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中—元和时代的继承与变革 安史乱后朝野之士对叛乱的深恶痛绝,以及肃代之际皇帝对佛、道祭祀的热衷,反向刺激了国家礼制的复兴,也使得国家礼制的重建势必成为建中、元和礼制建设的主体。这种重建可分为两个阶段:建中、贞元之初的礼制是以《开元礼》的恢复和落实为其号召的;而贞元中期以后,虽然《开元礼》仍常常被作为取法的参照,但通过格敕的整编、增修和吸收开、天以后的建制,皇权的突出和强化,愈来愈成为新时代的礼仪特征。 (一)皇帝祭祀的发展与建中贞元之初《开元礼》的回归 安史之乱打破了唐朝的统治秩序,乱后的礼仪重建几乎是与政权恢复同步进行的。不过肃代之初郊庙祭祀基本依从天宝制度。肃宗即位后热衷道教,多有出自皇帝旨意、属于道教性质的山川岳渎和神仙封祀。最典型的是太一的独祭。肃宗乾元元年(758)六月己酉,因王玙奏“初置太一神坛于南郊圜丘东”,命王玙摄祭;次年正月丁丑,又“亲祀九宫贵神,宿斋于坛所”。(27)上元二年(761)建丑月,肃宗在祭圜丘的同时,亲祀太一坛。(28)当时距其去世不久,将太一作为道教天帝以及为皇帝健康祈福的意义更突出。而天宝中儒、道合一的太清宫—太庙—南郊的亲祭活动也在唐后期得以延续。 代宗时期,信奉的对象从道转向佛。兴建寺庙、祈佛禳灾所在多有,皇帝的诞日庆寿及斋祭行香度僧尼也很盛行,以致发展为德宗后诞节“三教合一”的儒释道讲论活动。不过,佛教、道教的祭祀毕竟涉及皇帝的私人信仰,随着唐朝统治的复兴,对于动乱的反思时时形诸有识之士的言论,而重建国家礼制和恢复儒学传统的呼声渐高。论者大都注意到德宗初勤于政事,有“举先天故事”和亲重儒学之士等一系列新政措施。(29)而彼时颜真卿被任命为礼仪使和受命修撰《大唐元陵仪注》,也为《开元礼》原则的全面复兴与落实提供了契机。麦大维将《大唐元陵仪注》的制作与唐朝皇帝的死亡观及宗教信仰、儒学观念的恢复、德宗初朝政的更新等一系列问题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他注意到《仪注》事实上完全是依照儒家仪式和程序来编排而将佛、道仪式排除在外的,这无疑挤压了皇帝的宗教信仰和私人空间,而《仪注》本身也表明它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吸收了《开元礼》中官员的丧礼仪注。针对天宝和肃代以来佛、道崇祀充斥朝廷的情况,似乎刻意表达了一种以儒家礼治国的根本理念。(30) 安史之乱前的郊祀,《开元礼》已完全统一为由高祖配天。但代宗宝应元年(762),杜鸿渐任太常卿礼仪使,因员外郎薛颀、归崇敬等议,“以神尧为受命之主,非始封之君,不得为太祖以配天地”,请以“太祖景皇帝郊祀配天地,告请宗庙,亦太祖景皇帝酌献”。后虽遭到谏议大夫黎幹的驳斥,“进议状为十诘十难”,但终以归崇敬等议为定。(31) 因此郊天和宗庙的祖宗配祀、祭祀的问题实际上已有修改,但所涉宗庙合祭的问题,却并没有随之变化。原来按照《开元礼》原则订立的禘祫(宗庙合祭)礼,是不定宗庙之尊。这样因昭穆法已经迁出、位次在太祖之前的献祖、懿祖还要参加禘祫合祭,使太祖不能为首而只能依次“暂居昭穆之位”,此点与改太祖为宗庙之主是矛盾的。于是建中二年(781)太常博士陈京上疏提出禘祫应正太祖东向之位,别为献、懿二祖立庙。但其议遭到颜真卿批驳,认为原来按昭穆排序是“缘齿族之礼,广尊先之道”,可以“化被天下,率循孝悌”,为“万代不易之令典”。(32)这一说法占据主导地位,所以在贞元末改革以前,是按颜真卿的意见完全遵照《开元礼》,并未修改宗庙原则。 还有一些礼仪,也参照《开元礼》。建中元年二月,国子司业归崇敬上言:“准制,皇太子时幸太学,行齿胄之礼者。伏请每至春秋国学释奠之时,所司先奏听进止。其释奠齿胄之礼,如《开元礼》,或有未尽,请委礼仪使更以古议详定闻奏。”(33)可见是按照《开元礼》或“古义”的原则定释奠之礼。 在多数场合遵从《开元礼》甚至亦步亦趋的做法,一直持续到贞元初。《唐会要》载:“《开元礼》,国家盛典,列圣增修,今则不列学科,藏在书府,使效官者昧于郊庙之仪,治家者不达冠婚之义。移风固本,合正其源。”(34)指明要将《开元礼》列入学科,作为“国家盛典”和齐家治国的指导进行普及。这显然是将《开元礼》当作三《礼》那样的儒学典章来对待,提高了《开元礼》作为国家典制的地位及其现实意义。 建中及贞元初对《开元礼》的恢复,也意味着对天宝某些原则的否定。虽然太清宫的建置已为定制,且皇帝亲祭是依照天宝以来太清宫、太庙、南郊的顺序和组成,但关于九宫贵神和太一的定位唐后期则多有争议。《大唐郊祀录》关于冬至祭昊天上帝“坛之第二等祀天皇大帝、北斗、天一、太一、紫微五帝,座并差在前”有说明曰: 案天皇大帝、天一、太一、北极紫微,准《开元礼》并在第二等。至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圣上亲郊,司天官郭献之奏引《星经》及天宝中敕,并合升在第一等。至贞元二(当为“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又亲郊祀,进图,诏令礼官详定。其太常卿汉中郡王瑀、太常博士柳冕、陆质、张荐等奏曰:“准开元定礼,垂之不刊,天宝改作,起自权制,此皆方士谬妄之说,非典礼之文,请依礼为定。”于是诏令复依《开元礼》,可永为恒式。(35) 这里说对九宫中的天一、太一等神建中元年尚依天宝,但贞元初却否定了天一、太一在昊天坛上第一等的位置,等于是对天宝敕将九宫作为天帝意义的挑战。将之称为“方士谬妄之说”也是对道教祭祀的批判,说明贞元初的祭天仪式是有意恢复《开元礼》格局,而将开元、天宝之界限作了严格分别。 同样,《唐会要》载,贞元元(当为“六”)年二月十七日太常卿崔纵奏称,“准上元元年制,中祀小祀,一切权停。至永泰二年(766)有敕复风师、雨师。其灵星、司中、司命等坛,宜令所司,准《开元礼》配享”。(36)说明中祀小祀被肃宗废后,其风师、雨师自代宗时已有恢复,而崔纵奏司中司命等准《开元礼》配享,也是以《开元礼》为依据的。 还有拜陵礼仪。《唐会要·公卿巡陵》记贞元四年二月,国子祭酒包佶因公卿拜陵礼仪简略,请求“谨按《开元礼》有公卿拜陵旧仪,望宣传所司,详定仪注,稍令备礼,以为永式”,“于是太常约用《开元礼》制,及敕文旧例修撰”。按此门下又有《会要》编者“议曰:按《开元礼》,春秋二仲月,司徒、司空巡陵,春则扫除枯朽,秋则芟薙繁芜”的说法,(37)所说其实是见于《开元礼·序例下·杂制》所引令敕而非正文。所以太常“约用”者其实是结合礼及令敕两者,基本还是遵照《开元礼》精神的。 但是在恢复《开元礼》的同时,也出现了由于时势变化,《开元礼》原来一些并非传统的内容扩大或升级,甚至顺应潮流进一步改弦更张的情况,武庙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唐贞观中始于磻溪置祠祀太公。(38)开元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敕令“两京及天下诸州各置太公庙一所,以张良配享,春秋取仲月上戊日祭”,并准十哲例配享,成为《开元礼》释奠齐太公(以留侯张良配)的依据。天宝六载正月敕令乡贡武举与拜大将、行师克捷都要谒庙,武庙成为武人崇祀的神圣之地及战无不胜的象征。肃宗上元元年闰四月十九日敕令将太公望更封为武成王,准文宣王置亚圣及十哲享祭。至建中三年复敕史馆“拣取自古名将充十哲、七十二弟子”,使武庙祭祀渐与文庙并驾齐驱。(39) 武庙的扩张乱后也遭到文臣反对。贞元四年,甚至爆发了文武官员关于武庙祀典的集体论辩。兵部侍郎李纾上言,请求降低规格,祝版皇帝不亲署,祭献官由太尉依开元制度改由太常卿充,祝词中的“敢昭告”也降为“致祭”,获得文臣礼官一致赞同。右司郎中严涚提出应去“武成”及“王”号,刑部员外郎陆淳等六人甚至建议罢除上元之制,回归磻溪置祠。然而终因左领军大将军令狐建等24人奏陈“当今兵革未偃,宜崇武教以尊古”,以及“已历三圣”(玄宗、肃宗、代宗)、改之非宜,将武成庙予以保留,只是下敕祭祀改由“上将军以下充献官,余依李纾所奏”。(40) 武庙的问题曾有多位学者作过讨论,其中麦大维和黄进兴都特别注重武庙的崛起、衰微与政治文化的关系。麦大维讨论了唐代齐太公崇拜和武庙祭祀演变的几个阶段,特别强调德宗时期从文武庙并重到武庙祭祀地位骤降所反映的唐代价值观的变化。(41)黄文讨论了唐代武庙从地方信仰跃入帝国祀典的过程,以及武庙祀典的起伏关乎文武势力消长的一些机制性因素。(42)因此总的来看,姜太公作为武圣祭祀并非传统的儒家礼仪,所以从民间立祠到国家宗庙,并不是为了拓展儒礼,而是为了迎合帝王“尚武”和体现文武并盛的需要。姜太公上元被封为武成王,以及祭祀等级几拟于文宣王,明显是为了彰显武人在彼时的特殊地位,也是天宝以来的趋势使然。贞元初最终迫于文臣要求而略降等级,虽如黄文所说是与一直以来重文轻武及文庙与官学、科考三位一体、相互为用的崇重地位有关,但毕竟唐后期武庙长兴,也是由于无法违背武人称盛的现实。 这类迎合现实的变化非止一端。但对《开元礼》的拓展或者作更多原则性的修改,则多是发生在贞元后期和元和以后。建中以至贞元前期,除了太清宫、太庙和南郊的皇帝亲祭以及上述文宣王、武成王祭祀规格是延续天宝以来,大部分礼制的执行还是参照或者是基本依据《开元礼》的儒礼典制。而自后的发展,则证明对于《开元礼》的行用,有了更多的辩论,而礼制的变化与发展也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 (二)《开元礼》和《唐六典》的“删定施行”与元和改礼 以《开元礼》为参照和取法标准的问题,也影响到贞元后期乃至元和后的礼制改革。贞元后期关于宗庙祭祀、禘祫原则的争议最具代表性(详下),而宪宗朝在礼仪的继承与变革问题上则遭遇更大的挑战。宪宗即位初面临着与德宗同样的问题,一是如何处理朝廷与藩镇的关系,实现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二是朝廷秩序的恢复整顿和新统治原则的确立,后者与礼仪的“中兴”密不可分。试图实现新建礼仪的举措应是在宪宗打击了“二王八司马”的异己派别,坐稳皇位后不久即开始的。这一点再次表现为对行用《开元礼》、《唐六典》的强调和努力。元和初吕温《代郑相公请删定施行〈六典〉〈开元礼〉状》曰: 伏见前件《开元礼》、《六典》等,先朝所制,郁而未用,奉扬遗美,允属钦明。然或损益之间,讨论未尽;或驰张之间,宜称不同。将贻永代之规,必俟不刊之妙,臣请于常参官内,选学艺优深、理识通远者三五人,就集贤院,各尽异同,量加删定,然后敢尘睿览,特降德音,明下有司,著为恒式,使公私共守,贵贱遵行。苟有愆违,必正刑宪。(43) 与以往不同,此状明确提到开元两部礼典的落实,大有整张伊始,开风气之先的意思。此状的写作时间内藤乾吉考订为元和三年,郑相公则认为是郑絪。(44)理由一是郑絪于元和元年(按《新唐书·宰相表》在永贞元年十二月)拜中书侍郎平章事,加集贤院大学士;元和三年九月转门下侍郎,弘文馆大学士。内集贤殿大学士一职与状中所说“就集贤院”云云相合,故其奏请应在元和三年九月之前。二是计算《唐六典》撰成上表的开元二十六年至元和三年,超过70年,与状中提到《唐六典》和《开元礼》“草奏三复,祗令宣示中外;星周六纪,未有明诏实行”的“六纪”者72年,大略相合。加之吕温元和三年十月被贬为道州刺史,所以判断此文的起草应当在其年正月至九月之间。但是窃以为“六纪”的说法不过是一个约数,如果按《开元礼》完成的开元二十年算起,则更早一些的元和元、二年可能也包含在内,时间或许可以定得更宽泛一些。 当然年代的问题其实并不影响状文本身,但关键在于,状文于常参官内选官三五人,就集贤院“各尽异同,量加删定”的要求是否实施了呢?笔者认为,其间虽似乎未见具体安排,但元和初的某些活动,却可以表明朝廷大臣对《开元礼》、《唐六典》的落实已有自觉行动。《唐会要》载: 元和元年十二月,礼仪使高郢奏:“《六典》,凡驾行幸,有夜警晨严之制。今署司所申,是并警亦呼为严,相承已久,乐官不能辨。伏奏(奉)《开元礼》,皇帝时飨太庙,及上辛祈谷于圜丘,皆于正殿致斋,第三日欲赴行宫,前七刻、五刻、二刻,有三严之仪,并无五更三点以前四严,及驾至桥一严之文。伏请勒停,准礼依时刻三严。”(45) 此处礼仪使高郢的奏文专言《六典》、《开元礼》所规定“夜警晨严”的三严之制。以下他还提到南郊行事毕也有三严之制,指出“往例仪注,皆准此礼。鼓吹署所申,并与礼文不同,又都不知准礼”,要求有司“准礼依时刻三严”,显然可以认为是“删定施行”的具体体现。 这里还可以元和三年刑部尚书兼京兆尹郑元对丧葬礼的改革一事为证。《唐会要·葬》记曰: 元和三年五月,京兆尹郑元修奏:“王公士庶丧葬节制,一品、二品、三品为一等,四品、五品为一等,六品至九品为一等。凡命妇各准本品,如夫、子官高,听从夫、子。其无邑号者,准夫、子品。荫子孙未有官者,降损有差。其凶器悉请以瓦木为之。”是时厚葬成俗久矣,虽诏命颁下,事竟不行。(46) 郑元对丧葬的规定虽然当时未能执行,且于次年五月即故去,(47)但在元和六年十二月“条流文武官及庶人丧葬”的奏状末说明是本着元和三年郑元所定“重发明制”,并增加法律的制裁,所以确实是实行了。笔者在以往对《丧葬令》的复原和讨论中已经说明,唐前期《丧葬令》对于品官待遇,无论是赙赠、营墓夫还是明器、车舆使用等等,等次划分都并不一致而比较复杂;(48)但这里一律以三等划分,却完全遵从《开元礼》的品级标准而有所统一和简化。只是元和六年“条流”在品官三等和郑元所说官员母妻子孙之外,还见到有对散试官以及庶人明器的规定,足见元和定制以《开元礼》为原则的同时,也根据时代的要求加以修改补充。 如果以上算是对《开元礼》、《唐六典》有触动或者参照的话,那么所谓“删定施行”似乎不能理解为由一些官员专就《开元礼》或《唐六典》礼条作内容文字的推敲,而是必须结合现实活动进行。这个活动,也包括通过法令制敕将新的礼仪规定下来,强制推行。上述改定的礼仪就无一不是结合已有制敕修成,并由皇帝用新敕颁下的。这提醒我们对礼的建构方式再作考察。制敕法规表明礼的重建已不单单是礼官的事,礼官是讨论技术层面(程序细节)的问题,而真正形成制度却与法司有关。如上述丧葬制度的重建,就出自刑部尚书郑元。这一点很具启发性,说明礼与法的关系更密切。《旧唐书》称:“建中二年,罢删定格令使并三司使。先是,以中书门下充删定格令使……至是中书门下奏请复旧……其格令委刑部删定。”(49)这大概是刑部删定格令的起源。所以唐后期的礼仪删定,有时是由刑部长官负责,如贞元二年关播以刑部尚书知删定礼仪使。这说明删定格令与删定礼仪不分,而称为删定或者详定的应当不是礼书而是格敕。 所以到元和十三年郑余庆任礼仪详定使,便有“余庆复奏刑部侍郎韩愈、礼部侍郎李程为副使,左司郎中崔郾、吏部郎中陈珮(讽)、(50)刑部员外郎杨嗣复、礼部员外郎庾敬休并充详定判官”。(51)《唐会要》和《旧唐书》也有“元和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的记载,只是六位作者乃是“左司郎中崔郾、吏部郎中陈讽、礼部员外郎齐(按‘齐’衍)庾敬休、著作郎王长文、集贤校理元从质、国子博士林宝”,(52)与前有变动。修礼最开始时,刑部和礼部官员共四人,占判官人数的三分之二。成书时虽多数人似乎不再有礼官或刑司的身份,也不一定都是常参官,但以他们的任职来看,显然均具修礼的资质。《新唐书·郑余庆传》说他们在郑的领导下,“凡增损仪矩,号称详衷”。(53)笔者以往注意到“增损”的结果不是礼书而称为格后敕,也就是说元和时代对礼的删修实际不是依靠礼书,而是现实中行用、经皇帝批准的诏敕,其最后的成果也已被常行的法令——格或者格后敕所取代。 因此从实用的角度讲,修撰格敕的意义大于礼书本身。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唐后期大型综合性官修五礼书几至于无,格敕的修撰却甚频繁,如《唐会要·定格令》称: 至元和二年七月,诏刑部侍郎许孟容、大理少卿柳登、吏部郎中房式、兵部郎中熊执宜、度支郎中崔光、吏部员外郎韦贯之等删定《开元格后敕》。八月,刑部奏改律卷第八为“斗竞”。至十年十月,刑部尚书权德舆奏:“自开元二十五年修《格式律令事类》三十卷、《处分长行敕》等,自大历十四年六月,元和二年正月,两度制删之,并施行。伏以诸司所奏,苟便一时,事非经久,或旧章既取,徒更烦文,狱理重轻,系人性命。其元和二年准敕删定,至元和五年删定毕,所奏三十卷,岁月最近,伏望且送臣本司。至元和五年已后,续有敕文合长行者,望令诸司录送刑部。臣请与本司侍郎郎官参详错综,同编入本,续具闻奏,庶人知守法,吏绝舞文。”从之。(54) 这里提到的《开元格后敕》应即开元十九年裴光廷、萧嵩领修的《格后长行敕》,此书与李林甫开元二十五年领修的《格式律令事类》、《处分长行敕》等,是开元后期的现行法。它们是分别与《开元礼》、《唐六典》同时删修而成的。其实唐初以来礼与律令常常是同修的,只不过开元以后作为现行法的格敕更取代了长行法的律令。(55)这是由于相关的诸多实用礼制,须通过格敕加以确认,如《开元礼·序例上·神位》关于兴庆宫祭五龙坛和释奠齐太公都用了“右准新敕撰享礼”的说明,而前揭李纾讨论武庙,虽然也提到《开元礼》的祝版,但作为依据的主要是开元十九年敕书和式。可见制敕更有法令效应,格式制敕与礼书是相结合的。 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即不能不将权德舆提到的“其元和二年准敕删定,至元和五年删定毕”,修成格敕一事与对《开元礼》、《唐六典》的删定联系起来。如果所推不误,则所说准“敕”,很可能就是对前揭郑相公(絪?)奏文的批复。而二礼“删定施行”大约在元和二年就开始落实,五年告一段落。元和三年郑元提出“王公士庶丧葬节制”或也与此有关。而之前许孟容等六人“删定《开元格后敕》”即等同删定《开元礼》、《唐六典》,其参加者也正符合“于常参官内,选学艺优深、理识通远者三五人”的要求,因此可以认为刑部侍郎许孟容领导的班子就是元和初所选之常参官定礼者,郑相公的奏文或即元和改定礼制的缘起。 另据《唐会要》载,元和以前,还有贞元元年十月尚书省所进《贞元定格后敕》30卷,可知元和的做法是开元、贞元定礼方式的继续,唐后期礼制其实也是通过这样的删定有了具体规范。许孟容之后(或还有郑元)再由权德舆继之,成果即《新唐书·艺文志二》所载《元和删定制敕》与《元和格敕》各30卷。前者注“许孟容、韦贯之、蒋乂、柳登等集”,后者注“权德舆、刘伯刍等集”,疑前者即《会要》所谓删定《开元格后敕》,也即元和五年修成者。在此书和权德舆继修基础上,后来郑余庆领礼仪详定使,才最终修成一部《详定格后敕》。所以这项工作前后相接,始终在延续。而元和方式与开元的不同,只是从礼法的分别修撰变成合二为一,修礼的同时就是修法,格敕的重修既是法的形态的延伸,也是礼的形制的发展,最初刑、礼两司官的参与也表明了礼、法的结合。但从郑余庆的身份和职能来看,其书仍是以“删定”礼仪即以往制敕的整理为宗旨和目标的,而礼仪既通过格敕的认定,更具备了当代法礼的权威性。 由此便不难理解王彦威上《曲台新礼》说自开元二十一年以降的90年中,“法通沿革,礼有废兴,或后敕已更裁成,或当寺别禀诏命,贵从权变,以就便宜……即臣今所集开元以后至元和十三年奏定仪制,不惟与古礼有异,与开元仪礼已自不同矣”。(56)王彦威所集既是奏定仪制,即必是经由皇帝批准的诏敕。换言之,名虽谓“新礼”,亦不过是诏敕的集成。以古礼繁琐程序为主的礼书至此已无重复之必要,礼书与法书真正实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虽然内容相反而适相成也。 高明士近年讨论法制的儒家化和唐代的儒教治国,指出晋唐时期法制特色是完成律与令两大体系,而“律令制度与礼刑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建立纳礼入律令,违礼令入律的原则,也就是礼的法制化”,并通过律令探讨了君权的法制化。高文同时提出,唐宋间法制的特色,“则是在守律的前提下凸显敕格”,“反映出独裁政治的走向”。(57) 本文所论恰可为以上说法提供补充。高文所言法的儒家化和礼的法制化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两个问题。礼法的结合、礼入律令历来是皇朝以儒教理念渗透统治方式的表现,而礼入格敕和法制中凸显敕格的问题也是唐后期国家法令构建的一个中心。因为君权的法制化莫过于对格敕的编辑和行用。唐律赋予皇帝的“权断制敕”,(58)即高明士所说圣君政治凌驾律令政治。格敕是最具时效性的法令准则,礼一旦入格敕,就有了实施的基础和保障;而完全以制敕来规范礼,也应该是贞元、元和之际相对《开元礼》时代的更大发展。总之礼制格敕经过不断“删定”,与《开元礼》的距离不是愈来愈近,而是愈来愈远。所谓“开元后礼”即代表了礼制开、天以后不断变革的新面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