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外经济学家的实证研究,社会安全系数低将会影响到投资者对该地区的市场评价、投资信心和投资倾向。因此,在“一带一路”筹建过程中,“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政治安全问题一直为学者所关注。“沿海上丝绸之路方向,在缅甸有克钦族、果敢族与主体民族缅族的矛盾,在斯里兰卡有泰米尔人与主体民族僧伽罗人的矛盾,在巴基斯坦有信德人、俾路支人与主体民族旁遮普人的矛盾,已分别在不同程度上对中国在当地的一些项目造成干扰。而在陆上丝绸之路方向上,中亚的民族宗教问题更为复杂,特别是民族跨界现象较为普遍,民族与宗教问题常常纠缠在一起。这些矛盾也已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中国与当地国家的经济合作。可以预计,未来中国规划的任何跨界工程,包括铁路、水坝、油气管线等,都可能因民族宗教问题而无法顺利推进。”[13] 三、民族地区推进一带一路的战略思考 (一)促进以区域合作为导向的政府职能 长期以来,民族地区政府的重要职能是推动地方经济增长,与东部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开展地方合作的频率和规模较小。从我国新世纪制定的三大区域发展战略——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的倾向看,中央鼓励各省转变以往“各管自家一亩三分地”的发展理念,形成携手共进、合作发展的新格局。地方政府过去那种仅凭单打独斗的方式来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已经不再适应新战略的要求,需要从注重竞争走向注重合作。因此,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推进区域合作应该成为民族地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区域合作包括国际、国内两个层面,要注重二者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在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同时,也要积极与国内其他省区密切协作,避免排他式的发展规划和恶性竞争,形成分享式和包容性的发展格局。目前,我国的政府职能框架和政绩考核体系中并没有区域合作的内容。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的四项主要职能被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项行政管理法规只明确了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事务的管理以及上级机关在跨辖区事务中的角色,也没有涉及区域、地方政府间的合作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国开始注重区域政策的制定,相继出台“兴边富民计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对口援疆”等区域协调发展政策,但却一直没有制定过区域合作政策。2016年,天津、河北、山西等10个省区市共同提出建设发展“新丝路”的《天津倡议》,提出搭建开放型经济合作平台,加强融资对接交流,共同防范一带一路投资中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引发地方新一轮的投资和产业竞争,优化国家资源配置,需要更加重视政府的区域合作职能,同时将其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中,引导、规范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鼓励地方开展合作。 在国际层面上,我国已经建立了多个区域合作平台和合作机制,比如国家层面的上海合作组织、中阿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论坛、国家便利运输委员会;地方层级的“云南—泰北合作工作组”、“滇越五省经济合作协商会”、“滇缅经贸合作论坛”等。但民族地区缺乏国内政府间的合作机制,导致地方恶性竞争频发,影响到国家整体利益。习近平强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处理好国家总体目标和地方具体目标的关系。地方的规划和目标要符合国家总体目标,服从大局和全局。[14]为防止恶性竞争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发生,民族地区应建立相应的区域合作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加强区域内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地方间的利益关系。统筹规划的范围应包括一带一路的地方性战略规划、产业规划、投资规划等;利益协调包括组织实施跨国、跨区域重大开发项目、审查和监督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等。以区域合作组织的协调为基础,逐步建立省区联动协调机制。经验表明,跨区域的组织机构一般比较松散,缺乏行政权威,统筹协调的实际效果难以保证,需要地方政府让渡部分行政权力。例如,“长江三角洲道路运输协调委员会”由浙江、江苏、上海三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共同成立,其主要职能是协调长三角区域两省一市的道路运输的政策和法规,统一市场准入条件,逐步形成长三角区域道路运输大市场。该机构的权力来自两省一市的相关部门对道路和运输管理部分权力的让渡,并且一致同意服从新的公共权力。借鉴上述经验,民族地区可以倡导成立以“一带一路”冠名的区域协作组织,比如一带一路地方政府合作联谊会、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经济共同体促进会等。需要注意的是,与长三角地区不同,由于部分民族地区存在自治权问题,这种权力的让渡如何在区域层次上实现,是一个有待学术界继续探索的课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