的冷战边疆:旧金山体系中被分割的领土》(Kimie Hara,Cold War Frontiers in the Asia-Pacific:Divided Territories in the San Francisco System),罗特里奇·泰勒/弗朗西斯集团2007年版。美日两国政府有关档案解密以后的最新研究著作,参阅中岛琢磨《返还冲绳与日美安保体制》,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2版。有关中国学者的研究,参见张植荣、蒋苏晋《美国与中日钓鱼台列屿争端》,《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3期;郭永虎《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美国因素”的历史考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4期;刘江永《论中日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3期;郭永虎《尼克松政府对中国钓鱼岛政策初探》,《当代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2期。 ③在《旧金山对日和约》的起草过程中,直到1951年6月末,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始终主张将“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孀妇岩以南的南方群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鸟岛以及火山列岛)、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作为美国的“战略托管”区域。1951年7月12日,日本外务省次官井口贞夫、条约局局长西村熊雄在获得吉田茂首相的同意后向美国政府提出“意见书”,要求以“西南诸岛”这一地名替代“琉球群岛”。对日媾和特使杜勒斯表示同意。1951年7月18日,美国国务院电令各驻外使馆通知所在国政府,在《对日和约草案》第三条中以“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替代“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之表述。1951年6月27日,杜勒斯特使提出“潜在主权”这一概念。7月2日,同意日本政府公开说明在签署《旧金山对日和约》以后日本对该条约第三条地域拥有“潜在主权”。参见《国防部部长致国务卿》("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1951年6月28日,美国国务院编:《美国对外关系,1951》(Department of State,eds.,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51)第6卷,美国政府印刷局1977年版,第1155-1159页;《盟军统帅部美国政治顾问致国务卿(杜勒斯)电》["The United States Political Advisor to SCAP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Dulles)"],1951年7月15日,《美国对外关系,1951》第6卷,第1196-1198页;《国务卿致驻外使节电》("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Certain Diplomatic Offices"),1951年7月18日,《美国对外关系,1951》第6卷,第1199-1200页;《关于琉球问题顾问致杜勒斯特使的备忘录》("Memorandum Re Ryukyu by the Consultant to the Secretary Dulles"),1951年6月27日,《美国对外关系,1951》第6卷,第1152页;《西伯尔德(艾里逊)致国务卿(杜勒斯)电》["Telegram No.14,from Sebald(Allis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for Dulles)"],1951年7月2日,《美国对外关系,1951》第6卷,第1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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