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工资问题是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尤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私营企业中。工人的利益诉求和行为、国家的调控准则、政府的处理意见在上海私营企业工资调控过程中一一呈现。上海私营企业的工资调控可以视作全国的一个缩影,它所呈现的特征及内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调控特征 1.调控最高准则:发展生产 发展生产是国家对私营企业工资进行调控的最高准则,改善工人生活、提高工人生活水平以生产发展为前提。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党和政府一再倡导工人“要有吃苦在先、享乐在后的精神,努力劳动,来做全国人民的表率”(56)。“吃苦在先”就意味着不要在意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在政府对私营企业工资的调控过程中,限制工人过高工资待遇是一以贯之的。同时,在发展生产的最终目标下,是否需要“劳资两利”视具体情境而定。当劳资关系极为紧张、生产亟待恢复时,就需要工人践行“劳资两利”,作出让步,或降低工资,或停薪留职。此时“劳资两利”是追求“发展生产”的重要途径。在生产一度恢复后,工资问题就不再是“劳资两利”所能涵盖和解决的。此时脱离“劳资两利”的“发展生产”直接成为党和政府处理工资问题的最高准则。 在以发展生产为最高准则的同时,上海市政府调控私营企业工资还始终注意国家所要求的“统筹兼顾”。第一是把握好私营企业工资调整与国家工资改革进程的关系。上海从1951年开始进行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试验,1952年正式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分批进行工资改革(57)。对私营企业工资,国家并未作必要的管理,但把私营企业工资调整作为工资改革的重要前奏和步骤来对待。“基本不动,局部调整”的处理方针,就是试图控制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大变动和工资制度的大调整,试图在私营企业改造后再作全面工资改革,亦即“目前一般应暂维持原状,徐图改革,以免形成混乱,造成全面改革工资时的困难”。(58)第二是兼顾公私、城乡等各类关系。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与国营和合营企业、工人与农民及各界民众、上海与其他城市等关系在上海调控私营企业工资时始终给予了关注,历次处理意见经常提到“应照顾全厂全业全市的影响”、“应照顾全国的影响,即是照顾其他地区的工人生活,照顾农民生活,照顾解放军生活”等。 2.调控实质:消极限制 消极限制是这一时期上海私营企业工资调控的实质,主要体现在处理方针和意见的滞后性,亦即在工资问题发生甚至严重后才提出方案或意见。在解放后一年多时间中,党和政府两次号召工人降低工资、共度时艰,其间并没有提出处理工资问题的明确办法,导致1950年7月后私营企业出现劳资双方“私自协商、私密解决”现象。之后,严格控制调整的方针在现实情形下很快转变为“基本不动,局部调整”方针。但对如何调整工资一直没有明确意见,往往在问题严重后才提出。缺乏处理经验是政策滞后于现实的一大因素,但缺乏计划、不主动研究私营企业工资状况,在整个调控过程中是十分明显的。 实际上,消极限制体现了政府处理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的两难困境。政府必须面对来自工人方面诸如折扣工资的恢复、不合理工资制度的调整等利益诉求,还有工人因“基本不动,局部调整”方针而转向对变相工资的需求。但在私营企业改造未完成、工资改革未展开之时,政府只能采取一种折中办法。对国营企业来说,在统一调控下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与国家建设容易取得一致,工人利益在统一调控下也易于处理。私营企业显得较为复杂,国家不能强行介入私营企业内部。上海私营企业数量的庞大、类别的差异更增添了政府处理工资问题的艰难。于是,政府试图维持原状、限制工资增长,但在工资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每次所提“维持原状”就成了一种形式。 3.调控实效:工资自流 消极限制既然是囿于时势的调控策略,便无法真正控制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实际演变。1953年上海劳动局的一份报告指出上海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趋势:“因上海工资比全国各地均高,又很复杂,过去领导上一直采取消极限制增加的办法,实际上限制不住,各业仍在逐步增加。”劳动局对123家私营企业工资的调查也显示,123家工厂全部工资奖金总额1952年比1951年增长14.6%,职工平均收入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伙食等)“五一年比五○年增加18%,五二年比五一年又增加11%,其中超额奖金增加165%,福利费增加了152%”。(59)1952年工人工资待遇比之前有了很大增加,尤其可以看到超额奖、福利费的增加幅度之大,说明政府限制基本工资增加的意图,反而导致变相工资的疯狂增长。 1954年初,上海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研究委员会在对各业各厂工资深入调查后指出,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比国营偏高的状况,基本上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造成的。解放初期机器、橡胶、毛纺、印染等业公私营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上是一致的,数年来国营工业工资水平虽也有增长,但私营工业工资水平上升更快,各业各厂的基本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60) 党和政府以发展生产为最高准则,试图控制私营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可是事与愿违,私营企业工资自流的现象并未得到遏制,工人工资在消极限制中持续增加。 (二)工资调控中的工人诉求 上海市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时会提到资方主动增加工人工资、资方挑拨政府与工人关系的事例,要求注意私营企业的“限制与反限制”斗争问题。对资本家来说,唯利是图是其本性。在生产亟待恢复时期,资本家并不希望工人工资的增加,因为这会带来成本增加和利润减少。在企业恢复和生产好转时期,面对工人高涨的增资要求,资本家往往顺意而为,有时主动提出增加工资,这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刺激生产以获利。在一定程度上,资本家主动增加工资或答应工人要求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有资本家向劳动局提出疑问:“如不加工资,定货很多,工人慢工怎么办?”(61) 所以,造成私营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情况主要来自于工人的利益诉求。在国民经济调整恢复时期,已成为国家主人翁的工人为什么不能体谅国家的苦衷、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不提增加工资的要求?这与工人的生活状况及对生活的期冀密切相关。 对于新中国的成立,广大劳动人民是满怀兴奋和期望的,也积极投入了新中国的各项建设。对于工业化的目标,解放初期工人并没有深入的认识,但是对于恢复和发展经济才能改善生活的朴素道理,他们是懂得的,因此在总体方向上国家与工人诉求是一致的。但对生活的直观感受同样是工人衡量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的一把重要尺子。当经济形势严峻时,如上海解放初期及“二六”轰炸时期,工人最初仍执著于开工复业、调整工资要求,一旦理性思考后,工人很快意识到生产恢复是维持自身生计的基础,因此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工资问题上作出让步,主动降低工资以协助资方共渡难关。此时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当生产恢复并好转后,工人在恢复原有工资的基础上,一再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这对工人来说也很正常。虽然工人已翻身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阶级,但生活状况的不理想依然客观存在。1950年8月,距离“二六”轰炸和工商业调整已有数月,劳动局在对棉纺、市政、机器、造船、橡胶等13个主要产业的118户工人的家计进行调查后发现,一般工人的生活待遇还是较苦的:“一般工人工资入不敷出,118户中,只有22户能够维持生活,有96户的工资收入,不够支出,需要借款来弥补一部分亏额,118户平均亏欠数占平均实际收入的16.6%。”(62)可见,生活状况的不理想是工人要求增加工资的主要原因。 此外,私营企业工资制度的不合理是另一大因素。大企业工资较高,小企业工资偏低,同一企业内工资轻重倒置、差距悬殊。此类的不合理现象导致那些低工资的工人提出增加、调整工资的要求。对于私营企业工资制度问题,政府是清楚的,也正是基于此,调控政策由紧到松,提出了“局部调整”。可是“局部调整”服从于“基本不动”,诸多规定限制了一些工人正常的工资调整要求,于是溢出常规的变相工资便成为工人的追逐目标。 要关注长远利益,不要光顾眼前利益,是党和政府面向广大工人的宣传和教育内容。但对工人来说,长远利益重要,眼前利益也重要。生活是实实在在的,并不是制度可以任意约束的。在1949年至1952年私营企业工资的调控中,工人追求现实利益、要求增加工资的言语和行为再次诠释了这一点。 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有时交融,有时平行。工资问题对国家来说是关乎经济建设的收入分配问题,对工人来说是生活需求问题,这是摆在新政权面前的一个难题。在百废待兴、经济不发达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恢复和发展生产必然是第一要义。面对客观形势,国家决定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的生活。在生活服从生产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控制私营企业工资水平自然成为党和政府的关注重点。因而,在私营企业各类变相工资恣意乱行之际,1953年“反经济主义”便接踵而至,党和政府对私营企业的工资调控由此展开了另一段历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