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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牍与秦人法制(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文汇报 newdu 参加讨论

    律令
    我们看到的这个“律”(右图)是岳麓秦简1659号背面单独书写的一个字,属于书名或篇名。秦简牍中的律令是我国迄今所见最早的成文法。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保留两条魏律,是战国晚期魏国律文。包山楚简中有司法文书,但没有出现律令。《史记·酷吏列传》记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是说早前帝王确定的著录成律,当今帝王确定的一条条记下来叫令。这是一个动态过程,有的令后来也固化为律。先前有学者以为秦只有律,没有令。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公布后,有学者从案例十八引述的秦令入手,分析传世文献和睡虎地秦简,证实秦令的存在(张建国:《秦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问题略析》,《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随着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秦简刊布,秦令的存在得到确认。
    秦汉律令有一个特点,往往把制度规定与惩罚规定融于一体,有的条文甚至不涉及罪刑,显得内容驳杂,体例不纯。魏新律“都总事类,多其篇条”(《晋书·刑法志》),将符合某种犯罪行为的条文归为一类,并剥离非刑罚因素,使得中国古代法典的性质明朗化。
    下面以举例的方式来看几条具体的律令。
    律令举例之一: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 仓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简48)
    这是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的一条。“秦律十八种”是多种律篇的合集,整理者认为包括十八种律,就拟定了这个名字。“仓律”写在简文的后面,是原有的篇名。大约十年前有学者指出其中还有“兴律”,应该改称“秦律十九种”(王伟:《〈秦律十八种·徭律〉应析出一条〈兴律〉说》,《文物》2005年第10期)。这个猜测先前响应的人不多,但在新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得到证实。目前我们还是沿用原先的习惯叫法。
    “妾”是“隶臣妾”的“妾”,是女性刑徒。“未使”大致是指六岁以下小孩还不到可以使唤的年纪。
    秦的刑徒中,主要分“城旦舂”和“隶臣妾”两种。城旦舂是处以重刑的男女罪犯,没有自由,没有私有财产,政府提供衣食,无条件地给公家干活。隶臣妾是处刑较轻的男女罪犯,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和相对的自由。成年隶臣妾给公家干活时,公家提供食物。公家没事干的时候,就自谋生计。未成年的隶臣妾,需要公家供给吃穿,这对政府是个负担。这条律文给未到可以使唤年纪的妾一个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就是如果民间想借这个小妾,就借给他。“令就衣食焉”,由借她的人管她吃穿。“吏辄柀事之”的“柀”不好解释。这个字大概读为“罢”或“辟”,是官府终止提供衣食(事)的意思。
    律令举例之二: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6)
    《秦律十八种》全部是律条。《法律答问》是睡虎地秦简中另一种法律文献,是解释律条的。通常先记一段律文,再讲它的意思,或者怎么执行。大概用作学习或执行法律时参考。里面隐去真名,以甲乙丙丁代表当事人。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秦汉时一尺等于今天的23厘米,六尺大约是一米二、三,还没有成年,不能负法律责任。关了一年,长高了,达到定罪的身高标准,因而判处“完城旦”(不附加肉刑的城旦)。
    有关身高的记载还见于《秦律十八种·仓律》简51-52:“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看来六尺五寸是男性成年与否的标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年)“初令男子书年”。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和岳麓秦简也有在这一年“自占年”、“初书年”的记录。睡虎地秦律大概抄写于秦统一之前。而主要抄写于秦统一之后的岳麓秦律则有多处记载十八岁才承担徭役和法律责任。这显示秦在确切掌握男性年龄之前,是根据身高确定法律责任。
    律令举例之三:
    ·司空律曰: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氈,枸椟杕之。诸当衣赤衣者,其衣物毋(无)小大及表里尽赤之,其衣裘者,赤其里□反衣之。仗城旦勿将司。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阓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67-168)
    这条出自《岳麓书院藏秦简》第四卷。大致相同的律条见于睡虎地《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47-148,整理小组作有解释。赤衣、赤氈是城旦舂的囚服。“枸椟杕”均为刑具。“仗城旦”指老年城旦,不需要监管。城旦外出劳作,不准到市场或在门外停留。
    与睡虎地秦律相比,岳麓秦律多出两点细节性规定。第一是“衣物无小大及表里尽赤之”,这样把衣服反过来穿仍然是赤色。第二是关于“衣裘”。其中一句整理者原释作“赤其里,□丈,衣之”,无法读通。根据字形、文意,“丈”实当释为“反”。其前一字怀疑是“而”。张舜徽先生曾指出:《说文》“表”字,许慎解释说:“上衣也,从衣从毛,古者衣裘,以毛为表。”根据这个字的形义,可知古人穿皮衣,毛在外而皮在内。许氏作《说文》时,已称“古者”,那么,汉代穿皮衣,毛已在内,和今天的习俗相同了。证以《新序》所记:“魏文侯出游,见路人反裘而负刍。文侯曰:胡为反裘以负刍?对曰:臣爱其毛。”当时的反裘,是用毛向内。可知战国末期的人,穿皮袍无不用毛向外,忽然遇见有人把毛向内穿,是最令人惊怪的(张舜徽:《初步研究甲骨金文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讱庵学术讲论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页)。晋文侯见反裘负刍之事,也见于《淮南子·说山》。《晏子春秋·杂上》《吕氏春秋·观世》另有晏子至晋见反裘负刍的记载。汉代以后文献中,仍有“反裘”的记述。如《盐铁论·非鞅》:“无异于愚人反裘而负薪,爱其毛,不知其皮尽也。”《汉书·匡衡传》:“夫富贵在身而列士不誉,是有狐白之裘而反衣之也。”《三国志·魏书·明帝纪》注引《魏略》记露布天下并班告益州曰:“而亮反裘负薪,里尽毛殚,刖趾适履,刻肌伤骨,反更称说,自以为能。”《晋书·张骏传》:“今群欲因人之饥,以要三倍,反裘伤皮,未足喻之。”这是当时仍流行反裘遗风,还是在称引典故,有待考察。先秦衣裘以毛面朝外为常,则应无疑义。《司空律》之所以规定城旦舂衣裘者“赤其里而反衣之”,应是因为毛面(表)不便染色的缘故。
    律令新解之四:
    ·令曰:书当以邮行,为检,令高可以旁见印章,坚约之,书检上应署,令□负以疾走。不从令,赀一甲。·卒令丙三(岳麓书院秦简1162、1169)
    这是一条令文。属于文书传递方面的制度性规定。王国维先生有一篇非常有名的文章《简牍检署考》,整理传世文献,并利用当时所见的出土资料,作了开创性研究。后来秦简、汉简中,也看到一些有关行书的律文和记录。但对于检署讲得这么细致,还是第一次出现。“书当以邮行,为检”,可以理解为不以邮行的文书不使用检。邮是设置密集的邮站,通过接力方式,快速传递文件。这在当时是珍贵资源,非紧急文书不能利用。如果不以邮行的文书不用检,那么对于什么是检,就需要重新审视。“令高可以旁见印章”,是对检的封印处大小给出规定。“坚约之”,把检与文书捆得很紧。“书检上应署”,规定在检上题写的内容。
    最后一句也很值得玩味。邮人行书,曾有学者推测是乘车或骑马。令文说“负以疾走”,即快速步行。古人有负书的习惯。《韩非子·喻老》:“王寿负书而行,见徐冯于周涂。”《战国策·秦策一》:苏秦“去秦而归,羸縢履跷,负书担橐”。《战国策·楚策一》蒙谷“负鸡次之典以浮于江,逃于云梦之中”。《盐铁论·相刺》:“故玉屑满箧,不为有宝;诗书负笈,不为有道。”《太平御览》卷711引《风俗通》:“笈,学士所以负书箱,如冠籍箱也。”邮人行书,大概也是将邮件背在背上,以便疾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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