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互为诱因:农地分散与地权交易 上述土地碎小且分布分散的局面和土地利用分散的情况,既不利于农户集中经营又造成农户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各地在土改结束后出现了因土地利用分散而发生的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田段之分割及其位置上之零星散布,则更多的是在土地买卖和租佃等地权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下面从各省地权交易的计量分析变化和具体案例来分别述之。 (一)地权交易的计量变化 土改结束后,由于各阶层按人口都分进了一份土地,贫雇农、中农等普通劳动群众对土地的需求暂时得到了满足,各地的土地买卖数量也随之急剧下降。土改前后相比,各省各典型调查县、乡和村土地买卖多数处于停滞状态,即使有土地买卖的地区,所占的比重也很小且户均买卖土地的规模较小。安徽省10个典型调查乡土改结束后6个乡没有土地买卖现象,其余4个乡土地买卖户数和土地数占总调查户数和土地数的比重均不到0.1%(33)。据江苏省16个县23个典型村调查,土改结束后有10个县16个村发生土地买卖关系,各典型村出卖土地占总土地数的比重平均为1.2%,最高仅为3.09%,最低为0.01%。买进土地占总土地数的比重平均为1.1%,最高为3.67%,最低为0.02%。从买卖数量上看,一般都仅几分地,个别的一亩、二亩田(34)。 和土地买卖相比,土改结束后土地租佃关系普遍存在,但土地租佃率明显低于解放前。如表3所示,和土改前相比,中南区6个省出租和租入户数分别减少41.87%和66.29%,出租和租入土地数减少的更多,分别减少了89.77%和88.52%。同时,由于地权占有的分散,户均租入土地规模也大大减少,租佃关系呈分散化趋势,中南区6个省解放前户均租入土地7.46亩,土改后户均租入仅2.54亩,减少了65.95%,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土改前后相比户均租入土地减少最多,由6.73亩减为1.95亩,减少71.03%。 土改结束后-集体化高潮前,中共鼓励——限制——禁止的相关土地政策演变,使得土地买卖呈先增后减的趋势。如表4所示,除山西和河北省外,其余各省买卖土地数量占总土地数的的比重均小于1%。各省户均土地买卖规模,除山西省和河北省外,其余中南区和华东区所属的户均土地买卖数量都较小,多数低于2亩以下。 资料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土地改革结束时期·1952年·1954年山西省20个典型乡调查资料》,1956年8月;河北省财政厅编印:《河北省农村经济情况典型调查资料》(附表一),1955年10月;湖北省农村工作部:《湖北省十二个典型乡调查统计表》(1955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154;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部:《各乡1952-1954年经济情况调查分析表》(1955年) ,146—1—204,146—1—205,146—1—272,146—1-176,146—1—197,146—1—246,146—1—153,146—1—165等卷宗整理;江西省委调研组:《关于全省(9个典型乡)经济调查综合表》(1956年),江西省档案馆,X006—2—13;《广西农村调查》,选自《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1958年,第263页;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办公室:《安徽省农村典型调查》,1955年,根据10个乡资料汇总。 从户均净买入土地的角度来看,土地买卖的规模也较小。根据表4中的资料统计,湖北省1954年各阶层户均买地高于户均卖地0.01亩,其中贫农净买地0.8亩、新下中农净买地0.2亩、新上中农净买地1.3亩、老上中农净买地0.3亩。江西省1952-1955年户均卖地都高于户均买地亩数,1952年,只有富裕中农户均净买地0.5亩。1954年新富裕中农户均净买地1.5亩、老富裕中农户均净买地1.8亩。1955年贫雇农户均净买地0.2亩、老富裕中农户均净买地3.1亩。湖南省1952-1954年户均卖地均高于户均买入土地数,1952年没有净买入土地户,1954年只有中农有净买入土地户。安徽省除土改结束时,各阶层户均净买入土地0.1亩,1952-1954年户均卖出土地都高于买入土地。由于受国家政策的限制和当时地方政府舆论的影响,上述各典型调查乡、村地主和富农多数为净卖地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