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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化外与化内(7)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历史研究》2014年第5期 王义康 参加讨论

    六、唐代边疆的二重性
    周边四夷纳入唐统治体制后,政治上成为中国或华夏的一部分,但是在华夷观支配下,从文化视角他们又属于蛮夷。这种双重性由来已久。
    秦在征服临近蛮夷地区后于其地设郡,并于郡内设置臣邦。(121)秦律曰:“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为夏?欲去秦属是谓夏。”后二“夏”为“去夏”之省称。(122)“去夏”是指离开秦国的属境或脱离秦国的统治。秦自认为夏,并将其统治下的臣邦也纳入夏的范围之内。从法律上确定秦国的内地与秦国统治的周边属邦为华夏,华夏为秦内地与周边臣邦的政治共同体。秦律又曰:“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夏母谓欧(也)。”(123)只有隶属秦国的周边诸族的父母所生子才能认定为少数民族,父为隶属秦国的周边诸族人、母为秦人所生子即为“夏子”。虽然旨在确定何为臣邦子与夏子,但是不难看出,从文化分野周边臣邦人与内地秦人相比又属于夷的范畴。秦律以帝国为背景,从文化与政治、民族与国家的意义上赋予华夏一个具体的范畴,从制度上开启了中国历史上两千多年中央集权制时代多民族国家体制的先河。
    唐代将边疆与内地均视为中国的同时,又从文化观念上区分为中华、中国、华夏与四夷。(124)这种二重性不仅反映在观念上,而且也体现在制度上。
    在朝贡制度方面,已成为唐王朝或中国一部分的周边诸族,由于属于夷的一部分,有向中国皇帝进贡、纳质的义务,因而他们又与属性不同的夷被视为同类。如《唐六典》所记朝贡七十余蕃中,其中一部分为唐羁縻州,但是他们与境外大食、日本等同被确定为朝贡国。(125)此外,《唐六典》记载唐十道中七道的职责,关内道,“远夷则控北蕃突厥之朝贡焉”;河南道,“远夷则控海东新罗、日本之贡献焉”;河北道,“远夷则控契丹、奚、靺鞨、室韦之贡献焉”;陇右道,“远夷则控西域胡戎之贡献焉”;江南道,“远夷则控五溪之蛮”;剑南道,“远夷则控西洱河群蛮之贡献焉”;岭南道,“其远夷则控百越及林邑、扶南之贡献焉”。(126)朝贡诸蕃中,既有秦汉以来王朝传统版图内的五溪蛮、岭南的百越,又有唐代开拓版图内的东北诸族及西域胡戎,也有境外北蕃后突厥,东方的新罗、日本,南海的林邑、扶南诸国。《唐六典》规定上述诸蕃上京朝贡,境内蕃夷由其所在道负责,境外蕃夷则由其初入唐境的道负责,不同归属的蕃夷朝贡统一由相关诸道负责。在职官设置方面,唐中央主要由鸿胪寺处理境内外蕃夷的事务,其职责之一是管理质子。(127)于阗为唐毗沙都督府,其地为安西四镇之一。僧智严,姓尉迟氏,本于阗国质子,神龙二年(706)前,“隶鸿胪寺,授右领军卫大将军上柱国,封金满郡公”。(128)新罗质子也为“鸿胪寺籍”。(129)唐境内属国质子,与境外蕃国质子均由鸿胪寺管理。在法律方面,如果说化内、化外是针对不同政治归属群体制定的条文,关于蕃人的条文则是根据文化所属制定的。唐律引入“化外蕃人”一词,说明其他涉及蕃人的条文则是适用于唐境内、境外四夷的条款。
    另一方面,从国家主权意义上讲,四夷归属唐王朝后是中国或唐帝国的一部分,如羁縻州唐代典章制度中又将列入行政区划。《唐六典》记载关内道经制州二十二,“其原、庆、灵、夏、延又管诸蕃落降者,为羁縻州”;河北道经制州二十五,“其幽、营、安东各管羁縻州”;陇右道经制州二十一,“其秦、凉、鄯、洮、北庭、安西、甘、岷又管羁縻州”;江南道经制州五十一,“黔中又管羁縻州”;剑南道经制州三十三,“其黎、戎、泸、茂、松、巂、姚又管羁縻州,静、柘、翼、悉、维五州并管羌夷”;岭南道经制州七十,“其五府又管羁縻州”。(130)这应是所谓羁縻州“著于令式”,《唐书·地理志》将其与正州同视为行政区划基于唐代制度的规定。如论者所说,唐帝国表面上由行政组织都督府、州统一形成,实际上内部并立着不同的两个世界,这是胡汉共存的统治方式。(131)确切地说,唐帝国由华夷构成,政治上华夷一体,同属中国,而从文化视角由华夷两个文化体构成。(132)关于唐代羁縻州,有学者认为唐王朝从未将当地的异文化集团看成是“中国”的一部分,(133)显然缺乏对唐代边疆二重性的认识。唐代将其与正州列为化内正是基于此种政治因素,而非文化因素。
    唐律化内、化外的区分以政治归属来判断,为唐帝国的境内与境外,相当于现代法律意义的国内、国外。然而由于王朝的盛衰、版图的盈缩,化外、化内的范围是变动的,这是唐律未明确化内具体范围的缘故。虽然终唐一代无固定不变之化内,但不可否认当周边诸族属唐后即为化内。唐将内地与边疆地区同视为化内,周边地区纳入唐统治体制后诸族属地的性质发生变化,成为唐境域,原则上为政治共同体的中国的一部分;边疆诸族与内地百姓同为唐百姓。诸族属唐后因俗而治,有别于内地地方行政制度,但为唐政令、法令所及地区。唐代边疆周边地区具有二重性,从国家主权意义上,纳入唐统治体制的周边诸族为唐王朝或政治共同体中国的一部分;但从文化分野视角区分仍属于夷的一部分。然而周边诸族列为化内是由政治归属决定,而非文化因素。
    唐律出现的化内、化外,在古代华夷观念演变史及多民族国家体制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春秋时期产生华夷观之际,在思想理论上率土皆臣的观念得到强化,但是思想理念上的疆域是无限的,而现实中包括四夷在内的政治疆域是有限的。唐律引入化外概念,以版图外藩属为界线,在法律上划定了帝国与藩属、邻国之间的疆界,对文化版图与政治版图做出区分,明确了帝国的境内与境外。其次,战国后期秦律从文化与政治、民族与国家的意义上赋予夏或华夏以一个具体的范畴,唐继承了秦开启的多民族国家体制,同时唐律引入化内概念,则是从国家主权意义上赋予拥有中华文化的华夏族与内地以及非华夏文化的周边诸族与边疆的多民族国家——唐帝国或中国以一个具体的范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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