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等”与“不平等”之间的关系 以上我们分别考察了奥林匹亚赛会中“平等”的一面和“不平等”的一面,那么,这二者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二者又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的呢?这就涉及“平等”的内部结构问题。对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思考,提出了两种“平等”的说法。他们发现,“平等”并不是一个单面体,而是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也就是说,平等并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两种,即“数目上的平等”和“比例上的平等”。(44) 所谓“数目上的平等”是一种完全的均等状态,比如在政治投票中,所有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手中都有完全同等的投票权就是属于这种平等,这种投票权的有无完全不受到投票者的社会地位、贫富和个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更受到人们的推崇。如果说“数目上的平等”是一种无差别的平等的话,那么“比例上的平等”则是一种有差别的平等,也就是在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身份、地位、贫富、品德和能力等方面的差别的前提下,在诸如利益、荣誉等方面实施一种合乎比例的分配,例如,在国家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上,投票选举的方式就体现出了一种“比例上的平等”的原则,因为就选举的结果而言,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获得了同等的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让一部分通过选举产生出的优秀者治国。与“数目上的平等”的一目了然和刚性特征不同,“比例上的平等”则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更加灵活,总是处在一种动态的平衡中,因而也常常受到人们的忽视甚至质疑。在这两种“平等”中哪一种更应该占据主导地位的问题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并不完全一致,从总的倾向上,柏拉图更看重“比例上的平等”,亚里士多德则更强调“数目上的平等”,不过,他们都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仅仅使用其中的一种“平等”原则而置另一种“平等”于不顾,应该结合起来使用。投票选官的方式中就体现了这种结合,因为一方面,所有有资格投票的人人手一票,这无疑是“数目上平等”的体现,通过选举产生管理者的方式则是“比例上的平等”的实现。 应该说,两种“平等”说的提出正是建立在希腊人长期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平等”(isonomia)是古希腊人很早就创造出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概念,从一开始就与民主制度结下了不解之缘,因为“平等”不仅是体育赛会,也是城邦民主制度的一个核心理念,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平等”问题的认识也主要建立在对民主制度的利弊进行反思的层面上。不过,与民主制度的产生相比,体育赛会创办的时间更早,影响也更大,同时,希腊人也认识到虽然体育赛会和民主制度都奉行“平等”原则,但二者还是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别。(45)因此,不论是城邦的民主实践,还是体育赛会都为哲学家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丰富的素材。一方面,“体育运动最大的贡献就是在法律面前创造了平等的观念,而平等正是民主制度的基础”;(46)另一方面,赛会本身也成为希腊人的“平等”观念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最集中的实现和展示。可以说,正是在奥林匹亚赛会中,两种“平等”相结合的原则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具体说来,“数目上的平等”主要体现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拥有平等的参赛资格,在完全相同的比赛条件和统一的比赛规程下参加比赛,从理论上讲,没有人因为身份、地位、财富和个人能力上的差异被排除在比赛之外,或超越于比赛规则之上。正如芬利所言:“每个参赛者都有同等的正式的权利,在同样的规则的约束下,能够得到他应得的奖励:只有他的技术和力量在起作用。在一个充满了内在不平等的世界里,这是非常少见的。”(47)参赛者身份上的平等可以说是赛会得以展开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比赛只能在平等者之间才能够进行,在不平等的人之间是不可能进行公平竞赛的,这一点希腊人有着十分明确和强烈的意识。(48)赛会后来的发展历史也证明,一旦有了权力的介入,奥林匹亚赛会的“平等”原则也日益受到根本性的破坏。(49)“比例上的平等”则主要表现在比赛中各种有形的或无形的等级的严格划分和比赛结果的分化上,在这种等级结构中,如果说参赛者在年龄、体能、技巧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可控因素,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或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或超越的话,那么性别、身份、财富以及天赋等因素却是不可改变或不易改变的。(50)希腊人对于妇女和奴隶被排除在赛会之外,对于优胜者所得到的至高无上的荣耀以及马赛的“不平等”规则的无条件地接受,正是建立在他们对“比例上的平等”原则的广泛认同的基础之上。 最后,我们还要看到,平等与不平等(抑或“数目上的平等”与“比例上的平等”(51))并不是两种完全异质和相互分离的东西,实际上,两者存在着某种内在的逻辑联系,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因为,“平等”总是有着一定的界限,任何“平等”原则的提出和实施必然会制造出某种“不平等”,也就是说,“平等”中已经包含着某种“不平等”的因素,就像在“平等”的人之间展开竞赛的结果必然使某些人胜出从而产生“不平等”那样。与此同时,在“不平等”中同样也包含着某种“平等”的因素,可以说,竞技水平上的差异正是公平竞赛得以展开的先决条件之一。况且,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的和自然的状态,如何通过公平和公正的“游戏规则”在人群中进行合理的但同时又是有差异的利益分配一直是我们不断追求的一个理想,与“数目上的平等”相比,这种“比例上的平等”的实现无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平等”。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在给予“平等”的人以“平等”的权利的同时,也使“不平等”的人按照公平的规则得到“不平等”的利益,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希腊城邦时代的“平等”仍然是一种处在严格的等级和身份地位限制下的“平等”,是一种狭隘的和有限的“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种族、性别和身份地位之间的樊篱必将被打破,少数人的“平等”必将被多数人的“平等”所取代,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平等”观念产生时代的精神遗产之一,古希腊人创办的奥林匹亚赛会以及从中反映出的对于“平等”问题的思考仍然能够给予我们很多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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