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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企业年金建设的尝试(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文汇报 李耀华 参加讨论

    南京政府时期的政府鼓励
    企业自发的企业年金建设显然是有正外部性的。它解决了企业职工面临的劳动风险,不但可以实现对员工的管理,而且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这一点对1927年新成立的南京政府来讲是非常有吸引力的。政府自然对这种民间制度非常欢迎,它一方面出台相应的办法规范企业的年金行为,另一方面从财政上对企业年金免税。
    作为企业制度的强制储蓄方式的企业年金管理比较随意,对储蓄资金的使用也缺乏明确的监管。1932年南京政府出台了《工人储蓄暂行办法》,从而对企业年金中职工储蓄的管理在法律上进行了规范。如其规定“工人储蓄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工人储蓄会设管理委员作为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三分之一由工厂选派,三分之二由会员大会选举,管理委员得互选三人为常务委员,执行日常事务。”管理委员的主要职权有:“一、关于储金办法之决议事项;二、关于储金利息之规定事项;三、关于审查会员请领储金之用途事项;四、关于签发储金支票事项;五、关于储金收支报告并公告事项;六、关于会员大会之召集事项;七、关于其他执行事项。”除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外,在具体的资金安全上则详细规定,“储金存储工厂者,应由该工厂取具确实之担保品。工厂破产时应将工人储金本利全数先行发还,不受破产之拘束”,或者“储金不存工厂者,由管理委员选择殷实银行存储”。
    在1932年《工人储蓄暂行办法》经行政院公布时,就规定“工人储蓄会得免纳一切国税或地方税”。1936年财政部颁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此时开始对薪给报酬所得和证券存款所得进行征税。由于企业年金基金是以储蓄的形式存在的,因此适合 “应课之税率为千分之五十” 的证券存款所得税。考虑到此,条例同时规定劳工之法定储蓄金等免税。
    在1932年暂行办法公布后,实业部几乎每年都要求各个地方统计上报地方工人储蓄的实施情况。第一次是在1934年要求填报1933年度的工人储蓄事业报告表,其后分别是要求填报1934年度、填报1935年度和填报1936年度的工人储蓄事业报告表。实业部在要求填报的同时不停督促地方推行工人储蓄,并于1936年先后以“劳4463号”和“劳5307号”要求地方政府主管催促各工厂速办工人储蓄会。在2月20日的“劳4463号”训令中,要求各主管官署,“督促工厂,于文到三个月内,成立工人储蓄会,拟具章程,呈转备案,其未能依限成立者,应即声明理由,另定成立日期”。在“劳5307号”的训令中,再一次督促道:“迄今日久,各工厂尚未如期办理。相应咨请查照,转饬主管官署,严催各工厂,迅速依法举办,至极公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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