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元主权论与多元主权论:对国家权威性的认知 主权是国家研究的核心论题。正如张慰慈于1923年2月所言,“国家既是最高的社会,主权又是这个最高社会的特征,所以,我们专以研究国家性质为目的政治学中,不能不以主权的研究为第一个重要问题。”(95)同时,欲分析西方主权论对中国学界的影响,不能不提到19世纪德国集体主义国家观与英国自由主义国家观以及20世纪初英国国家“团体说”。德国集体主义国家观主张强化国家权威,与一元主权论一样关注国家权威性问题,虽在清末受学界重视,但在民国时期饱受批评。而英国自由主义国家观与国家“团体说”则为多元主权论理论先导,受到民国学界更多肯定。 自16世纪法国学者布丹(J.Bodin)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后,西方学界主要盛行一元主权论。张慰慈介绍,布丹于1576年在《共和篇》(De La Republique,1576)中认为“主权是在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具有最高性、永久性、唯一不可分割性三种要素(96)。清末至20年代初,中国学界大力介绍西方一元主权论。1908年9月,杨廷栋即认为“主权为无上无限之大权”(97)。张慰慈于1923年2月亦表示,国家无论对内对外,必有最高无上的权力,各社团总要在国家支配权力之下(98)。即便在20年代后期以后多元主权论对中国学界影响渐大的情况下,诸多学者仍赞同一元主权论。1928年4月,倪竞存认为,国家拥有对内无上、对外独立的“最高意志”,“对于这种意志,群内分子都得要服从他,其他各国都不得干涉他”(99)。1929年12月,任和声表示,“主权(Sovereignty)之特性有五:一为永久性,其命运与国家相终始者;二为国家唯一意志之代表;三为最高无上;四为无限制;五为不能分割”(100)。王希和亦于1936年3月认为,主权对国内具有独立性与统一性,“主权有绝对的独立性,唯其独立,故在法律上言,对内对外,皆不受任何的限制,被限制之主权,则非国家之最高权力,换言之,即不成其为主权”(101)。尤其全面抗战时期,出于举国团结的抗战需要,中国学界极关心增强政府权威问题,更关注一元主权论。1939年1月,廖竞存表示,“国家的主权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可分的”。他之赞同一元主权论,乃出于对抗战时期强化政府社会功能的关注。他认为,“政府是为国家执行民意的机关,如认定国家当爱,则政府必须拥护,其理至显”(102)。陈之迈特别强调国家对反侵略斗争的重要性,故于1941年4月肯定一元主权论,认为虽西方学者对主权概念有各种诠释,但主权是国家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在各种社会组织中,只有国家享有主权(103)。 19世纪德国集体主义国家观以伯伦知理(J.K.Bluntschli)和黑格尔(G.W.F.Hegel)等为代表。张慰慈介绍,伯伦知理提出“国家有机体说”,认为国家是“人类有机体的偶像”。人类的天性除个人的判别外,还有“协同一致”的倾向。这种倾向导致个人服从国家权力的本能(104)。高一涵介绍,黑格尔提出国家“真我”与“真意思”说,认为在个人“日常经验的、意识的实在我”之上,还存在一个“理想我”,即“真我”。此“理想我”或“真我”就是国家。同时,在个人“日常经验的和意识的”“实在意思”之上,还存在一个“真意思”。此“真意思”即为国家的“意思”。故国家是个人的扩大,“个人的小我”必须服从“国家的大我”(105)。显然,德国此种国家观主张个人服从国家,在强化国家权威问题上,与一元主权论颇为同调。此种国家观招致民国多数学者批评。1923年2月,张慰慈批评伯伦知理把人民看作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忽视了个人的独立价值、人格、意志(106)。1928年5月,陈筑山则指出黑格尔国家观的专制政治本质,认为其“以个人完全服从于国家的意志,美其名曰真自由,不外是带着假面具的专制”(107)。高一涵亦于1930年2月质问黑格尔“真我说”道,“现在人类的实际生活,果真把国家当作真我,当作最高道德吗?现在的国家果能真正成为真善美的理想体吗?人类到现在,不是还有许多行为,通同不受国家管束吗?”(108)1932年9月,赵普巨认为,黑格尔所论是19世纪国家主义的理论基础,造成“国家绝对尊严”、“国家万能”的观念,成为后世军国主义、侵略主义的理论根据(109)。 与德国集体主义国家观注重强化国家权威不同,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国家观与20世纪初英国国家“团体说”则成为多元主权论的理论先导。英国自由主义国家观初步提出,一国之内各种社会团体对于国家具有一定独立性。1928年5月,陈筑山将此种国家观称作国家的“互保会说”。他介绍,此种国家观始于洛克(J.Locke),经边沁(J.Bentham)、密尔(J.S.Mill)鼓吹,至斯宾塞(H.Spencer)大盛,主张国家目的为保护个人自由权;国家与其他“特殊组合”并立,并非包括其他一切“特殊组合”的“全体社会”(110)。1930年2月,高一涵则将此种国家观称作股份公司国家观。他介绍,此种国家观基于人们的自由观念,认为国家是以个人的自由意志组成的“国民互相保护的股份公司”(111)。20世纪初以英属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教授麦其维(R.M.MacIver)为代表的国家“团体说”正式提出国家亦为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具有某种平等地位。陈筑山注意到,此种国家观认为国家仅为一种团体(Association),与其他社会团体有“共通性”,麦其维《基本社会》(Community:A Sociological Study,1917)为其主要论著(112)。麦其维国家“团体说”对民国学界影响较大。1936年5月,陈启天将其《政治学》(The Modern State,1926)译为中文出版。陈启天介绍,此书“用多元和功能的观点讨论国家与政治”(113)。民国时期,相较于德国集体主义国家观,英国自由主义国家观与国家“团体说”受到中国学界更多肯定。1928年5月,陈筑山一方面对英国自由主义国家观保障个人自由民主表示肯定,认为“互保会说”谓国家职能有一定范围,“尊重个人的自由”是“比较正当的国家观”,同时,又指出此种国家观过于放纵个人自由,过于强调其他社会组织对国家的独立性。陈筑山完全赞同国家“团体说”,认为此说在保障个人民主自由和社会团体自主性的同时,又指出国家有统治其他社会团体的“特殊性”(114)。1930年2月,高一涵亦赞同国家“团体说”,认为“国家只是管理人类一部分事务的团体,在国家之外,还有许多社会存在,并且,关于那非政治的事务,个人往往与国家不生什么关系,他同别种特别团体的关系往往比同国家的关系更要密切”(11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