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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地方差异性与统一性:隋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行(4)

http://www.newdu.com 2018-08-22 《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 鲁西奇 参加讨论

    五、“乡正”与“乡长”
    上引《隋书·裴蕴传》谓貌阅时,“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显然,貌阅、造籍及征发赋役等,都是由乡正、里长具体负责的。据此,一般认为,在开皇九年制颁行之后,既废止了原在北方地区实行的保—里—党(或保—闾—族)三长制或二长制,也废罢了开皇三年苏威奏设的主理民间辞讼的乡正之职,全面改行五百家为乡、百家为里的乡里制。隋代墓志或墓砖铭文资料中诸多以乡、里表示亡人生前与葬地的叙述,也有利于证明这种认识。
    可是,墓志所见隋代北方地区的乡里,在开皇九年之前即已存在。如开皇三年《封子绘妻王楚英墓志》谓楚英“终于勃海修县新安里第”;同年《刘鉴墓志》谓鉴为“徐州彭城郡彭城县丛亭里人”;四年《徐之范墓志》谓之范卒于晋阳县宅,“还葬金乡县都乡节义里英山之西”;六年《李敬族墓志》说敬族于武定五年(547)卒于邺城,安厝旧里,至六年“改葬于饶阳县城之东五里敬信乡”;七年《韩邕墓志》谓邕卒于“相州零泉县”界,“葬于环瑔乡清化里。南临大阜,北峙安阳,东带环瑔,西依葛万”;八年《崔大善墓志》谓大善卒于陕州,“权殡于平原乡士望里”;九年《暴永墓志》说永为上党壶关人,“葬壶关城西十有五里慈泽乡行义里”。(61)其所言乡里,均用于指称特定的地域范围。
    侯旭东注意到,北朝墓志所见亡人生前居里(或籍贯)、葬地所在之乡里,并非沿用汉晋以来的乡里观念,而是北朝当时实行的制度;他进而认为,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在北朝的大部分时间里农村存在着乡里制”。(62)上举墓志所见隋初乡里中,部分可确证乃当时行用的制度。如开皇七年《韩邕墓志》所见的相州、零泉县(当即灵泉县),皆北周灭齐后新置;(63)墓志述葬地所在的环瑔乡清化里,亦有明确的地理范围,显然是当时人所知悉的乡里制度。同时,一些隋初乡里也可以确证乃沿用自北魏乡里。如《宝泰寺碑》记开皇五年潞州刈陵县“政新乡向义里郭伯深”,与“华川乡人李延寿及合县群英”,共营浮图事。(64)按:刈陵县为北魏太平真君十一年(450)“以潞县被诛遗民置”,(65)北魏景明四年(503)《张整墓志》谓整为“并州上党郡刈陵县东路乡吉迁里人”,(66)则隋开皇初年刈陵县的乡里编制当是沿袭北魏而来,也应当是自北魏以来一直实行的制度。
    由于北朝资料中并未见到有乡、里置正、长的记载,所以对于北朝乡里制的性质尚未能究明。但隋代资料中,则见有“乡正”或“乡长”、“里长”的记载。滨口重国与气贺泽保规皆曾举《匋斋藏石记》卷15《苑德赞妻杜氏墓砖》铭文:
    开皇十九年岁次己未十二月壬辰朔廿九日,相州相县辅和乡长金遵下仪同府前参军苑德赞妻杜□生。今月廿三日亡于里内东王左村,殡于村西二里北。生男字文彦。(67)
    东王左村位于“里内”,此处的“里”(可能是“金遵下”里)显然是地域单元,与侯旭东所揭示者相同。苑德赞是相县辅和乡的乡长。气贺泽保规指出:仪同府参军当即与北周仪同府列曹参军相当的隋仪同府诸曹参军事(视正九品)或法曹行参军(视从九品);苑德赞可能在北齐灭亡后,出任仪同府参军,开皇十年罢山南河南新置军府后,担任辅和乡乡长之职。他又举开皇十三年《隋都督诸葛子恒等合邑百人造像记》碑阴所见“前州主簿方城乡正诸葛□□”,《绵州昌隆令马珍及夫人吴氏合葬墓志》所见“公□随人,□□进□节尉,并检校善固乡长”,《唐永嘉府羽林张岳墓志铭》所见“父贰郎,隋任乡长,后迁县平正”,《南宫令宋景构尼寺铭》碑阴所见“乡正张士□”等9人列名,大业九年《江夏县缘果道场砖塔下舍利记》所见“江夏县缘果乡长刘大懿等”,以及上引开皇十一年《建安公等造尼寺碑》所见“乡正之徒”等资料,论证隋时乡正(长)多由出身官僚之家、本身曾有任官履历甚至是现任官吏之人担任。(68)所说颇为可从。
    在此基础上,我们注意到乡正、乡长并存的现象,且开皇、仁寿年间多称乡正,大业间则多称为乡长。无论是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主理民间辞讼的乡正,还是九年制书所规定的乡正,均称为“乡正”。那么,“乡正”是何以演变为“乡长”的呢?
    如上所述,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之乡正,与郡、县之“正”(中正、平正)有关,或即郡县平正之职向“乡”级的延伸。而郡正、县正之职,在大业三年的官制改革中被取消,后来复设的县正(未置郡正)为原县尉所改称(实际上可能合并了原来县尉与县正的职守),后来又改为户曹、法曹。(69)乡正的上司既改为户曹、法曹,其职责自然亦随之改与户曹、法曹相对应,既需要参与编排户籍、征发赋役,又需要参与治安、处理民间纠纷。或亦因为此故,乡正的司法职责逐步让位于其民政职责,遂乃渐次改称为“乡长”。大业九年《江夏县缘果道场砖塔下舍利记》说:
    以今大隋大业九年昭阳之岁,江夏县缘果乡长刘大懿等,遵依敕旨,共三乡仕民,奉诸佛,齐兴道场七层砖塔一所,安镇此地。(70)
    江夏郡江夏县属陈国故地,其缘果乡有“乡长”,而非开皇九年制书所规定之“乡正”,反过来说明开皇九年在陈国故地所置之乡正,正如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之乡正一样,乃是主理民间辞讼,在大业年间亦渐次演变为统领民户(“仕民”)的乡长。但其正式称谓可能仍是乡正,故上引《隋书·裴蕴传》将“乡正”与“里长”并称。
    开皇九年以后,文献所见北方地区的“里”也基本可以确定是乡里制下的“里”,亦即指有具体地域范围的“里”,而不再是三长制下二十五家编制的“里”。如开皇十年《元仁宗墓志》谓仁宗为东宫右亲卫,卒于长安县归化乡弘德坊宅,殡于大兴县洪固乡永寿里李村东;(71)开皇二十年《杨钦墓志》说钦薨于长安县醴成乡仁训里宅,葬于华州华阴县潼关乡通灵里;仁寿元年《杨士贵墓志》谓士贵生前居于长安县礼成乡洽恩里,籍属居德坊;大业三年《成恶仁墓志》谓成氏本居幽州啄县,“去大魏建安元年,因官胶州,寄居郚城县甘露乡吴音里”。(72)至于这些“里”拥有的户数,虽然没有直接材料,但亦可以得到间接说明。《隋书·倭国传》述开皇二十年倭国遣使入隋,隋文帝令有司访其风俗,有司报告中说倭国“八十户置一伊尼翼,如今里长也”。(73)这说明在当时隋朝官员心目中,里长所领当在80户左右,与开皇九年制书规定的百家置一里长大致相仿。
    上引《旧唐书·刘文静传》所记雍州栎阳人张长逊,在平陈之前即担任里长,固然可理解为二长制下的“里长”,然亦可解释为乡里制下的“里长”。而许州襄城人张善相在大业末为里长,“每督县兵逐小盗,为众所附,遂据本郡”。(74)其所任之里长,应当是乡里制下的里长。河北省行唐县所出《大隋望亭乡龙阳里长故人秘丹墓志铭》云:
    长公讳丹,字君卿,常山行唐人也……祖显,蔡阳县令。父悦,明威将军……年十六,任县学生,一览无余,三冬足用。学遭格废,征任长司,流芳弱冠,播美朝伍……春秋廿有八,卒于里第,粤以大业二年十一月十日庚申,葬于望亭乡龙阳里之墓。(75)
    秘丹之祖秘显曾任蔡阳县令,无可考,且北魏北齐并无蔡阳县;父秘悦是明威将军,据《隋书·百官志》,是正八品散号将军,当出于乡兵系统,则秘氏应是齐隋之际新兴的方隅豪族。据罗新、叶炜所考,“学遭格废”,乃指仁寿元年隋文帝下诏废州县学。故秘丹被“征任长司”当即在仁寿二年左右,时年23岁上下。志文称秘丹被征任龙阳里之长,“流芳弱冠,播美朝伍”,乃为荣耀之事,并非低下之役。“长公”之谓,盖与“长司”相对应,应是当地人对里长的尊称。因此,秘丹所任之里长,应当是颇得当地人尊重、地位不会很低的职位(虽然对墓志的这种表达应持审慎态度)。反观张长逊、张善相乃至窦建德所任里长,亦显非下役。
    里长地位并不低下,以及《秘丹墓志》中“长公”、“长司”之谓,启发我们去思考里长的制度根源。如果说开皇三年苏威奏设之乡正乃是与郡正、县正相对应的乡级之“正”,那么,同时并设的乡里之“里长”(并非三长制或二长制下的里长)则可能是里级之“正”。气贺泽保规所引《唐永嘉府羽林张岳墓志铭》除述及岳之父张贰郎在隋时任乡长、后迁县平正之外,还说张岳本人“天性慷慨,清操可观,进退举容,莫不合礼。年卅,乡闾举为社平正”。(76)自汉代以来,里、社往往并列,故此处的“社平正”或即“里平正”。据《墓志》,知张岳被举出任社平正之年当为贞观二年(628),其所任之社(里)平正也当是唐制里正之别称。但唐代“里正”可以称为“里平正”,仍足以说明里正(里长)的制度性源头很可能就是里平正,它和乡正、县正、郡正是属于同一个系列的行政设置。
    考证至此,我们对开皇九年制书规定的五百家置乡正、百家置里长,遂可得出更进一步的认识:此一制书的意旨,当是将已在北方地区设置的乡正、里长,推行到南方陈国故地,故制书的核心是在陈国故地设置乡正、里长,却并非按百家一里、五百家一乡编排乡里。正因为此,制书颁行之后,隋朝并未在南方陈国故地检括户口,编造籍帐,编排乡里,却在原有乡里系统的基础上,普遍设立了乡正、里长,并借此推行隋式的伦理与法律制度(即所谓“行五教”)。换言之,开皇九年制书是试图在不大规模改变南方地区汉晋以来乡里体系的前提下,增设北方地区已经设置的乡正、里长,以实现对南方乡村的控制。
    六、乡里制度的地方差异性与统一性
    综上所考,可知:其一,开皇三年春所颁新令,主要是针对山东齐国故地而制定的,故其规定的三长制(及授田制、租调制等),基本沿用北齐河清三年令而略有调整。开皇年间主要在山东齐国故地推行的大索貌阅,也是以三长制为基础的。与此同时,原西魏北周统辖的关陇巴蜀及部分荆襄地区,仍当实行苏绰所定的二长制。其二,开皇九年平陈后制书规定的五百家为乡、百家为里的乡里制度,是针对陈国故地颁行的,基本沿用东晋南朝以来南方地区一直实行的以汉代制度为基础的乡里控制体系,是对陈国故地既存乡里体系的承认。平陈及平定开皇十年南方变乱之后,隋朝政府并未在南方陈国故地大规模检括户口、编制籍帐、编排乡里,直到大业六七年间才真正开始强化对南方乡村的控制,然未及完成即覆亡。其三,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之乡正,主理民间辞讼;其时或已置有里长。故开皇三年之后,在北方地区(包括西魏北周原辖境与北齐故地),属于司法系统的乡正、里长遂与属于民政系统的三长(或二长)并存;开皇九年制书规定五百家置乡正、百家置里长,即是将此前已在北方实行的、属于司法系统的乡里制推行到南方陈国故地(但南方地区并未实行三长制);大业三年官制改革后,“乡长”逐步取代“乡正”,其主要职责也逐步演变为编籍造册、征发赋役,以乡正、里长为核心的乡里制遂成为隋朝控制乡村的基本制度。
    北周建德五年灭齐,据有山东、河北地,统一北方;隋开皇九年平陈,据有江南岭南地,统一全国。因此,统一后的隋王朝,实际上由三个大的历史地理区域构成:即西魏北周故地之关陇巴蜀、东魏北齐故地之河北山东,以及陈国故地之江南江湘岭南。此三大地域的乡村控制制度与体系,各有其渊源:西魏北周故地与东魏北齐故地之户籍乡里制度皆渊源于北魏的三长制和乡里制,虽各有变革,但其以户口控制为基础,与府兵制、均田制、租庸调制等制度相结合,而辅之以地域控制为核心的乡里制,本质上并无区别。故入隋以后,这两大地域的乡村控制制度与体系遂渐趋合流,逐步形成民政系统的三长制与司法系统的乡里制并行的局面(虽然实行起来未必整齐划一)。而陈国故地则沿袭六朝以来以汉代乡里制为基础的乡里控制体系,又历经变化,其乡里制度的实质已由官府直接控制户口演变成由乡里豪酋间接控制户口,从而使乡里制度具有了更强的地域性或地方性。隋王朝因地制宜,基本维持南方固有的乡里控制体系,仅将已在北方地区设置的乡正、里长推行到陈国故地。大业三年官制改革之后,以乡正(乡长)、里长为核心的乡里系统逐步演变为集民政、司法为一体的控制体系,北方地区的三长(或二长)制逐步失去作用,北、南方的乡里制度在实行层面上才渐趋一致,但由于隋王朝迅速崩溃,这一过程并未能完成。
    论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行者,大多假定王朝国家具有绝对权威(特别是在其初兴阶段),故王朝国家颁行的乡里制度(以及田制、赋役制等),一般均会得到较全面的实施,从而实现乡里制度及其实行的“一致性”或“统一性”。而有关明清时期乡里赋役制度的研究则充分表明,这一假设性前提可能并不存在。萧公权曾从宏观区域的角度,分析19世纪里甲编排情况的区域差异,特别是南北方之间的不同,并将里甲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变异”(variations)按其对制度性规定的偏离区分为“添加型”(additive)、“削减型”(substractive)与“替代型”(substitutional)三种类型;萧氏认为,“清朝统治者并未能在中国乡村成功地建立起整齐划一的赋税征收体系”。(77)黄清连则通过对明代应天府属八县里甲制施行及其变化的考察,揭示了八县里甲制实施与运行的多样性,指出:“明代里甲制在城市与乡村地区的施行,并未完全遵照法令规定的模式;不同的府、县在施行这一制度时,并没有一致的方式;法令本身也显示出某些变异。”(78)刘志伟关于明清时期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变迁的研究,则充分揭示了里甲制在广东各府县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地域特点与多样性,特别是里甲制在基层社会中的实际职能与理想化的制度设计之间的差异,认为“制度规定与立法意图已经有相当的差别,而制度上的规定与实际施行的效果更有相当的距离”。(79)
    在这些研究与思考的基础上,本文试图进一步揭示乡里制度本身的“非一致性”或“地方差异性”,及其在实行过程中的“趋同性”或“统一性”。我们认为(或假设),王朝国家颁行某一种乡里制度(以及田制、赋役制度等),一般会具有特定的政治、财政经济或社会文化目标,而并非单纯地为了制定某种一致性的制度;所以,制度的设计与制定,大都有着实际而复杂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背景和动因,更必须考虑其可行性——将要实行此一制度的区域并不是“空白”,而是有其自身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及其历史渊源。因此,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具有了“地域性”或“地方性”。隋王朝面对幅员、户口及经济总量乃至社会文化水平均超过西魏北周原辖境的北齐故地,在制定将要在北齐故地实行的乡里制度(以及授田制、租调制等)时,很自然地以北齐河清三年令为基础。所以,开皇三年新令的“山东性”(或“北齐性”)是很明显的。同样,平陈之后,隋王朝也不得不基本维持南方地区自东晋南朝以来即沿用的乡里控制体系,而非全面推行北朝传统的三长制或二长制,故开皇九年制书的“江南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制度层面的“因地制宜”或“制度的地方性”必然给制度的运作与实际的行政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或困难,并进而破坏或削弱王朝国家的统一性,故王朝国家必然采取措施,整合在政治统一过程中“因地制宜”而实行的、具有地域特点的某些特定制度,以实现制度的统一。对于隋王朝而言,北方地区自北魏太和年间即已实行、南方地区自汉魏六朝以来亦相沿运用(虽颇有变化)的乡里制(百家为里、五百家为乡),遂成为整合北、南方乡里控制体系的共同基础。因此,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乡正(主理民间辞讼),在关西的二长制与山东的三长制之上,统一设立了乡正(可能也有里长);开皇九年制书规定五百家置乡正、百家置里长,而对是否保留三长或二长不予理会,从而实现了制度确立层面的统一;最后通过大业三年的官制改革,使以乡正(乡长)、里长为核心的乡里系统逐步演变为集民政、司法为一体的控制体系,实现了制度实行层面的基本统一。
    因此,乡里制度在制定、实行的过程中,会程度不同地表现出地方差异性和统一性。一方面,王朝国家制定的统一性制度,在实行时,会因时、因地、因人(执行制度的人)而发生变异,从而表现出地方差异性;而此种地方差异性又通过各种渠道与机制,反过来影响统一的制度调整与变革。另一方面,王朝国家所制定的乡里制度,既立足于特定区域的历史背景,同时也针对特定的实行区域,因而在源头上就已包含了丰富的地方性因素,表现出地方差异性;而在实行的过程中,因为行政管理与运作的需要,又必然会逐步趋同,从而在制度实行层面达至基本统一,并不断调整为统一的制度。当然,在制度不断统一的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地方差异。所以,地方差异性与统一性是乡里制度(以及诸多基层社会制度)的两个方面;在根本上,虽然地方的差异性是绝对的,而统一性则是相对的,但地方差异性仍然是在统一性的基础上展现出来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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