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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牍与秦人法制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文汇报 newdu 参加讨论

    现在秦律令方面的简牍资料应该说非常丰富,也非常有趣。这种丰富和有趣在未来几年还可能大大扩展。岳麓秦简法律类文献将陆续出版。里耶秦简以行政文书为主,也有大量律令及其被执行的记录,现在只发表一万七千枚中的两千多枚,今后还将继续发表。睡虎地汉律也将刊布。这些资料的发表,将大大推进秦和汉代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研究。
    简牍与秦简牍
    中国先秦到东晋,简牍是最主要的书写载体(商周甲金,东晋纸,唐代雕版,宋活字,晚清西方印刷术,近年电子书)。
    从先秦到东晋,简牍是最主要的书写载体。东晋以后,纸渐渐流行开来。东晋末年,朝廷用法令规定,凡是用简的文书都要用纸来书写。在这之后,书写的主要载体变成纸。一般说东汉蔡伦造纸,现在也有人说秦代就有纸。但早期的纸质量不够好,不便书写,在其后几百年间并没有取代简牍。在秦、西汉、东汉、西晋到东晋,主要的书写载体还是简。在更早的商周时期,通常认为是甲骨文、金文流行,那个时候有没有简牍还是一个有待证实的问题。现在看,仰韶文化的彩陶画,就是毛笔蘸着颜料绘成。当时按说就具有简牍的书写条件。但比较有把握的是,简牍的书写大概在西周。《诗·小雅·出车》中云:“岂不怀归,畏此简书。”意思是“哪个在外面征战的人不思念家乡呢,是因为敬畏这个军令”。“简书”就是简牍文书。这是西周时使用简牍的直接证据。但是从考古学角度看到的简牍实物比较晚,现在最早是在湖北随州擂鼓墩曾侯乙墓出土的竹简,在战国早中期之交。
    简牍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专业领域对简牍名目有非常细致、甚至很有争议的界说,我们暂且不谈。一般来说,我们把狭长形的竹片叫做“简”,比较宽厚一些的木片叫做“牍”,进而用“简牍”指称那些在战国秦汉时期书写在竹片木片上的文献。虽然说“简牍”,但在秦代其实用简比较少,用牍比较多。以前以为用竹简还是木牍,大概因各地的地理条件而异,南方多用竹子,北方缺竹子就多用牍。现在发现这个判断并不正确。湖南龙山里耶古城,就是秦代洞庭郡迁陵县的县城,在一个古井里发现三万多片简牍,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牍。后来又发现秦的一些律令规定,什么样的文书需要用什么样的材料来书写,其中说的都是牍。在秦简牍中,“简”作为书写材料的名称也还没有发现,却常常看到在牍的上面写明它就是“牍”的实例。
    有则材料就是这样。里耶8-1517一面写道:“丗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仓衔敢言之:疏书吏、徒上事尉府者牍北(背)……”另一面分三行记写“令佐温”和两位更戍士兵的身份和名字。“仓”是迁陵县管理粮食的官署,“衔”是“仓”长官的名字(秦汉时县乡和一些官署中第一长官的职名往往省略)。“北”和“背”字相通。古人把打败仗叫“败北”。打仗时一般面向敌人,因为恐惧背对敌人逃跑,这个“北”就是“背”。“疏书”是指分条(行)书写,“牍北(背)”显然就是指这件文书的另一面,“吏徒”是在另一面记写的三位军人。“吏徒”曾见于云梦睡虎地秦律,整理小组以为是“吏和徒隶”(《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注释”第156页)。把文书两面的内容对照,可以知道其实是指军官和士兵。这里我们更关心的是“牍北(背)”。既然文书的另一面称“牍北(背)”,书写文书的东西当然就是“牍”。这就是“牍”自称为“牍”的有力证据。现在还不清楚的是,“牍”的正面与背面,是概念上的东西还是物理上的东西。怎么理解呢?就是说,在制作牍的时候就已经规定了正面和背面呢?还是在书写时随机把主要书写面当作正面而把另一面当作背面?这还有待考证。
    对于秦简牍,其实还没有公认的定义。在《秦简牍合集》“序言”里,我尝试给出一个定义,即是指“战国晚期至秦代埋藏于秦地的简牍资料”(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第一卷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序言”第1页)战国晚期,各个国家领土一直在变化,所以这个定义看起来好像不明晰,实际上反而会少一些问题。
    有意思的是,按照时间顺序,秦简牍比较偏前,除了战国中晚期的楚简之外,就是秦简;但是就发现来说,秦简反而在最后。上个世纪初,西北地区发现的简牍,属于汉晋简。上个世纪的50年代,在长沙的考古发掘中,又首次发现楚简。而秦简的首次发现,迟至1975年底,并且当时还受到怀疑。李学勤先生1988年为日本学者堀毅著作所写的序中,有一段读起来令人百感交集:“记得在我们第一次看到刚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竹简照片时,大家都不相信自己的眼睛,竹简保存完好,字迹明晰如新,特别是内容的新奇丰富,无不令人惊异。有些学者还打赌,以为从字体看属于较晚的汉代。我在1976年初到达云梦现场,仔细检视出土器物和全部竹简,才放心确定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梦想不到的秦代简策,其内容主要是秦律。”([日]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李学勤序第2页)像李学勤先生这样的大家,都用“不相信自己的眼睛”、“令人惊异”来描述这一发现。
    第一次发现秦简的墓葬是睡虎地11号秦墓(左图)。墓主可能叫喜,在随葬竹简《编年记》(我们认为应该叫“葉书”即“世书”)有记载。他的头部枕着竹简,背后靠着竹简,脚下还是竹简。
    秦简牍发现比较晚,但是后来居上,到目前已经发现12批,超过两万三千枚。刚才说里耶古城发现的秦简三万多片。其中有的没有字迹,真正可以确认字迹的是一万七千枚。在内容方面有官文书、律令及司法案例、日书、算术书等各种书籍、私人信函和质日。简牍同时具备文物和文献价值,是了解秦国、秦代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制度的珍贵资料,在两千年后再现当时的芸芸众生、世间百态。
    刚刚说的12批中,最早的就是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简牍,然后是1980年出土的四川青川郝家坪木牍。1986年出土简牍的天水放马滩在甘肃,这是最靠北的秦简出土地点。随后是江陵岳山、云梦龙岗、江陵王家台、沙市周家台,都在湖北。2002年里耶古井出土大批秦简牍之后,2005年里耶古城的城壕中,又出了几十枚户版(户口登记簿)。2007年和2010年入藏的两批简牍,都是被盗掘之后流散到香港,再被湖南大学、北京大学收藏。最新的发现是2013年在湖南益阳兔子山的多个古井发现战国楚简、秦简、汉简和晋简。兔子山秦简的详细情况目前不清楚,但其中一件很著名的文书已经被广泛讨论,这就是秦二世诏令。二世自称始皇去世后他承受遗命继位,与民更始等等。这种自述,与《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胡亥通过阴谋上台是不一样的。
    除了秦简以外,一部分汉简实质上也是秦简。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奏谳书,有22
    个案例,其中4个案例属于汉人转抄的秦案卷。作为官员执法的参考,秦代就在传抄这类文献,到了汉代进一步传抄,最后随葬到墓中。这是汉人直接传抄的秦代文献。还有间接传抄的。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对照睡虎地秦律,特别是对照最近几年陆续披露的岳麓书院秦简律令(主要是秦始皇二十五年到三十五年抄录的文献,比睡虎地秦简更靠近汉代),可见《二年律令》大部分是沿用秦律,有的是直接援用,有的稍加修改。《史记·萧相国世家》说:“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初的这些律令文书,大概很多与此有关。在这个角度,不妨说汉初律令的版权,其实属于秦人。
    12批秦简牍中,半数左右有法律类文献,睡虎地M11、郝家坪、龙岗、王家台、里耶、岳麓。兔子山二世诏书,也与法律有关。从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以后,秦用法家治国。秦统一后,采用李斯建议,实行挟书律,禁止民间收藏诗书。《史记·秦始皇本纪》记丞相李斯曰:“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杂”是共同的意思。“悉诣守、尉杂烧之”,是要太守、郡尉同时在场督办,保证挟书律彻底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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