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清代大计“考语”,是督抚对属官考核的综合评语,亦为考察官员政绩的主要依据。“考语”分为卓异官、平等官、应去官三类,具有概括性,而相关“事实”则为官员细化的日常行政表现。清前中期政府重视大计“考语”,为此多次进行调整,其注写方式渐趋简化,“八字考语”成为惯例。官员实政则体现于上官出具的“事实”。“考语”的固定模式,对清代后期地方官年终密考、州县事实考核等规制皆产生较大影响。在清代的不同发展时期,大计官员的“考语”、“事实”的格式和内容都有变化,从侧面折射出地方吏治的清浊。 【关 键 词】大计/考语/事实/吏治 【作者简介】常越男(1979—),女,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满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大计是清代外官的考课制度,三年一次,逐级考察地方文官。“凡大计,藩臬道府州县递察其属之职,而申于总督巡抚,总督巡抚乃遍察而注考焉。”①大计考语,是督抚对属官操守、才能、政绩、年岁等方面的综合评语,是考察官员政绩的重要依据。 对清代外官大计制度的研究,以往成果颇多,多是利用清代的会典、则例等,对制度本身的规定等进行研究,此处不赘述,而对于大计考察实践中的“考语”和“事实”则涉及较少②,又多是侧重对清代某一历史时期的地方官考察的考语及事实进行分析说明。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内阁黄册、吏部档案、吏科题本等,探讨有清一代大计“考语”和“事实”的变化,不同考察等次的官员“考语”、“事实”的差异,大计“考语”、“事实”的模式对其他外官考察制度如年终密考、州县事实考核的影响。清代统治者一直强调考语的有效性,由此进行了制度上的调整。大计考语评注方式的演变,有其发展规律。大计“考语”的模式及相关“事实”,对清代外官常规考察之外的制度均产生较大影响,反映出统治者对制度调整的需求以及官员对制度的执行态度,也从侧面折射出地方吏治清浊的变化。 一、大计“考语”的注写规定 清代大计始于顺治四年(1647),“考察政绩之成与不成,以行朝廷黜陟之大法”③。清初的大计,是与藩臬的朝觐考察并行的,称为“朝觐大计”④。康熙二十五年(1686),停止外官朝觐考察,通行“大计”。经过地方逐级考察后,“凭各直省督抚核实官评,分别汇题,吏部会同都察院、吏科、河南道详加考察,分别奏请”⑤。乾隆以后,大计定制:各省布政使、按察使归督抚考核,送吏部、都察院之吏科、河南道,为“考题”;府州县官由所在衙门逐级层递考核,最后由督抚汇总;专管官员如河官、盐官等,由地方最高主管上司考核,经过本衙门地方最高一级官员的考察,最后交吏部、都察院之吏科、河南道“会核”,听候圣裁。乾隆二十年(1755),命京畿道与河南道“互易所掌”⑥,“旧隶河南道之事,着京畿道办理”⑦。 大计之年,外官填注“考语”,顺治三年(1646)七月,规定“止用才守政年四格,须按人指事、明白直书,不许铺叙繁文”⑧。凡大计之年,“各省于十月内,具疏到京,十一月初一日,赴通政使司汇奏。吏部之吏科、都察院之河南道御史,各于次年正月十七日,封门阅大计册。册内分四项:曰才、守、政、年,各填一字,而总列考语及功过于后”⑨。大计注考,“四格”、“考语”、“事实”(功过)是分开书写的,“四格”考察为“守、政、才、年”四项内容,督抚在每项之下,填注一个或两个字的注考词⑩;“考语”是在“四格”的基础上概括而成的;“事实”则以“四格”与“考语”为依据。 清初填注大计“考语”则由总督、巡按御史、布政使、按察使负责。顺治十八年(1661),废除巡按御史,其余照旧。康熙二十五年(1686),停止外官朝觐考察时,规定:嗣后大计,“至官员贤否去留,止以督抚文册为凭,造五花册三本,分送吏部、都察院之吏科。其藩、臬二司所造册籍,分送各部院科道司等项亦请停止,以省无益繁费”(11)。自此,大计造册注考,仅限督抚,布政使、按察使不再参与此事。 大计考察后,官员优秀者列入卓异,任职平常者予以留任,溺职应去者列入“八法”(12)。顺治年间,列于三个考等的官员皆需上官填注考语,造册送部。康熙二十六年(1687),规定“大计卓异者,仍行荐举;溺职者,仍照八法,通为一本参奏;照常留任者,停其开具四柱册送部”(13)。由此,大计卓异官,由督抚填写考语荐举;大计溺职者,单独列为一本参奏,而大计普通留任者,不需填考。 雍正元年(1723),世宗认为,“考课群吏,尚有遗漏之处”(14),规定“不入举劾官自知州、知县以上,仍令督抚以守、政、才、年四格注考,具册咨部,核定等次,汇缮黄册进呈”(15)。大计普通留任官员,也需督抚填注考语。在实际的考察中,不入举、劾的留任官员称为“平等官”,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此即外官大计“考语”的注写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