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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地方差异性与统一性:隋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行

http://www.newdu.com 2018-08-22 《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 鲁西奇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隋开皇三年春所颁新令规定的三长制,主要是针对山东齐国故地制定的,基本沿用北齐河清三年令而略有调整。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主理民间辞讼的乡正之后,属于司法系统的乡正与属于民政系统的三长(或二长)并存。开皇九年制书规定的乡里制度,是针对陈国故地颁行的,基本沿用东晋南朝以来南方地区一直实行的以汉代制度为基础的乡里控制体系。大业三年官制改革后,以乡正、里长为核心的乡里制遂成为隋王朝控制乡村的基本制度。乡里制度在设计与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其实行地域的固有制度背景与可行性,故本身即具有非一致性或地方差异性;而在实行过程中则会逐步趋同,从而在实行层面逐步达至制度的统一性。
    关键词:乡里制 隋代 地方差异性 统一性
    作者:鲁西奇,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论隋代乡里制度者,大抵皆举《隋书》卷24《食货志》所述开皇三年(583)所颁新令及卷2《高祖纪下》所记开皇九年制书,认为隋代乡里制度起初沿用北魏以来之三长制(或西魏北周略加变革之二长制),至开皇九年乃改行五百家为乡、百家为里的乡里制,并为唐代乡里制度奠定基础。①其说笼统言之,自可成理,然细究之,却颇有可以进一步求索之处:其一,开皇三年新令究竟为何而颁?其实行区域何在?其二,开皇九年制书所定乡里制度,何以如此简略?它是隋代在全国实行的制度吗?如果是,它是如何推行的?其实质若何?其三,《隋书》卷24《食货志》与卷42《李德林传》均述及苏威曾奏置五百家乡正,且为隋文帝所采纳,其事必在开皇九年之前,则可知开皇九年之前隋已有五百家乡正之设。那么,五百家乡正之设,与开皇三年新令所定之三长制及开皇九年制书所规定之乡里制之间,有怎样的关系?本文即试图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上述问题略加辨析,以进一步认识隋代乡里制度的内涵、变化、实行情况及实质,并围绕乡里制度的地方差异性与统一性做一些讨论。
    一、开皇三年的“新令”乃针对齐国故地
    《隋书·食货志》云:
    高祖登庸,罢东京之役,除入市之税。是时尉迥、王谦、司马消难,相次叛逆,兴师诛讨,赏费钜万。及受禅,又迁都,发山东丁,毁造宫室。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麻土以布绢。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②
    《通典》卷3《食货·乡党》亦云:“隋文帝受禅,颁新令: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③一般认为,此一新令颁行于全国,此后隋境(其时尚未平陈)即实行保—闾—族(畿内)或保—里—党(畿外)的三长(正)制。
    然此段叙述实颇有令人生疑之处。首先,此条新令内容广泛,涉及乡里制、授田制与租调制,却不见于《隋书·高祖纪》,故其具体颁布时间无法确定。其次,新令为法律条文,而其行文却颇为粗疏。如在保—闾—族的叙述前并未言明系“畿内”建置,以与“畿外”相对应;品官永业田的授田标准,“多者”、“少者”之说,也无法指实;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更殊非律令规范。最后,本段叙述的上半部分,罢东京之役、除入市之税、赏费钜万、毁造宫室云云,虽据时间先后叙述,然其中颇有自相矛盾之处,更与后半部分所述乡里、授田、租调之制没有明显的逻辑关联。
    盖所谓“东京之役”,当即《食货志》上文所言“宣帝时,发山东诸州,增一月功为四十五日役,以起洛阳宫。并移相州六府于洛阳,称东京六府”。据《周书·宣帝纪》,其事在大象元年(579)二月。同月又有诏书称:“洛阳旧都,今既修复,凡是元迁之户,并听还洛州。此外诸民欲往者,亦任其意。河阳、幽、相、豫、亳、青、徐七总管,受东京六府处分。”④则知其时征发应役的山东诸州,即大致相当于齐国故地的河阳、幽、相、豫、亳、青、徐等七总管辖区。而罢东京之役,则在大象二年五月静帝继位、杨坚主政之初。《周书·静帝纪》载,大象二年五月己酉,“宣帝崩,帝入居天台,废正阳宫。大赦天下,停洛阳宫作。”⑤则“停洛阳宫作”应为静帝即位大赦诏书中的内容。而罢东京之役所涉及的地区,当主要是曾发东京之役的上述七总管辖区。
    据《周书·宣帝纪》,“入市之税”在大象二年正月乙卯:“初税入市者,人一钱。”⑥据《隋书·食货志》,“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复兴入市之税。”⑦则西魏北周故地,在宣政元年(578)已行入市之税,故大象二年正月“初税入市者”,当指在山东齐国故地开始征收入市之税。据《周书·静帝纪》,罢入市税钱,亦在静帝即位之初的大象二年五月壬子。而《食货志》称“是时尉迥、王谦、司马消难,相次叛逆,兴师诛讨,赏费钜万”,乃是强调财用不足,故对“除入市之税”持批评态度。换言之,在当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仍然“除入市之税”,显然是为了收买反叛地区的民心。因此,所谓“除入市之税”,当是针对4个月前刚刚开征此项税收的山东齐国故地而实行的。
    相州总管尉迟迥举兵,事在杨坚秉政之次月,即大象二年六月;七月,青州总管尉迟勤、州总管司马消难举兵反;八月,益州总管王谦举兵。至十月间,诸乱皆平。翌年(大定元年,开皇元年)二月,杨坚遂代周立隋。至开皇二年,乃营建新都。据《隋书·高祖纪》,开皇二年六月十八日(丙申)下诏营建新都,十二月丙子定新都名为大兴城;三年三月丙辰,方常服入新都,即正式迁都。当营建新都时,发山东丁,“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营建大兴城所发丁役,并不限于山东丁(其时关陇亦征丁),此特别言之,盖谓以周制行于山东齐国故地。
    因此,《隋书·食货志》的此段叙述,皆当是针对山东齐国故地而言。罢东京之役,除入市之税,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为六番,都是在山东齐国故地推行的。那么,承此诸事叙述之后所叙的“新令”,就其文意而言,也当是针对山东齐国故地颁布的。
    这一点清楚之后,我们再来考索隋文帝颁行新令之期。据《隋书·食货志》所述,文帝颁布新令,在大象二年五月罢东京之役、除入市之税后,亦在开皇二年开始营建新都之后;则其颁行之期,就很可能是在迁都大兴城之同时或稍后,亦即开皇三年三月。《隋书·食货志》于上引新令文下续云:
    开皇三年正月,帝入新宫。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先是,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盐池盐井,皆禁百姓采用。至是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
    按:据本纪,“正月”当为“三月”之误,《资治通鉴》已正之。此令规定“军人”以21岁成丁,与上引新令“男女”18岁以上为丁明显不合。其所谓“军人”,当指府兵。盖在此之前,建德二年(573),“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⑧“军人”当即指“为兵”之“夏人”。当时的府兵军人,集中在原西魏北周辖境。这条提高军人成丁年龄的“令”应当是针对原西魏北周辖境之府兵的。而减十二番为十八番、减调绢,则是针对除府兵军人之外的“州人”的。又上引文字中,言及酒盐之利,称“尚依周末之弊”,显然是指原西魏北周辖区。那么,此一内容的“令”是针对原由西魏北周统治的关陇巴蜀之地以及部分荆襄地区的。此“令”与上述“新令”所涉及的区域合在一起,正是当时隋国所统区域。因此,这两个“令”颁布时间应当相同或相近,很可能都是在迁入新都前后。
    据此,我们认为,当隋文帝于开皇三年三月人据新宫前后,曾经发布诏书,全面调整相关政策。诏书所示政策与规定,应是将山东北齐故地与关西北周原有辖区区别对待的:在山东北齐故地,沿用北齐旧制,略作调整,建立五家为保、五保为里(闾,二十五家)、四里为党(族,百家)的“三长制”;明确成丁年龄(18岁以上为丁;60为老,免课役);规定永业田、露田授田及给园宅标准,也规定了租调课役的标准。在关西北周原辖区,则主要涉及府兵军人、州民以及酒盐之利三个方面。而其时政策调整的重心,显然是在山东齐国故地。
    明了此点之后,《隋书·食货志》下文的记载就易于通解了:
    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⑨
    这段叙述,所说也是“山东”,亦即北齐故地。盖自北魏末年以来,山东、河北户籍早已紊乱,虽然武定年间曾大规模检括青州、河北户口,但二三十年后,户籍紊乱、田制破坏、赋役无征之状更形严重。对此,宋孝王在《关东风俗传》中均有详细描述,⑩亦频为论者所引。而北周于建德六年灭齐之后,政局即陷入动荡,对北齐故地仅限于在军事政治上加以控制,并未及于整理其财政、经济与社会各方面,更未及整顿户籍、田制及赋役。直到开皇二三年间,隋文帝才在稳定了政局之后,开始全面整顿北齐故地的经济与社会。因此,开皇三年新令和随后开展的“大索貌阅”,都是针对北齐故地的,是整顿北齐故地经济社会诸种举措的组成部分。上引《隋书·食货志》“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中的“州县”,据其上文,也主要是指“尚承齐俗”的山东州县。
    正因为此,在文帝所颁新令中,特别强调“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显然是为了安定北齐故地的民心。其所定五家为保、五保为里、四里为党的“三长制”,与北齐河清三年(564)令所定的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的“三长制”,有明显的继承关系,而与西魏苏绰所定的“二长制”(二十五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则有较大差别。课役年龄为18岁至60岁,亦与北齐河清三年令相同,而与北周制略异(“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受田的年龄及所受田亩,“皆遵后齐之制”(18岁受田,66岁退田;“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而与北周制不同(18岁至64岁受田,“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并课树以桑榆及枣”,亦当源于北齐河清三年令(桑田“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租调的标准(“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麻土以布绢。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与北齐制(“率人一床,调绢一疋,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北周制(“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疋,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相较,也更接近前者。只有关于园宅的规定(“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11)为北齐制所未见,北周制虽有而不同(“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已上,宅四亩;口五已下,宅三亩”),很可能直接沿用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之制(“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12))。
    因此,开皇三年三月所颁新令,应当主要是针对山东北齐故地颁行的,其中关于三长、授田、课役、租调的规定,主要沿袭北齐河清三年制而略有损益、调整,目的在于稳定北齐故地之民心,整顿自北魏末年以来山东、河北地区户籍紊乱、田制破坏、赋役无征的局面。随后开展的“大索貌阅”也主要是在山东北齐故地进行的。《隋书·食货志》在记述山东大索貌阅之后,续云:“时百姓承平日久,虽数遭水旱,而户口岁增,诸州调物,每岁河南自潼关,河北自蒲坂,达于京师,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13)其向京师输送“物调”的诸州,分属河南与河北,也都是关东齐国故地,而不包括关陇巴蜀地区。原西魏北周辖境既然没有开展大索貌阅,亦未行输籍定样之法,亦未再大规模地全面编排户籍,那么,也就很可能并未实行开皇三年新令所规定的“三长制”,仍然实行苏绰以来的二长制。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上引《隋书·食货志》述新令所定三长制,分为保—闾—族与保—里—党两个系统,并称后一种系统适用于“畿外”,则前一种系统当适用于“畿内”或“内畿”。如果这一新令主要适用于山东齐国故地,又何以有“畿外”(以及“畿内”)可言?今考畿内、畿外之别并不见于大业三年(607)之前;西魏、北周至少在制度层面亦未见有畿内、畿外之分;而北齐却正有此种区别。《隋书·百官志》述北齐官制,谓其尚书省五兵尚书所统的右中兵“掌畿内丁帐、事力、蕃兵等事”,左外兵“掌河南及潼关已东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右外兵“掌河北及潼关已西诸州,所典与左外同”,则其右中兵掌畿内丁帐征兵事,左外兵与右外兵掌畿外丁帐征兵事。其都官尚书所统都官则“掌畿内非违得失事”,二千石“掌畿外得失等事”,也是分掌畿内、畿外巡察事宜。(14)因此,《隋书·食货志》所谓“畿外”,当是沿用北齐旧制之文,而正因为其时北齐故地并无“畿内”,故志文略去“畿内”二字,笼统言之。换言之,所谓“保—闾—族”三正制,在山东北齐故地并没有实行,实行的乃是“保—里—党”三长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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