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结束后的几年时间内,中农和贫雇农等普通劳动劳动群众纷纷卷入土地买卖中,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调查,1953年各省土地买卖主要发生在中农和贫农之间,其中以中农所占比重最高。河南省9个典型乡贫农和中农买地户数23户(内中农17户),卖地户数29户(内中农24户),分别占总买卖土地户数的100%和90.63%,湘鄂赣三省10个典型乡普通劳动群众买卖土地户数分别占总买卖土地户数的97.53%和90.77%,广东省12个乡买地户全为中农(35)。 另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分析,到合作化高潮前的1954年,全国各省(23省15 432户调查资料)土地买卖占总土地数的比重很小,分别占总占有土地的0.52%和0.33%,户均买卖土地分别仅为0.11亩和0.33亩(表5所示)。即使户均占有土地较多的东北、华北等地土地买卖数量和规模也较小,从阶层构成来看,中农在土地买卖中占有主导地位。如吉林省买卖土地数量分别占土地总量的1.74%和0.15%,户均买卖土地仅为0.77亩和0.07亩。陕西省户均买卖土地仅为0.28亩和0.21亩,买卖土地数量也仅占土地总量的0.97%和0.74%。 各省的户均土地租佃数量和规模也较小,如表6所示,1954年全国(广西、云南除外)户均租入和出租土地数为0.8亩和0.4亩,分别占户均使用土地数和占有土地数的4.5%和2.3%。从土地租佃关系的阶层结构来看,贫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在租佃关系中也处于主导地位,如长江中下游6省贫雇农和中农出租、租入土地所占比重分别为81.8%和95.3%,其中中农所占比重均超过55%以上,中农租地户所占比重有的省如湖南、江苏省高达80%以上。 可见,土改结束后-集体化高潮前,地权交易数量大大减少,户均买卖和租佃规模也较小。同时,土地买卖和租佃主要发生在贫农、雇农和中农三个阶层,由于这三个阶层占据了农村绝大部分的户数与人口,因此每户所购买的土地必定不多。他们作为主体的经济特征和土地买卖行为,造成了地权交易的零细化,同时也进一步导致了土地经营中的零细化现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