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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谈判中的钓鱼岛问题(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崔修竹 崔丕 参加讨论

1971年6月9日,美日两国外长在巴黎举行会谈。罗杰斯国务卿指出:在钓鱼岛问题上,面对普通国民的反对,“中华民国政府非常忧虑”。“美国政府也受到来自中华民国政府的压力,在不损害日本政府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如果能够以某种方式帮助美国,感激不尽!例如,是否可以尽快地向中华民国政府表示协商之意?”爱知大臣回答说:“日本政府自信能够处理这个问题,而不给美国政府添麻烦。对中华民国政府来说,如有必要,可以协商。但是,时间不是在签署返还协定以前,而应是效法1969年尼克松总统、佐藤总理共同声明的先例,事后进行说明。”(78)1971年6月10日,罗杰斯国务卿责令美国驻伦敦大使向爱知外务大臣转交他的信件,希望日本政府“在签署返还协定以前,最严肃地考虑与中华民国政府讨论”钓鱼岛问题。(79)1971年6月11日,台湾当局“外交部”发表关于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声明,郑重指出:“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就要签署关于琉球移交的文件,我们获悉这个文件中竟然包括了中华民国的领土钓鱼台列岛。在此,中华民国政府向全世界郑重声明自己的立场:琉球的地位应由主要同盟国最终决定,中华民国对于美国把钓鱼台列岛和琉球一起移交日本感到非常吃惊。钓鱼台列岛属于台湾省,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无论从地理位置、地质构造还是历史渊源上说,该岛屿都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另外,台湾省的居民也长时期使用该岛,与中华民国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华民国基于国家神圣领土的立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都不会放弃任何哪怕是很小的领土主权。为此,中华民国政府一直向美国和日本表明,中华民国基于历史、地理、实际和法理上的理由,认为钓鱼台列岛作为中华民国的领土是无可争议的,中华民国政府一直主张一旦美国结束了对该岛的管理,应该把它归还给中华民国。”(80)1971年6月14日,美国国务卿罗杰斯电令美国驻日大使,立即敦促爱知大臣“尽可能在6月17日以前”与台湾当局协商钓鱼岛主权争端。(81)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同时在华盛顿和东京签署《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定》。与此同时,爱知揆一与迈耶签署秘密《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美国政府移交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施政权以后,日本政府继续向驻日美军提供88个军事设施,其中包括黄尾屿和赤尾屿(序列号分别为第84号和第85号)。(82)当天下午,美国国务院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美国政府将向日本政府返还包括钓鱼岛在内的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施政权,但美军将继续使用黄尾屿和赤尾屿作为军演靶场。美国将钓鱼岛诸岛施政权返还给日本,不影响“中华民国”对该诸岛的主张。美国不能强化对日和约以前日本所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缩小“中华民国”所有的权利,对钓鱼岛主权争端持“中立”立场。(83)
    1971年6月19日,台湾当局“外交部部长”周书楷召见日本驻台北大使馆官员吉田,建议“谈判”或“讨论”钓鱼岛地位问题。“无论是‘谈判’还是‘讨论’,中华民国政府都是能够接受的。”日本政府按照既定的方针,直到6月25日,日本驻台北“大使”板垣修才答复说:“尖阁诸岛的地位是由旧金山对日和约确定的”;“如果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日本对尖阁诸岛的领土主权,日本政府愿意在努力维护友好关系的过程中讨论相关问题。”所谓“相关问题”,指的是“中国政府的代表权”问题。(84)显然,日本政府的基本策略是将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与台湾当局的法统地位问题直接联系起来,迫使台湾当局放弃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与1952年4月日本政府与台湾当局谈判缔结《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和平条约》时将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与台湾当局法统地位问题直接挂钩的做法相比,何其相似乃尔!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日台之间的“谈判”也好,还是“讨论”也罢,是难以取得任何成果的。
    由上可见,在美日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谈判的过程中,在怎样处置钓鱼岛问题上,台湾当局的立场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在1971年5月25日美国政府通报《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定》第一条及《谅解议事录》的详细内容以前,其基本立场是要求“返还钓鱼岛管辖权”。在1971年5月25日以后,退向要求“暂不将钓鱼岛纳入美日返还协定范围(维持美军控制现状)”和请求美国敦促日本与台湾谈判。日本政府虽然做出了与台湾当局讨论钓鱼岛问题的姿态,其前提却是“必须承认日本对该岛屿的主权”。美国政府始终按照1970年9月10日《答记者问》设定的路线,将施政权与主权归属相对分离、将钓鱼岛纳入返还范围,仅仅是在敦促日本与台湾当局谈判这一点上满足了台湾的要求。而在最重要的实际控制权问题上,满足了日本政府的要求。
    四、简要的结论
    通观美日两国政府在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谈判进程中处理钓鱼岛问题的政策及其策略,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三个基本结论。
    首先,日本政府的基本政策是首先谋求美国政府承认“尖阁诸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要求将其纳入美日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协定的范围。日本政府提出这一要求的国际法依据是1951年9月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和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公告。美国政府重新界定《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地域的界线,并且将《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与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公告直接联系起来,既承认“尖阁诸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属于未来返还施政权的范围”,又将施政权与主权归属相对分离,主张“有关主权问题的争端由争议双方谈判或提交国际法院仲裁”。1970年9月10日美国国务院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稿本,确定了美国政府在返还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施政权谈判中对钓鱼岛问题的基本政策。从1970年8月末起直到1971年5月末为止,美日两国政府围绕着返还区域的法律文件形式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涉。日本政府最初要求以《附件》的形式、使用经纬度坐标点、经纬度线标示返还区域的地理范围,最后退向接受《谅解议事录》的形式,但是始终坚持以经纬度坐标点和经纬度线的方式明确划定返还区域。尽管最终同意在返还协定第一条正文和《谅解议事录》度中都不明确指名钓鱼岛,但是实现了将钓鱼岛纳入返还区域的既定目标。美国政府虽然拒绝采取《附件》形式,坚持采取《谅解议事录》形式;但是,最终还是同意将《谅解议事录》作为公开发表的《美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定》第一条的补充文件、并接受以经纬坐标点和经纬度线标示返还区域,在相当程度上迎合了日本的利益要求,从而形成了此后日本政府实际控制钓鱼岛的局面。(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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