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1952年“五反”运动使私营企业阶级关系发生了变化,确立了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工人更加没有节制地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资方,或为了讨好工人,企图蒙混过关,或被工人发现利润厚、赚钱多,或迫于工人的强制要求,或“抱横竖横态度,要搞垮企业”,因此这段时期增加工资的单位也较多(49)。一些企业的工人在运动中干涉资方的合理要求,甚至发生过左行为,逼迫资方吐出经营所得。 在这种形势下,工商业明显受到运动冲击,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停薪、欠薪问题激增。据劳动局统计,1952年“五反”运动期间,资本家停薪、欠薪事件多于1950年“二六”轰炸期间,1952年2月至6月统计共3556件,关系人数104098人(50)。 与解放初期和1950年“二六”轰炸后相同的是,“五反”运动使得生产困难和劳资关系紧张的局面再度呈现,工资问题同样被卷入这种复杂的局面。与此前一样,“五反”运动基本结束后(51),党和政府就把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作为中心任务,“团结资方”也再次成为政府对工人的要求。不过与前两次不同的是,这次政府不再以降低工资作为号召,这是因为“五反”运动以打击工商业资产阶级为目标,在工资问题上不能对他们做过多让步,工人地位的提升和调整工资愿望的迫切也不允许过度压制工人积极性。 政府据此提出了处理工资问题的意见和总原则,即“五反”运动以后,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中心任务应是发动群众、团结资方、搞好生产、解决工人迫切要求,工资问题应在生产恢复与发展的基础上,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合理调整(52)。很明显,政府把工人的迫切要求指向企业的开工和生产的恢复,把工资问题置于其后。 针对工人过高的工资要求,意见指出应说服教育工人,一般应暂时维持原状;生产营业尚有困难、企业工资已达同业一般标准者,不得调整或增加工资,各企业不得以变相名义增加工资等;应主动积极支持工人尽可能地解决存在的过低、不合理工资,包括明确升职且已工作固定者,如学徒升工人,练习生升职员,杂工、小工升技工等得调整工资;企业内部少数工人工资比较其同等技术或职务工人工资明显过低者酌予调整等;区委、工会、劳动局等各方面对处理私营企业的工资问题,应求得步调一致,该调整的调整,不该调整的则一致说服工人(53)。 从“五反”运动后政府针对工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来看,以生产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在劳资关系紧张的状态下,“劳资两利”依旧是政府的处理原则,劝工人作出让步仍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举措。当然,形势转变下工人的正当利益不能受到妨碍,因此这次提出的让步并不是号召工人降低工资,而是让工人不要提出过高的工资要求,同时不要对资方、职员的薪水有过多干涉。面对工人要求与行为的过分强势,政府给予了一定压制,试图稳定工人的工资水平。而对个别极不合理工资,政府表现出给予调整的积极态度,体现了政府满足工人合理要求的倾向。从意见主旨来看,“基本不动,局部调整”的方针继续被贯彻着。 总体来看,“基本不动,局部调整”的方针与具体处理意见对私营企业工资演变的影响是复杂的。它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基本不动”方针使增加基本工资的行为受到了限制。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要求调整不合理工资的案件与重订工资合同在“局部调整”方针的影响下增多了,变相工资在基本工资无法增加的情形下呈现进一步发展的态势。 据劳动局统计,1952年5月至9月,在受理的工资契约中,增加工资待遇与重订工资标准有598件,占94.28%,恢复原工资10件,降低工资26件。增加工资待遇与重订工资标准的合同主要有两种类型:合理调整类型与增加类型。增加工资的方式有三种:原工资较低的单位全面调整底薪,原工资较高的单位采用夜班伙食津贴、房贴、车贴等名义变相增加,超额奖的建立。(54)在这三种方式中,全面调整底薪是与“基本不动”的方针不符的,说明政府的严令无法完全杜绝此类现象;另外两种增加工资的方式,可以统称为变相工资的增加。 对于饭贴、房贴、升工、考勤、超额奖等变相工资的处理,政府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1950年9月处理工资待遇的意见曾提到应迅速纠正生产奖励制度上的各种偏向,说明政府已发现超额奖等生产奖金存在的问题,但是在后来处理工资问题的各类意见中,几乎没有提及生产奖金一事。“基本不动,局部调整”是针对工资的处理方针。也正是因为政府对奖金、福利的处理缺乏明确指示,私营企业里饭贴、升工等变相工资的种类日益增多,超额奖在各企业日益普及。超额奖规模的扩大是党和政府1953年推行“反经济主义”的导火线,当时政府有这样的反思:“劳资双方自发实行超额奖金办法,与限制增加工资亦有很大关系。”(5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