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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定义的重新认识(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历史研究》2014年2期 易建平 参加讨论

    三、韦伯关于国家之外组织与个人掌握武力合法使用权的认识
    其实,前面讨论的欧洲封建社会里出现的那种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我认为,韦伯也已经看到了:“在基于stndisch(44)结构之政治体中,领主依赖那些自治‘贵族’的协助进行统治,因而,也与他们分享统治权……”“由隶属的行政管理人员全部或者部分自主掌控物质的行政管理资源的那些政治团体,可以称之为建基于stndisch结构的政治体。比如,在封建社会中,封臣自己掏腰包来支付封地内的行政管理与司法费用,自己需要给自己提供战争装备与粮草;封臣的封臣也一样。自然,这对领主的权力地位是有影响的。领主能够依赖的只是一种个人间的忠义关系,只是封臣占有封地与拥有社会地位的‘合法性’都来自于领主这样一个事实。”(45)
    在讲演中,韦伯还一再强调行政管理资源的所有权在谁手中,是区分国家制度性质的根本因素:
    维持以武力为支撑的统治,有些物质资源是必需的……所有的国家制度(Alle Staatsordnungen)都可以根据统治者所必须能够依赖的行政管理人员——官员或者无论其它什么人——与行政管理资源关系原则之不同而加以区分:一是那些人员自己拥有行政管理资源,一是他们与行政管理资源相“分离”……行政管理资源可以包括金钱、建筑、战争物资、车辆、马匹,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问题是,统治者是否亲自领导自己所组织起来的行政管理工作,而将具体事务委托给侍从、受雇的官员或者宠臣与亲信那样一些不是行政管理资源拥有者的人去处理,也即,那些人使用物质资源,都是在主人的领导之下进行的,自己对资源并无所有权;或者,情况是否正好相反。隶属的行政管理人员是否拥有进行行政管理的物质资源的所有权,这种区别存在于以往所有的行政管理组织当中。(46)
    后一类“国家制度”,正是前面所言,国家之外的团体与个人,可能拥有国家不得不默认或者容忍的暴力(武力)“合法”使用权利的根源,因为,它们(他们)拥有物质的行政管理资源甚至如(大量的)武器等等的所有权。
    其实,封建社会的情况以外,韦伯还提到一类政治实体,不在(或者不完全在)君主的掌控之下:
    在那些政治团体那里,君权完全缺失,或者,至少受到广泛限制,它们自己在政治上组成了(所谓的)“自由”共同体……其“自由”的含义,不在于免除了武力的统治,而在于被传统合法化(多半是被宗教神化)为所有权威唯一来源之君权的缺失。那些共同体起源于西方。那是从作为政治团体的城市而发展起来的;最初出现在地中海文化圈里的城市,就是以这样一种政治组织的面目呈现的。(47)
    这样的“自由”共同体,当然也有着独立于君主之外的非自卫场合合法使用暴力(武力)的权利。
    正因为这些情况,韦伯才说,只有到近现代,只有在剥夺行政管理人员拥有其所进行行政管理的物质资源的所有权之后,“成功地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根本”意义上(das ist ihm begriffswesentlich)的国家才真正出现:
    在所有的例子当中,君主一旦开始剥夺自己周围存在的那些独立的“私人”的行政管理权力执掌者,近现代国家(48)的发展就获得了一种冲力。那些人是行政管理、军事与金融资源以及一切可以用来进行政治活动资源的拥有者……最终,我们发现,近现代国家控制了所有的政治资源,将其置于单一首脑的掌控之下。对于自己所支出的金钱,或者所掌控的建筑、仓库、工具与战争机器,不再有任何一位官员个人拥有所有权。就这样,在今天的“国家”里,行政管理人员也即行政管理官员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者同物质资源相“分离”——这是国家这一概念的根本——的过程完成了。最现代的发展(die allermodernste Entwicklung,最新的发展)由此开始。我们正在亲眼见证,剥夺政治资源由此剥夺政治权力的剥夺者,也面临着被剥夺的命运。(49)
    我想要说的是,对于我们的考察来说,仅仅从纯粹的概念情况来看,近现代国家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制度化团体。在一定的疆域之内,它成功地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将其作为统治手段。为了这一目的,在剥夺了所有那些原先以所有者身份掌控着物质资源的stndischen自治者(die smtlichen eigenberechtigten stndischen Funktionre)之后,它将物质资源集中到自己的领导人手中。由此,国家取代那些自治者,占据了最高位置。(50)
    上述材料表明,韦伯清楚地知道,在某一个时代之前,武力(暴力)的合法使用权并非都掌握在国家手中,或者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地使用暴力(武力),并非都来自于国家授权。武力(暴力)合法使用权的垄断,是在所谓“近现代国家”才得以实现的,并且是在剥夺最高统治者“自己周围存在的那些独立的‘私人’的行政管理权力执掌者”亦即那些掌控“行政管理、军事与金融资源以及一切可以用来进行政治活动资源的拥有者”之后才实现的。这足以表明,无论在以往那些“君权完全缺失,或者,受到广泛限制”的城市那类“自由”共同体那里,还是在与领主“分享统治权”的封臣那里,其所掌握的武力(暴力)合法使用权,并不一定都来自于国家的授权,而是十分可能,也与君主的这种使用权一样,是“被传统合法化”了的,甚至“被宗教神化”了的,因而在那种情况下,作为“所有权威唯一来源之君权”,是或多或少“缺失”了的。这也就是说,在那样的“国家”里最高领导人并未“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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