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从1949年至1952年,为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私营企业工资调控成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先生产后生活”的理念指导下,控制工人工资水平成为调控方针。上海市政府对私营企业工资的调控历程,既呈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的初步探索,又揭示了私营企业工人在利益诉求方面与国家的复杂关系。 【关 键 词】私营企业/控制工资水平/工人诉求 【作者简介】包树芳,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讲师。 新中国成立后,私营企业的工资处理成为新政权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私营企业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很长一段时期里私营企业不论在数量还是产值上都不容忽视;同时工资问题既牵涉工人切身利益,又关联企业经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关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私营企业工资的调控问题,学界甚少关注,具有较大的研究空间。而上海是近代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工商业中心,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全国历史最悠久,数量最集中,规模最庞大,私营企业的工资处理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鉴于此,本文运用档案史料,着重研究1949年至1952年上海私营企业的工资调控问题,以此呈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新中国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初步探索,揭示国家与工人在工资调控中的复杂关系。 一 工资的增加是工人生活逐步改善的关键因素,提高工人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促进新中国主人翁积极投入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不过,破败的生产、凋敝的经济及工业化的远大前景是新政权考虑生产与生活问题的核心要素,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实现工业化所需的资金积累等因素都制约着工人工资水平的增长。新政权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为根本目标,“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①,“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只能循着经济发展的步骤来提高”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占了现代性工业中的第二位,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③,为推进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恢复私营企业生产、一切以生产为中心成为处理私营企业各项事务的方针,工资问题的处理亦以此为指导。 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共中央对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改善工人待遇问题已有一定认识。毛泽东在1940年曾指出,根据地“必须使资本家有利可图。否则,工厂关门,对于抗日不利,也害了工人自己”,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④。1947年后,针对人民解放军占领城市初期出现的侵犯工商业财产的情况,以及税收和劳资关系方面出现的过左政策,中共中央将“保护民族工商业”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大经济纲领之一,并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和劳动政策的总方针,即“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之后,中共中央多次下发指示,要求“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正确方针同片面的、狭隘的、实际上破坏工商业的、损害人民革命事业的所谓拥护工人福利的救济方针严格地加以区别”⑤。194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工资问题的指示》明确指出,必须反对盲目的无限制过分提高工资的倾向,“因为这种办法并不能提高工人的积极性,狭隘的眼前的工人福利观点会损失工人的永久利益,会使企业无法扩大生产,甚至无法继续再生产,这是工资的自杀政策”⑥。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中共中央先后多次对新解放城市职工工资问题作出明确指示。“原职原薪”是主要原则,对年终双薪、安抚金、休假等特殊待遇均按旧规执行。虽然中共中央此时以平稳过渡、稳定秩序为指导思想,但对过高的工资待遇问题也作了一些指示,如“不要多改变城市工人的工资待遇,使之与设在乡村中的工厂的工人工资看齐”,“在人民政府确有困难时,不独这些特殊待遇可以请求工人谅解,暂时地部分地欠发,就是职工的工资也可以请求工人谅解,暂时地部分地欠发。只要解释得好,工人是能忍受一些困难,谅解我们的”⑦。可见,以生产为中心、适当让工人作出牺牲、统筹兼顾、控制工人工资水平等理念是之前政策的延续,这将影响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调控政策和举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