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印方这样对中方关于“麦克马洪线”问题之基本立场的“误解”和歪曲,中方当然不能承认和接受。1959年1月23日,周恩来在对尼赫鲁1958年12月14日来信的复信中,明确指出:“中印边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所谓‘麦克马洪线’的问题。过去我曾经同阁下,也曾经同吴努总理谈过这个问题。我现在愿意再谈一谈中国政府的态度。如你所知,‘麦克马洪线’是英国对中国西藏地方执行侵略政策的产物,曾经引起过中国人民的很大愤慨。从法律上讲,它也不能认为是合法的。我曾经告诉过你,它从未为中国中央政府承认。当时中国西藏地方当局的代表虽然在有关文件上签了字,但是西藏地方当局对这条片面划定的界线实际上是不满的,他们的这种不满,我也正式地告诉过你。当然,也不能不看到另外一些令人鼓舞的重大变化:这条线所关系到的印度、缅甸已经相继独立,成为同中国友好相处的国家。由于以上种种复杂原因,中国政府一方面感到有必要对‘麦克马洪线’采取比较现实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不能不审慎从事,并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处理这个问题,这都是我几次向你谈过了的。但是我们相信,基于中印友好关系,对这段边界总可以找到友好解决的办法。”(47)1959年9月8日,周恩来在对尼赫鲁1959年3月22日来信的复信中,就此问题又专门进行了澄清:“中国政府对于中印边界问题一贯遵循着十分明确的方针,一方面肯定中印边界全部未经划定的事实,另一方面又面对现实,特别考虑到中印之间的友好关系,积极寻求对双方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并且在边界问题解决以前,绝不片面改变两国边界久已存在的状况。在中印边界的东段,正如我在前面已经说过的,中国绝不承认所谓麦克马洪线,但是,中国军队从未越过这条线。这是为了维持边境的和睦,以利于边界问题的谈判和解决,丝毫也不意味着中国政府已经承认了这条线。鉴于阁下在最近给我的两次来信中,对于我过去曾经向阁下说明的这一点,显然有误解,我认为有必要再一次清楚地作以上的说明。”(48) 1959年9月13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在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扩大的第八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国政府对中印边界问题的政策说明时指出:“中国从来没有、也绝不会承认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但是,为了在边界问题全面解决以前维持两国边界久已存在的状况,中国的军队从来没有越过这条线。1956年底周恩来总理曾经明确地向尼赫鲁总理说明了这一点。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尼赫鲁总理把周总理的话解释为中国已经承认或者准备承认麦克马洪线,并且据此指责中国现在改变了对麦克马洪线的态度,引起了彼此的不信任感。”(49) 1959年12月26日,中国外交部就中印边界问题发给印度驻中国大使馆一封照会,明确指出:“使中国政府感觉意外的是,印度政府一再宣称中国政府早先是同意边界已定和接受了印度政府对边界的主张的,只是到了最近才改变了立场。……为此,中国政府认为有必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中国政府认为边界未定、有待两国谈判解决的态度是一贯的。印度政府指责中国政府改变立场是不符合事实的。……印度政府还提到两国总理1956年底在印度的会谈,认为当时周恩来总理关于所谓麦克马洪线的谈话,意味着中国政府承认这条线。事实是,周恩来总理在提到所谓麦克马洪线的时候说,这条界线是非法的,是从来没有为中国政府所承认的。他同时说明,尽管如此,为了保证边境的安宁和照顾到两国的友好,中国军政人员将严格不越过此线,并且表示希望以后能找出解决东段边界的适当办法。周恩来总理的这段申述,无论如何不能被解释为中国政府对于这条线的承认。”(50) 以上就是一度被印方闹得沸沸扬扬的所谓“尼赫鲁‘受骗’事件”的来龙去脉。对此,中国长期处理对印度事务的资深外交官、学者杨公素评论说:“1956年的一次谈话,尼赫鲁认为周恩来已承认了‘麦线’,在1959年西藏叛乱分子闹事失败后,尼赫鲁丢失了控制西藏的可能,他就在边界问题上压中国,想把他记录的这篇谈话公开出来,逼中国承认‘麦线’。经中国复照一澄清,他就大为恼火,在议会中声称他受了中国的欺骗。他这种说法在1962年煽动的中印边境武装入侵失败后,更为印度议会(人民院)所接受,一时掀起反华的浪潮。”(51) 五、一点思考及其结论 中缅边界谈判,作为中国全面、彻底地解决周边陆地边界问题之“率先垂范”的成功样板,遗留给我们丰富而深刻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其中之一就是:要圆满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周边陆地边界问题,必须坚持“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相结合、“尊重历史”和“尊重现实”相结合、“尊重国际惯例”和“尊重当事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通过“互谅互让”达至“公正合理”、“互利双赢”的结果。中缅边界谈判——包括其中对于“麦克马洪线”问题的处理,就比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试以非常复杂、非常敏感的“历史条约”问题为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虽然中国周边陆地边界均没有经过当事国双方政府通过外交谈判加以正式划定、勘定,但是却遗留下很多关于双边陆地边界的“历史条约”,事实上可以作为当事国双方进行外交谈判时加以参考的历史背景或历史依据,关键在于这些“历史条约”如何认识和处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属于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所以,对于旧中国历届政府的“外交遗产”,我们不可能违反国际法、违反国际惯例而仅仅冠以“不平等条约”一个历史罪名就全部推翻、全盘否定,而必须视其具体情况而分别处理。在这方面,新中国政府应该说是解决得比较好的。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对于旧中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以“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52)也就是说,我们将以“维护新中国的国家利益”为出发点、以“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为出发点,既“尊重历史”又“尊重现实”,既“尊重国际惯例”又“尊重当事国具体国情”,视具体情况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历史条约”进行分别处理。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这些“历史条约”也分两大类情况: 其一,是以往中国旧政府曾经正式签字并予以承认的“历史条约”,其中也包括相当一部分是属于被新中国政府视为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平等条约”。如中缅边界问题中的“一九四一年线”。对于这一类“历史条约”包括其中的“不平等条约”,我们必须视其具体情况而分别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