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缅边界谈判一开始,缅方即提出,在中缅边界的南段,希望中方承认并接受“一九四一年线”作为双方划界的基础,并且具体要求已经进驻“一九四一年线”以西地区的中国军队先行撤出。对此,中国政府进行了非常慎重的研究,最后决定:在向缅方“澄清”“一九四一年线”是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平等条约”性质并得到缅方的正式回应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有交换“互谅互让”地承认并接受该线作为中缅边界的南段划界的基础。“1956年8月27日,周恩来召集国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门研究中缅边界问题,其中核心内容就是“一九四一年线”问题,经过讨论,“会议认为……当前,‘一九四一年线’是中缅边界纠纷的中心问题,也是当前中缅关系的中心问题,确定我对‘一九四一年线’的基本态度是解决中缅纠纷的关键。从法理上讲,中、英两国政府对‘一九四一年线’有过正式换文,换文是条约的一种形式。根据国际法,某国政权更迭,政治或其他的条约可以不承认或要求进行修改,但划界条约应该承认。我们如不承认‘一九四一年线’,还找不到法理根据。……基于以上考虑,会议决定原则上最后我国应接受‘一九四一年线’。当然,我们将撤出的地带面积约1300平方千米,人口约7万,这对我们是不利的。但为了贯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了缓和中缅边界的紧张局势,我们只能这样做。”(53)1956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指示》,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释了中国政府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政策,其中明确指出:“中央决定在中缅南段,承认‘一九四一年线’,并将驻防在该线以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撤回到该线以东。”(54)基于此一基本立场,中方向缅方答复曰:“要中国政府现在就承认‘一九四一年线’是有困难的,但是,为了消除我们两国之间的误会,为了创造良好的气氛便利于两国政府通过和平商谈解决两国边界问题,中国政府愿意接受你在信中所提出的建议。那就是,中国军队准备撤出‘一九四一年线’以西的地区。”(55)1956年10月,周恩来在与吴努会谈时对他开诚布公地讲:“我们承认,缅甸有权用纯法律的理由来提出这个问题,因为缅甸承继了英国的统治。国际法上有一个原则,新的政府可以承袭过去政府的既成事实,不管过去政府是被交替的或者是被推翻的。但是,我们过去都是被压迫的民族,现在独立起来了,我们应该既考虑本国的愿望,也考虑对方的愿望。我们承认缅甸有权在法律上提出这个问题。我们要求缅甸方面也承认,中国人民承认一九四一年线在情感上的困难。”(56)他提出希望并具体建议吴努,缅方在国内说明中缅边界南段的划界问题时,最好“一方面说这段边界应该是一九四一年线,另一方面也承认一九四一年线是英国乘中国之危强加于中国的。现在既已成为事实,就应该维持下来。那么你们既向人民做了交代,又对中国表示了友好。”(57)1957年3月,周恩来在与吴努会谈时再次指出:我们可以承认“一九四一年线”,但是,有前提条件,即有权“要求在一九四一年线作调整,即换回该线以西的班洪、班老等地区”,这样“便于中国政府去说服中国人民接受以‘一九四一年线’为基础来进行谈判,使中缅双方的利益和实际困难都得到适当的照顾”(58)。1957年7月,周恩来在致吴努信中讲:“一九四一年线”,“是英国强加于中国方面为中国人民所不满的一条界线。但是,考虑到中缅两国之间现存的友好关系,中国政府除要求对这条线作某些调整以外,同意在佧佤地区基本上按照这条线定界。中国政府所要求的调整是把一直同中国关系密切的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在一九四一年线以西的辖区划归中国。”(59)1957年10月,周恩来在与吴敏登会谈时指出:“你今天提出了一些法律依据,自然你也指出这是过去的历史,只能供作参考,而不能作为谈判基础,因为那些条约是过去英国签订的条约。我今年在政协和人大会议上报告时都曾指出历史资料只能用作参考,因为按历史来谈是谈不清楚的。另外有一部分历史材料到现在还起法律作用,主要是并且特别是关于边界问题的,这是要考虑的,可以作为谈判基础的一部分。但是更重要的是根据新的情况,根据两国的友好关系。新的情况就是两国都已独立,并根据五项原则互相表示友好,而实际上也是友好的。”(60)“一九四一年线对中国是不公道和不合理的。这方面我们现在做了两件事:(一)撤出了一九四一年线以西地区的军队;(二)准备承认一九四一年线。”(61) 事实上,在中缅边界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国内也有很多人对此问题一度是想不通的,不理解中国政府为什么会作出让步。因此,周恩来曾经反复向社会各界人士做解释和说服工作。如1957年3月,周恩来在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专门谈了“一九四一年线”问题,因为“在中缅边界问题中,最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是南段的‘一九四一年线’。既然这条线是帝国主义强加给我们的,为什么还要承认它呢?这是到会代表普遍存在的思想问题,也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周恩来说:‘如果否定一九四一年线,就要修改条约,或者重新废弃这个条约,这就使人家感觉过去历史上所有划界的条约都可以改变,绝不是一个条约为止。一九四一年线是乘人之危不公道的条约,但是那是已经签订的边境条约。而这个地方两国都不是直接统治的,我们按照现在办法解决比较否定了重新划要好得多。两个利弊相比,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一九四一年线我们顶多提出某一点斟酌,而不是给他来一个否定。’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62) 其二,是以往中国旧政府从来没有正式签字并予以承认的所谓“历史条约”,如中印、中缅边界问题中的“麦克马洪线”。对此,新中国政府的态度和立场也是非常明确和坚定的——这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意义、没有任何实际效力的非法条约,中方当然不能承认、不能接受,也绝不能允许将其作为两国边界谈判的基础和正式划界、勘界的历史依据。 非常有意思的一个现象是:中缅边界谈判作为新中国全面、彻底地解决周边陆地边界问题带有“探索性和试验性”的第一例,在处理“历史条约”方面,几乎各类性质的情况都遭遇过。所以,中缅边界谈判妥善地解决“不平等条约”——“一九四一年线”问题、“非法条约”——“麦克马洪线”问题等的成功先例,就为其后一系列中外边界谈判,提供了丰富而深刻的可以参考和借鉴的历史经验。如1964年开始的中苏谈判,我们在处理“历史条约”方面,就遵循了中缅边界谈判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坚决要求苏方必须首先承认沙皇俄国时代强迫旧中国政府签订的19个关于边界问题的“历史条约”是属于“不平等条约”的性质,以明辨历史是非;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我们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中苏边界问题,并不是要收回历史上被沙皇俄国侵占的15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并不是要全面否定这19个关于边界问题的“不平等条约”的事实存在,而是要求以这些“历史条约”所划分、勘分了的陆地边界线为基础,重新进行平等的外交谈判,以正式划定和勘定中苏边界,以彻底消除中苏两国之间全面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历史性和现实性的障碍。如几乎与中缅边界谈判同时开始但是其历史进程要远远曲折并且至今也没有结果的中印边界谈判,我们在处理“历史条约”方面,同样遵循了中缅边界谈判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否定“麦克马洪线”是谈判的前提而不是议题。当然,如何有效破解这个中印边界对话和谈判中互不相让、长期悬而未决的“死结”,那就需要真正考量双方的政治魄力和政治智慧了。而从历史中学习,包括重新研究,重新认识和汲取中缅边界谈判这个成功先例的历史经验、历史教训之思想营养,其积极意义不容低估。 所以,笔者的基本结论是:中缅边界谈判在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麦克马洪线”问题时,所遵循的“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和“互谅互让”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于同时和此后进行的13场中外边界谈判均有传承和借鉴意义,但是,其具体的处理方式并没有改变中国政府不承认非法的“麦克马洪线”的一贯立场,并不构成当时已经开始目前尚在进行中的中印边界谈判之“遵从先例”的法律和事实约束,而仅仅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非典型个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