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待深入拓展的县域研究 对县域的研究虽然不像对其它研究单位的研究那般出众,但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科学恢复和发展的30年间,对县的研究一直未曾断裂,并推动县域政治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苑丰,2008)。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自秦推行郡县制以来的2700余年里,县一直被作为中国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而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作为一个有着长期历史整合的有机社会,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被视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空间体系、经济体系、社会体系、文化体系,它是基层意义上最完备的“国家”(樊红敏,2008)。 当前学术界对于县这一研究单位的的重视部分缘于农村社会的改革。于建嵘(2007)认为,农村综合治理改革的突破口在县。因为乡(镇)虽然是一级政府,但不是完整的政府,人大没有办法开会,没有检察院、法院和公安,诸多职能其都无法承担。所以农村社会改革不能总抓着乡(镇)这一方面来做文章,乡(镇)改革一定要和整个县的改革相结合。 虽然围绕县域展开了诸多的研究,但真正将县作为一个分析单位提出来的还是杨雪冬先生。杨雪冬(2006)将“县”赋予了其研究中国社会的一个中观分析单位的地位: “从政治体制整体来看,县并不属于微观制度,因为它不是整个体制的最低端,更不属于宏观制度,因为其影响不是跨区域的,应该归为中观制度。这种中观性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其有一定的人口和地理规模,拥有完整的政治行政功能,可以反映出国家行为的一致性和制度的整体性;二是其处于国家与社会的交接面上,与其他更高层次的政治单位相比,和微观社会组织的联系更直接、密切,运行也更具有多样性。”(杨雪冬,2006) 正是由于县的这种中观性,以及其在中国整个政治体制中的转承角色,以县为单位的研究“不仅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出整个体制的运行和变迁,而且能够较为集中地体现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杨雪冬,2006)。杨雪冬将县区分为五个维度,即作为地理—文化单位的县、作为区域市场的县、作为行政层级的县、作为政治系统的县以及作为政治主体的县,进而论述了以县为单位的分析框架在理解20世纪以来社会转型过程中政治权力在乡村社会中实现形式转型的形态以及乡村社会与国家形态的交互作用: “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说,县不仅是整个政治行政框架中层次最低的、最完整的正式制度综合体,也是实现区域经济规模化的最小单位,更是国家与社会互动边界上最完整的国家单位。通过对县的考察和研究,我们既可以看到制度的统一性及其结构性特征,也能够看到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互动过程,更能够清晰地看到制度中的能动者,制度运行的多样性以及多样性背后的要素。” (杨雪冬,2006) 基于对一个县的个案分析,杨雪冬先生(2002)提出了县域的基本框架,即对县的研究应该把它放在城市化、分权化、民主化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背景下,将其划分为制度结构和制度主体两种形态,然后按照以下三个路径进行。第一个路径是把县作为一个制度主体进行分析,从纵向(它与乡(镇)、市、省乃至中央的关系)以及横向(它与同一个地区或市内其它县的关系)上研究它和其他制度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个路径实际上研究的是县在整个制度结构中的地位。第二个路径是把县作为一个制度单位框架,分析在县的范围内各种关系的形成、调整以及变革情况。按这个路径进行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县这个单位来折射整个体制的运行以及体制在不同县域下的变异;第三种路径则是将前两种路径结合在一起,既要分析县在制度中的主体间关系,也要探讨不同县所形成的主体间关系,并分别分析其原因(杨雪冬,2006)。 县作为一个田野研究单位的提出,与全面展现农村社会复杂性与丰富性的学术需求有关。以政治研究为例,与“村治”和“乡政”相比较,以县为单位进行的考察将更加完整和体系化。同时,国家政权建设的分析框架也是促成县作为田野研究单位的理论动因。因为只有县才具有完整的科层制意义上的组织架构和运行基础,这一组织架构和运行基础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构成了基本的“问题域”。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坚持以田野调查的方法来研究“县政”,势必会遭遇到单个研究者不易把握的问题,结果是,对于“县政”的田野研究往往因为研究者无暇兼顾结构和过程这两方面而呈现出“非驴非马”的状况。可以说,迄今为止,尚未见到比较成功的以田野方法所做的“县政”研究。当前仅有的为数不多的几部关于当代县级政治的研究著作都始终未能摆脱以科层化体制描述替代对应政治过程分析的困境[9]。 县作为一个田野研究的单位,它呈现出比村落、基层市场共同体和乡(镇)更丰富的农村图景。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县政府是一级完整的行政组织,因而对县域的田野研究更能够完整、全面地探讨国家、制度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但同时也因为县内地域的广阔,单个的研究者不可能轻易地把握县域农村的全部图景。因而,研究者往往在田野研究中无法兼顾结构和过程这两方面,从而有可能既无法很好发挥田野研究揭示复杂情态的优势,又自废了制度性分析的长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