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233. (19)阿瑞提(Arieti,J.A.)在《希腊运动中的裸体》(Nudity in Greek Athletics)一文中指出,“裸体……使运动员充分展示出他们控制身体的能力。”转引自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剑桥1998年版,第67页。 (20)在对古代奥林匹亚遗址的发掘中,考古学家发现了各种各样的起跑设施,正如米勒所言:“起跑装置的不断改进表现了希腊人对裸体竞技的一个基本原则的关注,那就是尽可能地消除所有影响比赛结果公正性的不利因素,不论是有问题的设备还是裁判的偏见。”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43. (21)在希腊赛会中,不仅有成年组和少年组的划分,而且少年组也有很多更为细致的年龄划分,具体的年龄界限不清。从奥林匹亚赛会未成年组比赛优胜者的年龄看,最小的12岁,最大的17岁。参见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a,p.105。 (22)包括拳击、摔跤和希腊式搏击在内的“重型项目”需要进行一对一的身体对抗,与现代的比赛不同,希腊人的“重型项目”既没有重量级别的划分,也没有比赛回合,判定获胜的方式就是打斗进行到一方不能再继续比赛为止。因此,赛前的分组就显得十分重要,按照规则,参赛的运动员抽签配对,抽签的时候,每个运动员身边都站着一个奴隶,拿着鞭子随时惩戒犯规者。在摔跤比赛之前,运动员还需要在身上涂粉以防止从对方手中滑掉,为了确保公平性,比赛规定,双方运动员要相互涂粉。 (23)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87. (24)王以欣:《神话与竞技》,第57页。 (25)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roface,p.4. (26)希罗多德:《历史》,V.22。 (27)希腊赛会一般都设有未成年组的比赛项目,实际上,这些未成年人可以被看作是“准公民”,未成年的比赛因而也就具有了“成年过渡仪式”的功能和特征。 (28)在奥林匹亚,参加和观看比赛严格限制在男性的范围内,唯一的例外是女神德墨忒尔的女祭司。不过,妇女的体育运动和比赛还是存在的,比如,奥林匹亚四年一次的赫拉节就有专门为女子举办的赛跑,参加者仅限于未婚少女,跑道比男子的短1/6。此外,斯巴达也允许未婚少女进行体育锻炼,少女赛跑亦出现在其宗教节日上。 (29)例如,一项法律规定伊利斯人可以向任何参加奥林匹亚赛会的妇女发起进攻,参见Mark Golden,Sport and Society in Ancient Greece,p.132. (30)Stephen G.Miller,Ancient Greek Athletics,p.189. (31)戈登指出,交通上的不便使得地理上的接近程度也成为参赛者是否决定参加赛会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在奥林匹亚和尼米亚(都位于伯罗奔尼撒半岛的内陆)赛会中能够确定身份的优胜者中最大的一部分来自伯罗奔尼撒半岛;来自西部地区的希腊人(包括科西嘉、意大利和西西里等地)在奥林匹亚赛会的获胜者中占据更大的比例,而东部地区的人(包括爱琴海诸岛、小亚细亚和黑海地区)则在离他们的家乡比较近的尼米亚赛会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同样,皮提亚赛会的优胜者中最大的一部分来自于临近的中希腊和北希腊,而在地峡运动会上,由于海上交通的便利,岛民和沿海的居民占据了所有优胜者的将近一半,这个比例和数量远远大于其他的赛会。 (32)希腊在地理上地小多山,既缺乏广袤的草原,也无充沛的降雨,因而鲜有终年牧草丰美之地,并不具备良好的养马的条件。在古风和古典时代的战争中,骑兵和战车兵的作用远逊于重装步兵和海军。只有到了马其顿王国兴起之后,骑兵的作用才变得重要起来。 (33)在奥林匹亚赛会的历史上,妇女夺得“马赛”优胜的记载屡见不鲜。公元前4世纪初,斯巴达的公主库尼斯卡两次赢得奥运会驷马战车赛的优胜奖。公元前268年,埃及国王托勒密二世的情妇贝莉斯提克赢得驷马驹战车赛的冠军,随后又赢得下届奥运会首创的双马驹战车赛的冠军,公元前1世纪,有6位伊利斯人相继赢得车马赛冠军,其中有两位妇女。最后的一位已知的战车赛女奥运冠军是公元2世纪中期的伊利斯妇女卡西娅。参见王以欣:《神话与竞技》,第237-238页。 (34)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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