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陈寅恪:《论韩愈》,《金明馆丛稿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319页。 ②姜伯勤:《唐贞元、元和间礼的变迁——兼论唐礼的变迁与敦煌元和书仪文书》,黄约瑟、刘建明编:《隋唐史论集》,香港: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1993年,第222—231页;后收入氏著《敦煌艺术宗教与礼乐文明·礼乐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 ③吴丽娱:《礼用之辨:〈大唐开元礼〉的行用释疑》,《文史》2005年第2辑。 ④《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491页。 ⑤《玉海》卷69《唐开元礼·开元后礼》,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影印浙江书局本,1988年,第1301页。 ⑥《唐会要》卷37《五礼篇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83页。按实际时间不到90年。 ⑦《旧唐书》卷21《礼仪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818页;并参见吴丽娱:《营造盛世:〈大唐开元礼〉的撰作缘起》,《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3期。 ⑧《唐大诏令集》卷74《开元二十三年藉田赦》,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15—416页。 ⑨《唐六典》卷15《光禄寺》,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45页。 ⑩《唐会要》卷17《原庙裁制上》,第415页;《宋史》卷108《礼志一一》引韦公肃《礼阁新仪》,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593页;参见吴丽娱:《唐宋之际的礼仪新秩序——以唐代的公卿巡陵和陵庙荐食为中心》,《唐研究》第1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45—258页。朱溢《唐至北宋时期祭祀中私家因素的成长》一文也认为,古礼和《开元礼》中已有的宗庙“荐新”之礼比正祭更贴近生活,而玄宗所行常食供奉与朔望荐食,私家礼仪色彩更明显。(《台大历史学报》2010年第46期,第66—72页) (11)《册府元龟》卷2《诞圣》,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0—21页。 (12)《唐会要》卷22《祀风师雨师雷师及寿星等》,第496页;《册府元龟》卷24《帝王部·符瑞三》,第261页。 (13)《唐会要》卷23《忌日》,开成四年十月敕旨,第526页。 (14)《册府元龟》卷26《帝王部·感应》,第280页。 (15)参见雷闻:《祈雨与唐代社会研究》,袁行霈主编:《国学研究》第8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45—289页。 (16)参见雷闻:《唐代道教与国家礼仪——以高宗封禅活动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01年第4辑,总第68辑,第62—79页。 (17)《旧唐书》卷8《玄宗纪》,开元十一年、二十年,第185、198页;《通典》卷45《方丘》,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262页。 (18)《册府元龟》卷53《帝王部·尚黄老一》,第590页。 (19)参见雷闻:《五岳真君祠与唐代国家祭祀》,荣新江主编:《唐代宗教信仰与社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35—83页。 (20)《唐会要》卷50《尊崇道教》,第1013—1016页;《通典》卷53《老君祠》,第1478页;《旧唐书》卷26《礼仪志六》,天宝八年闰六月六日敕,第1000页。按太清在道教与玉清、上清号为三清境,亦名三天,参见《云笈七签》卷3《道教本始部·道教三洞宗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34页。 (21)《旧唐书》卷9《玄宗纪下》,第215页。按关于皇帝亲祭,参见金子修一:《唐后半期の郊祭にっぃて——唐代にゎけゐ皇帝の郊祭その(3)——》,《東洋研》第55巻2号,1996年,第76—109頁;《唐代皇帝祭祀的特质——透过皇帝的郊庙亲祭来检讨》,《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62—473页。 (22)以上参见《旧唐书》卷24《礼仪志四》,第929页;《册府元龟》卷86《帝王部·赦宥五》,第1018页。 (23)金子修一:《关于魏晋到隋唐的郊祀、宗庙制度》,《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60—370页。 (24)《太乙金镜式经》卷2,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10册,第871—872页。 (25)《云笈七签》卷6《四辅》,第99页。 (26)吴丽娱:《论九宫祭祀与道教崇拜》,《唐研究》第9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83—314页。 (27)《册府元龟》卷34《帝王部·崇祭祀三》,第367页。 (28)《资治通鉴》卷222,上元二年建丑月辛亥朔,并见《考异》引《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7118页。 (29)《资治通鉴》卷225,大历十四年,第7262—7266页。 (30)David L. McMullen, “The Death Rites of Tang Daizong, ” in Joseph P. McDermott, ed. , State and Court Ritual in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150-196. (31)《旧唐书》卷21《礼仪志一》,第836—842页。 (32)《旧唐书》卷26《礼仪志六》,第1000—1001页。 (33)《唐会要》卷4《杂录》,第51页。 (34)《唐会要》卷76《开元礼举》,贞元二年六月十一日敕,第1653页。 (35)《大唐郊祀录》卷4,影印《适园丛书》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757—758页。 (36)《唐会要》卷23《缘祀裁制》,第518—519页。按此条对原标点略有改动,释文意并参见《大唐郊祀录》卷7(第779页)。又贞元元年为“六年”之误,参见郁贤皓、胡可先:《唐九卿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84页。 (37)《唐会要》卷20《公卿巡陵》,第467—468页。 (38)《大唐郊祀录》卷10,第801页。 (39)《唐会要》卷23《武成王庙》,第507—509页。 (40)《唐会要》卷23《武成王庙》,第509—511页;并参见《新唐书》卷15《礼乐志五》,第379—380页;《大唐郊祀录》卷10,第803—805页。下引文同。 (41)参见D. L. McMullen, “The Cult of Ch’i T’ai-kung and T’ang Attitudes to the Military, ” T’ang Studies, vol. 7, 1989, pp. 59-103. (42)参见黄进兴:《武庙的崛起与衰微(7—14世纪):一个政治文化的考察》,周质平、 Willard J.Peterson主编:《国史浮海开新录——余英时教授荣退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2年,第249—282页。此前关于武庙的研究,较重要者有高明士对武举和武庙的建置发展及两者关系的研究,参见氏著:《唐代的武举与武庙》,《第一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学生书局,1989年,第1016—1069页;《隋唐贡举制度》第4章,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第173—241页。他的《中国中古政治探索》(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第3节《文和武》则从官制、贡举和武庙讨论文武的分合问题。 (43)《文苑英华》卷644,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3306页。 (44)内藤乾吉:《唐六典の行用に就ぃて》,《東方学報》7,第118—120頁。郑絪事并参见《新唐书》卷62《宰相表中》,第1709—1710页;《旧唐书》卷159《郑絪传》,第4181页。 (45)《唐会要》卷18《原庙裁制下》,第422页。 (46)《唐会要》卷38《葬》,第812—813页。按“郑元修”之“修”字系衍文。 (47)《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第427页。 (48)参见吴丽娱:《唐朝的〈丧葬令〉与唐五代丧葬法式》,《文史》2007年第3辑。 (49)《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53页。 (50)按《唐郎官石柱题名》吏部郎中有陈讽无陈珮,劳格考证以为珮误。参见劳格、赵钺:《唐尚书省郎官石柱题名考》碑文及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6页4行、第163页;岑仲勉:《郎官石柱题名新考证》,“陈讽”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2页。 (51)《旧唐书》卷158《郑余庆传》,第4165页。 (52)《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3页;《旧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54页。 (53)《新唐书》卷165《郑余庆传》,第5060页。 (54)《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2—823页。 (55)格敕与律令的意义和关系,可参见戴建国:《从〈天圣令〉看唐和北宋的法典制作》,《文史》2010年第2辑。 (56)《唐会要》卷37《五礼篇目》,第783页。 (57)高明士:《中国中古政治的探索》第5章,说见第229、238页;并参见《律令法与天下法·导论》第1、3节,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第22—27、50—54页。 (58)《唐律疏议》卷30,“诸制敕断罪”条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62页。 (59)《通典》卷50《禘祫下》,第1401—1407页;《旧唐书》卷26《礼仪志六》,第1001—1010页。 (60)参见戸崎哲彦:《唐代にぉけゐ禘祫論争とその意羲》,《東方学》第80輯,1990年,第82—96頁。 (61)《唐会要》卷57《尚书省诸司上·左右仆射》,第1162—1163页。 (62)《新唐书》卷179《王涯传》,第5318页;《旧唐书》卷157《王彦威传》,第4155—4156页。 (63)参见吴丽娱:《试论唐后期中央长官的上事之仪——以尚书仆射的上事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3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63—291页。 (64)《唐会要》卷57《尚书省诸司上·左右仆射》,第1166—1167页。 (65)《册府元龟》卷591《掌礼部·奏议一九》,第7069页。 (66)参见《册府元龟》卷591《掌礼部·奏议一九》,第7073—7074页;崔龟从:《请降九宫坛为中祠议》,《全唐文》卷729,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513页。按大和三年,《旧唐书》卷24《礼仪志四》作二年,此处暂从《册府元龟》。 (67)《旧唐书》卷24《礼仪志四》,第930—933页;并参见李德裕撰,傅璇琮、周建国校笺:《李德裕文集校笺》卷11《论九宫贵神合是大祠状》,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96—198页;《册府元龟》卷592《掌礼部·奏议二○》,第7078—7079页。 (68)《旧唐书》卷18上《武宗纪》,第585—586页。 (69)参见吴丽娱:《论九宫祭祀与道教崇拜》,《唐研究》第9卷,第283—314页。 (70)参见《唐会要》卷22《社稷》、《岳渎》,第493—494、498—499页。 (71)《册府元龟》卷34《帝王部·崇祭祀三》,贞元二年四月壬午条,第368页。按四载原作三载,此依《唐会要》卷二二(第495页)。 (72)《大唐郊祀录》卷7,第776页。 (73)《册府元龟》卷591《掌礼部·奏议一九》,第7061页;并参见《唐会要》卷18《原庙裁制下》,第417—418页。 (74)《唐会要》卷23《缘祀裁制》,第520页。 (75)《唐会要》卷18《原庙裁制下》,第420—422页;《旧唐书》卷160《李翱传》,第4206—4207页。 (76)按汉代以来,皇帝也或有家庙,称为原庙,但后世或置或废。唐代皇帝死后,旧寝宫即为家庙,或改为寺,供嗣皇帝私祭,但并非一直存在,亦非历任皇帝祭祀之所,因此与宋代皇帝的家庙还是有很大区别。关于北朝和唐代帝后的家庙,可参见赵和平:《武则天出家寺院考》,“中国礼制变迁与现代价值”学术研讨会,杭州师范大学,2013年10月。 (77)雷闻:《试论唐代皇帝的图像与祭祀》,《唐研究》第9卷,第261~282页。 (78)吴丽娱:《试论唐宋皇帝的两重丧制与佛道典礼》,《文史》2010年第2辑。 (79)David McMullen, “Bureaucrats and Cosmology: The Ritual Code of T' ang China, ” in David Cannadine and Simon Price, eds. , Rituals of Royalty: Power and Ceremonial in Traditional Societi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 181-23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