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律关于化内、化外的条文及相关问题 唐律涉及化内、化外的条文有四款,现将其中三款相关内容迻录如下。 1.《唐律疏议》(以下有时简称《疏议》)卷6《名例》“化外人相犯”: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法制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2.《唐律疏议》卷8《卫禁》“越度缘边关塞”: 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疏]议曰:缘边关塞,以隔华夷。其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以马越度,准上条“减人二等”,合徒一年。余畜又减二等,杖九十。但以缘边关塞,越罪故重。若从关门私度人畜,各与余关罪同。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3.《唐律疏议》卷16《擅兴》“征讨告贼消息”: 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 [疏]议曰:或伺贼间隙,密期征讨,乃有奸人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者,间谓往来,谍谓觇候,传通国家消息以报贼徒;化外人来为间谍者,谓声教之外,四夷之人,私入国内,往来觇候者;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化外书信,知情容止停藏者,并绞。⑩ 上述唐律条文中的说法颇值得关注。 关于化外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如何处置有明确规定;关于化外人如何界定,《疏议》只给出蕃夷国人为化外人,如高丽、百济等蕃夷国人。唐律“化外人相犯”敦煌出土文书有抄件,为永徽律。(11)唐高宗永徽时,唐尚未征服、占领高丽、百济。因此,唐律颁布时诸如高丽、百济等蕃夷国与唐的关系及其性质,应是确定化外、化外人的重要线索。 唐律中化内与化外是一种相对应的用语。《疏议》已明确给出化外人为诸如唐占领前的高丽、百济等蕃夷国人,无疑化外人是蕃人,然而上引唐律“越度缘边关塞”条文的《疏议》部分又详述与“化外蕃人”私相交易的处罚原则。如此,蕃人是否也有化内与化外之分;若无,唐律何必画蛇添足将其称为化外蕃人。这是否隐喻着化内人中包括归属唐的蕃人,若能证实,关于化内、化外是以文化或户籍为标准区分的说法自然冰消。 此外,上引唐律“征讨告贼消息”中疏议部分在解释处罚原则时说明:“化外人来为间谍者,谓声教之外。”据此,所谓“化外”即为“声教之外”,唐声教不及之处。那么,它的反面解释“化内”是否为“声教之内”?即唐声教所及之处。如是,声教所及所指及范围又是如何?以下循此逐一探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