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公营企业工资金额和发放办法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处理,而对私营企业,政府并未做硬性规定,要求劳资双方依据劳资两利原则,共同协商处理工资问题⑧。从表面来看,私营企业劳资双方拥有协商决定权,但不容忽视的是,劳资协商必须符合中共中央提出的“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方针。所谓“劳资两利”,即为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必须同时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只顾劳资任何一方利益。从1949年5月到1950年6月,上海的私营企业大都处于维持生产、克服困难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劳资两利”更多指向要求工人作出让步,以使资方获利、企业得以恢复和发展。 上海解放时,经济已陷入困境,工商业不振,物价飞涨。据统计,1949年6月初上海开工的厂家不足1/3,开工厂家的生产量大多只占其最高生产量的10%至30%⑨。1949年6月到8月,上海市劳动局处理的劳资争议“案件共一六八四件,计六月份三六五件,七月份五一九件,八月份八百件,经过其他方面直接解决的未统计在内”⑩,争议事项主要是改善待遇和复业复工问题。上海频繁的劳资纠纷是当时各地新解放城市的一个缩影:长期战争和国民党封锁海口,使国内经济凋敝,民众生活痛苦不堪;适逢政权变动,劳方存在“清算报复”思想、误解“翻身”之意,片面要求提高工资待遇,而资方的态度则是怕、推、拖、逃、逼,导致工厂商店普遍关门歇业(11)。上海劳资纠纷事件频繁和工商业破败比其他城市更为严重,“劳资纠纷在七月份达二千件以上,上海工商业在当时实际处于难于维持的状态”(12)。 实际上,“斗老板,涨工资”和工商业凋敝等现象在最先解放的北平和天津等城市早已存在,“发展生产,劳资两利”也最先在这些城市得到初步实践。1949年5月初,北平私营中国牙刷厂工人与资方民主协商,工人自动降低工资,协助资方发展生产。这一事例被作为新解放城市执行“劳资两利”方针的典型宣传对象,传递了中共中央在发展生产与改善生活关系上所做的选择以及需要工人作出让步的重要信息。因此,为着发展生产,需要劳资两利,工人不应只强调自身利益,工人的让步是为了今后的长远利益,即“从发展中改善生活”(13)。这为后来的城市实践提供了一定借鉴。 面对频繁的工资纠纷及工人的迫切要求,时任上海市委书记饶漱石明确提出:“工人合法的政治地位和正当的经济利益是必须受到政府和工会的保护,绝不许任何人侵犯的;但是,如果工人忽视本厂的具体条件(原料条件、生产条件和营业情况)提出过高的劳动条件,我们也是不赞成的。”(14)上海市政府进一步提出处理劳资纠纷的原则:对于工人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原则上我们不予支持”;资方提出减低工资,“如果资方确有困难,我们应予同意”;对于因纠纷引起的特殊事件,如工人的罢工、包围等,“应先分析其行动是否合理”,“如果是不合理的,我们须立即阻止及干涉,会同公安局处理”(15)。 上海市政府控制工人工资增加的意图是明显的,“一切为着生产”是处理工资问题的最高准则,这不是商讨涨工资的时候,而是如何降低工资、帮助资方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尤其面对停工关厂增多、解雇遣散纠纷随之增多的情形,号召工人在工资问题上作出让步、共度时艰成为政府调节劳资关系、恢复生产的重要举措。同时,工人也表现出较高的政治觉悟,“一般能照顾资方经营的困难”,在工资问题上采取了多种让步方式:(1)一些企业的职工自动把折米计算改为折实计算(16);(2)劳方主动提出不普遍加薪,如染织业在协商集体合同时,劳方主动向资方提出保证,“为照顾目前环境困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劳方不得提出普遍加薪的要求”(17);(3)劳方自动减薪,如大统染织厂全体职工同意,凡底薪在30元以内者仍按原薪发放,“在三十元以上者,则按照原来底薪折扣发放工资,折扣率按底薪比例递增”(18);(4)劳方把工资存放在资方手上或视营业情形而定工资标准(19)。 1950年2月6日,上海杨浦等区的发电厂遭到国民党飞机轰炸,全城停电,大部分工业陷入停顿,对上海经济恢复造成重大打击。同时,平抑物价和统一财经等工作为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但旧中国长期通货膨胀造成的经济畸形,物价稳定后虚假购买力的消失,在统一财经工作中银根抽得过紧,国营贸易前进的步子过快,社会需求压缩过急,都导致部分私营工商业负担过重(20)。 “二六”轰炸使上海经济形势的转变比全国其他城市来得早。从1950年3月起,上海申请停歇的工厂商店急剧增多。不少资本家抽逃企业资金,擅自停工、歇业,有的一走了之,造成大批工人失业,劳资关系普遍趋于紧张,“4月份,由于资方经营消极而发生的解雇、遣散等劳资争议事件,竟占这个月劳资争议总件数的57%,5月份的比重更上升为将近70%”(21)。 面对工商业的萧条及随之而来的劳资纠纷,上海市政府积极进行工商业调整,并努力介入劳资关系的调整,“号召工人同志带头作各种紧缩,忍痛减低生活,来求得工商业之维持”(22)。这意味着为维持生产,工人必须压低工资甚至不领工资。1950年2月成立的上海市总工会也积极指导各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展开对工人的宣传教育,劝说工人降低工资,从而解决劳资争议。 此外,为解决经济困难引起的过剩劳动力问题,上海市总工会提出“停薪留职”的办法,“如果不这样做,今天维持生产就不可能,而对于未来的发展亦无保证。这样做了,虽然一部分停薪留职的员工生活,暂时要困难一点,但今天的生产可以因此维持下去,对于未来的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也有很大的好处”。为保证停薪留职员工最低限度的生活,政府出台《上海市为维持生产停薪留职员工暂行救济办法》。(23)“停薪留职”实际上意味着工人失业。由于经济萧条,工厂开工不足,过多工人成为企业的一大负担,上海市总工会试图以此权宜之计解救当前的困难(24)。 与政府极力号召工人主动让步的同时,劳方降低工资、团结资方、共同克服困难的事例也不少:“二月六日以后,私营纱厂几乎普遍地欠发工资、代办米、奖金等有达五六期之多的,但生产量并未因此降低,相反的几乎是普遍的提高,纱布产量均较二六前增加14—17%。”(25)上海市政府对工人的行为给予肯定,在走出困境之后,陈毅市长在一次报告中指出:“如果没有工人阶级吃苦耐劳,坚持克服困难的精神和主动带头的劳资团结,协力维持,则目前的好转仍是不可能的!”(26) 在上海解放后的一年间,面对工商业的破败,为恢复生产,政府两次号召工人降低工资。而工人也明白,只有生产恢复起来,生计才能得到保障。因此特殊时期的劳资双方是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利益的趋同使工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团结资方,并在工资待遇上作出让步。不过工人的让步是有限度的。据资料记载,1949年九十月间,在一些生产好转的企业中,劳方关于调整工资待遇的要求逐渐增加(27)。1950年6月后,随着经济形势的转变,劳方的这种要求更为增多,工资调控更趋复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