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解读 从具体的农户调查案例来看,土改结束后,农户之间的买卖土地多数为几分地甚至几厘地。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不仅承载着作为农民最基本生产要素的功能,还承载着作为农民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民非到万不得已时是不会把农田出卖的,即使出卖,也要“通过转弯抹角的形式来完成”(36)。同时,土改中刚分到土地的贫雇农和中农等普通群众多数认为“没有正当理论卖田是不光荣的”(37)。因此,卖地通常是零打碎敲,如河北省井陉县窦王墓村1951-1953年仅6户卖地4.8亩,阜平县白河村3年来12户卖地7.2亩(38)。湖北监利县吴桥乡2户中农卖田1亩9分5厘,3户贫农卖田2亩1分7厘(39)。光化县白莲寺乡有2户共卖地1.36亩(40)。江阴县夏港乡土改后发生土地买卖关系11件,其中小土地出租者卖掉1亩田,富农卖掉7分田,2户中农卖掉1.5亩,6户贫农卖掉1.5亩(41)。土地购买者要想得到较大面积的整块土地,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这就导致了一个土地交易现象:“一个家庭从邻居那里买下的往往是小片土地,很少是整块土地”(42)。如江苏无锡三蠡乡第三村土改后全村4户中农共买进土地6分5厘,3户贫农买进土地5分6厘,1户小土地出租者买进土地1分8厘(43)。安徽省典型调查户中,4户下中农共买入土地2.23市亩(44)。 安徽休宁县北山乡八个自然村112户次出卖土地,其中因耕种不便而出卖的37户次,占33.04%。石岭头村1953-1954年共有14户次卖出土地14.661亩,内有12户次是因为耕种不便而出卖土地。如该村中农吴兆椿因耕种不便分5次共卖田7.763市亩,又从北山、龙源村分别买进0.977亩和0.970亩。 部分农民将农田切割成小块,前后分批卖出,或是卖出若干块再根据距离远近或价格等因素分批次买进小块土地。如邱家村中农邱五九,分7次卖田7.732市亩,龙源村赵观金分3次卖田2.885市亩,最少的一次仅卖田0.485亩。北山村陶祯福卖田0.490,又分别分4次从该村其他农户中买进土地5.039亩。山脚村贫农李玉美因管业不便3次卖山2.1市亩,又从3里外的余家坦村买山0.762市亩。 从北山乡现存的多份土地卖契可以看出农民由于所分土地在区位上的分散导致耕作不利,试举以下2例: (1)1953年1月,石岭头村的余银庭,将坐落余家坦村下上坡的0.558市亩水田,卖给余家坦的余积元。石岭头距余家坦有6华里,家住石岭头的余银庭距离余家坦下山坡水田显然“路远”,而住余家坦的余积元距这块水田显然“路近”。原始白契对于卖因如下所示: 立出卖水田字契人余银庭,兹因路远,耕种不便,特托证将坐落余家坦村土名下上坡水田叁丘,计税市亩伍分伍厘捌毫正,立字杜卖与余积元同志名下耕种。 (2)石岭头村的丁仁安、余显耀、丁日发、吴椿泉将各自座落小源村土名大坡合计2.456市亩水田,卖给小源村的王玉崑,卖因皆为“耕种不便”。此份卖契对买卖方来说可谓双赢,石岭头村距小源村有10.5华里,距耕种之田很远,而小源村的买主王玉崑距耕种之田就非常近(45)。 针对占有和使用土地分散零碎的情况,部分农户还采取“交换土地”的形式调剂远近便于耕作。江苏省此种情况较多,如南汇县石西村土地交换情况发生较多,其中该村与村外交换的4起,本村与本村交换的3起。中农与贫农交换的2起、贫农与贫农交换的3起、贫农与富农交换的1起。交换的时间大都在本村土地分配后,个别也有在发土地证前交换的。共交换土地12块、44.36亩,其中大部分是分进的土地,自耕土地只占5.67亩。交换的均为面积大体相等的整块土地,交换土地最多的为5.43亩,最少的也有2亩。其中土地数量有相差一二分的,但在双方自愿互利的情形下均不计较。交换后的耕地一般近2里左右,最多的可近4里,这样更便于互换双方耕作。交换的大都是耕作土地,个别也有用耕地交换屋基地的(46)。丹徒县上党区里墅乡里墅村交换的2户,根据肥瘦和面积分别换进耕地0.75亩和0.6亩,没有贴钱。姚墅村交换的2户,分别换进换出0.9亩和0.6亩(47)。句容县丁庄村土改后也曾发生土地互换的情况,换田户团四银土改中分得一块田3.07亩,离家3里路,劳力弱耕种困难,但与赵见仁却只隔半里路,而赵见仁有2.89亩田离家1里,与团四银家只半里路,于是双方商量换地,因两块田相差无几,土质也差不多,“就无条件的交换了,并立有互换契据”。值得注意的是,乡村干部对农户间的这种出于调剂目的的互换,采取了默认、支持的态度,上述三例交换土地均是通过村干部进行,丁庄村的农民交换土地甚至“请干部做中人以照信用”(48)。当然,类似农民之间的换地往往带有很大的地域性特征,因为农户间拥有的地块面积、肥瘦匹配度和相邻的概率都非常低,导致农地互换交易成本远远超过地块的规模经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