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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地方差异性与统一性:隋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行(2)

http://www.newdu.com 2018-08-22 《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 鲁西奇 参加讨论

    二、“五百家置乡正”
    《隋书·食货志》在上引“大索貌阅”的记载之后,接着说:
    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15)
    关于“输籍定样”之法,前人论之已详。据上引《食货志》,畿外的百家组织称为“党”,因此“输籍定样”之法,至少在最初应当是行于畿外,亦即山东齐国故地。
    “输籍定样”的核心在于“依样定户上下”,亦即评定户等。分别户等,无论是西魏、北周,还是北齐,皆有实行。《周书·苏绰传》载大统十年(544)苏绰为宇文泰所拟治国方略,其中第6条为“均赋役”:“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若斟酌得所,则政和而民悦;若检理无方,则吏奸而民怨。又差发徭役,多不存意。致令贫弱者或重徭而远戍,富强者或轻使而近防。”(16)则知其时征发赋役,有一个基本原则或大致标准,而民户贫富等第,则由正、长提出初步评定意见,由守令负审查核定之责。敦煌所出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郡计帐中,于户主名下即标明了户等。(17)《隋书·食货志》说:“及文宣受禅,多所创革……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又记河清三年定令:“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三年一校焉。租入台者,五百里内输粟。五百里外输米。入州镇者,输粟。人欲输钱者,准上绢收钱。”(18)则北齐役分为九等,租调分为三等。既然西魏北周与北齐故地均存在评定户等问题,故高颎遂奏请将输籍定样之法“遍下诸州”,即将之向全国(当时尚未平陈)推行。
    “团”的本义,是指“团结”、“聚集在一起”。据上引《隋书·食货志》,每年正月初,县令巡视县境,将若干党的民户,根据近便原则,聚集在一起,按照标准(“样”)评定户等上下。其所谓“团”,至少在最初,乃是一种临时性的集聚单元,并非固定的户籍编组单元,也无固定的地域范围或户口规模。这与后来唐代“团貌”的“团”大致相似。负责召集各党民户来“团”的,大抵仍是党、里、保之长,并无“团长”之设。按“团”集聚民户以造籍定户,乃是为了加强对这一过程的控制。盖在此之前,造籍与初步评定户等,多操之于三长(或二长)之手,未免多有弊端。北周建德六年颁行的《刑书要制》中规定:“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19)对正、长隐瞒户口田地给予如此严厉的处罚,正说明守令对三长(或二长)的监督是非常困难的。由县令出巡县境、分区“团结”民户、按“团”造籍定户,其出发点显然是试图借此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三长(或二长)在这一过程中的舞弊不端行为。
    但这种做法,明显加重了县令的责任,而且当县令出巡“团结”民户时,民众往往会借此机会鸣冤诉苦,希望官府排解纠纷,故县令必以很大一部分精力处理此类事务。苏威奏请五百家置乡正,很可能正是为应对此种局面而提出的。《隋书·李德林传》云:
    (苏)威又奏置五百家乡正,即令理民间辞讼。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戚,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治五百家,恐为害更甚。且今时吏部,总选人物,天下不过数百县,于六七百万户内,诠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其才,乃欲于一乡之内,选一人能治五百家者,必恐难得。又即时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复不可令两县共管一乡。敕令内外群官,就东宫会议。自皇太子以下多从德林议。苏威又言废郡,德林语之云:“修令时,公何不论废郡为便。今令才出,其可改乎?”然高颎同威之议,称德林狠戾,多所固执。由是高祖尽依威议。(20)
    《资治通鉴》亦记其事,谓:
    苏威奏请五百家置乡正,使治民,简辞讼。李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治五百家,恐为害更甚。且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岂可使两县共管一乡!”帝不听。丙申,制:“五百家为乡,置乡正一人;百家为里,置里长一人。”(21)
    《资治通鉴》将苏威奏置乡正事,系于平陈之后,并将之与平陈后置乡里诏书合在一起,实误。盖据上引《隋书·李德林传》,苏威之奏请置乡正,在论废郡之前。考《隋书·文帝纪》,“罢天下诸郡”在开皇三年十一月甲午,则苏威之言废郡必在此前,其奏置乡正更在此前。考虑到山东大索貌阅及高颎奏行“输籍定样之法”当在开皇三年三月以后,则苏威奏置乡正当在开皇三年夏秋间。
    后世论者或把苏威奏置之乡正视为在三长(保—里—党)之上的一级乡里之长,实因《资治通鉴》将苏威奏置乡正与开皇九年平陈后置乡里制书并在一起而导致的误读。开皇三年中,苏威正当在刑部尚书任上,其职责乃在于掌理刑狱司法。上引《李德林传》中明言,苏威奏置乡正,“令理民间辞讼”,并无《资治通鉴》所谓“使治民”之辞。李德林表示反对的主要理由,也是认为乡正若由本乡之人出任,在平理辞讼时,会因为各种亲戚乡邻关系,而无法保证公平。李德林所针对的,显然是乡正“理辞讼”的职责。而在此段记载之前,《李德林传》述李德林与于翼、高颎、苏威等同修律令,“格令班后,苏威每欲改易事条”,从而引出苏威奏置乡正事,则亦可知置乡正之事,属于律令范畴。《隋书·刑法志》说在开皇二年七月李德林等共修的律令颁行之后,开皇三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苏威主持修定的新律较之此前颁行的律令更为宽松简要,“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22)苏威奏置乡正,很可能就是在他主持修定律令之时;而这一举措,也被纳入“宽简律令”的范围内。
    李德林将“置乡正”与以“乡官判事”相提并论。其所说的“乡官”,按滨口重国的解释,乃是指由本州县籍的人出任本州县守令僚佐的地方官员,亦即“本籍之官”。(23)《隋书·百官志》录开皇三年四月诏书,谓:“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24)即将原来的乡官改为品官,由吏部除授。此当即李德林所说的“本废乡官判事”。据李德林之言,苏威奏置的乡正与由吏部除授的县令不同,是在一乡五百家内遴选的、治本乡五百家“民间辞讼”之事,故李德林将之等同于由本州县籍的人出任本州县地方官的“乡官”。而实际上,乡正并非是由吏部铨选的“官”,而应当是由县令拣选的吏职。
    如所周知,汉制乡啬夫(或有秩)职听讼、收赋税,(25)是乡之长本有掌理民间辞讼之责。晋制,千户以上的乡除啬夫外,另置有治书史、佐、正各一人。(26)晋时乡正列于乡啬夫、史、佐之后,当别有所掌,相关记载甚为阙略,无以详考。苏威奏置乡正,是否上法汉晋,不能确定。而北魏代京、洛阳及东都邺都,皆于诸坊置有里正,督理百赋,检察非违,与六部尉、经途尉共同负责京师治安。(27)隋开皇初所定官制,于郡、县均置有正,在丞、尉之后,光初功曹、光初主簿之下(诸郡府在郡正之外,另置有县正——非各属县之县正,而是置于郡府的县正,位在光初功曹、光初主簿之下,功曹、主簿之上);在废除乡官之前,亦属于品官(据《隋书·百官志》,京兆郡正为视从八品,诸郡郡正为视正九品;大兴、长安二县县正为视从九品,诸县县正当更低,然可能属于流外勋品)。(28)故苏威奏置乡正,更可能来源于北朝以来京都诸坊里正及隋开皇官制中郡正、县正之类职位,或即郡、县之“正”向乡一级的延伸,当属于同一个系列的“正”。
    因此,开皇三年苏威奏五百家置乡正,虽然受同年在山东齐国故地“大索貌阅”、推行“输籍定样”之法时,“团结”五党三党民户、按“团”造籍定户的启发,但其所置乡正的职司却是“理民间辞讼”,与职司户籍编制、租调征纳与课役的保—里—党“三长”(或“二长”)之间应当是并列的关系,而没有统属关系。换言之,乡正并不是三长(或二长)的上级。
    正因为置乡正理民间辞讼是隋文帝希望的“宽简律令”的组成部分,所以苏威的建议虽然遭到李德林的强烈反对,却得到隋文帝的批准。司理民间辞讼的乡正大约在山东北齐故地和原西魏北周辖境均普遍设立起来。《隋书·李德林传》载:
    (开皇)十年,虞庆则等于关东诸道巡省使还,并奏云:“五百家乡正,专理辞讼,不便于民。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上仍令废之。德林复奏云:“此事臣本以为不可。然置来始尔,复即停废,政令不一,朝成暮毁,深非帝王设法之义。臣望陛下若于律令辄欲改张,即以军法从事。不然者,纷纭未已。”高祖遂发怒,大诟云:“尔欲将我作王莽邪?”(29)
    此事记于开皇十年下,盖以综述李德林得罪之始末,其事当在开皇四年。盖开皇九十年间,并未见有遣使巡省关东诸道的记载,且虞庆则于开皇九年正月落职尚书右仆射,任右卫大将军;十一月,又改任为右武候大将军,地位持续下降。开皇十年前后,律令早已制定,并无改张律令之议;据李德林所言,其时距苏威奏置乡正之事未久,并无数年之隔。所以,李德林与文帝间的此段对话,当在开皇三年苏威等主持重定律令之后不久。考《隋书·文帝纪》,虞庆则于开皇四年四月被任为尚书右仆射,文帝八月甲午“遣十使巡省天下”,(30)虞氏应即为十使之首。据他们的报告,关东各道(大致相当于山东齐国故地)均已按五百家的标准,置立了专理辞讼的乡正。又大业四年《杨德墓志》谓德出弘农杨氏,居于洛阳通闰乡,“洛阳令郑公以君[清](青)望德显,召任通闰乡正。抚大接小,莫不歌称。”(31)通闰乡为洛阳县属乡,屡见于北朝隋唐墓志。杨德于大业四年之前被洛阳令任为通闰乡正,在任内“抚大接小”,正是以德望持正公平,与乡正主辞讼之责相合。其去世时已是83岁高龄,则其任通闰乡正当在开皇年间。
    在原西魏北周领地,也设置了乡正。《隋书·卢恺传》记开皇十年宪司奏吏部尚书卢恺党附苏威之罪云:
    吏部预选者甚多,恺不即授官,皆注色而遣。威之从父弟彻、肃二人,并以乡正征诣吏部。彻文状后至而先任用;肃左足挛蹇,才用无算,恺以威故,授朝请郎。恺之朋党,事甚明白。(32)
    苏氏为京兆武功大族,自苏绰以来,一门贵盛。彻、肃二人皆苏氏之族,仍以乡正征诣吏部,其所任乡正,当即苏威建议设置的专主民间辞讼的乡正。苏肃得授朝请郎。据《隋书·百官志》,朝请郎为开皇六年吏部增置的八郎之一,品级在正六品以下、从九品以上(唐制为正七品)。则苏彻、苏肃为乡正,当在六年前后、十年之前。开皇十一年六月《建安公等造尼寺碑》述建安公奉诏立僧尼二寺之经过,其中提到“县宦七职,爰及乡正之徒,感斯福德,忻然营助”。(33)此碑文中提到的使君建安公、县令宋景、县丞齐相、县尉张服与张树及寺主道辩等,均无可考。然中谓宋景以县令身份署理复州别驾,兼治长史,又或得都督宜昌、竟陵二郡。考《隋书·地理志》,北周于沔阳郡置复州,领沔阳、竟陵二郡。隋开皇中沿用复州之名,至大业初方改为沔州。因此,此碑所记营建之尼寺,当在周隋复州境内。碑文将“乡正之徒”置于“县宦七职”(当指主簿与六曹)之后,不仅说明在开皇十一年之前,原属西魏北周辖地的荆襄地区已置有乡正,也说明乡正是低于“县宦七职”的吏职。
    主理民间辞讼的“乡正”与职司户籍赋役的“三长”制(或“二长”)应当是并存的。《旧唐书·刘文静传》记有雍州栎阳人张长逊,“隋代为里长,平陈有功,累至五原郡通守。”(34)雍州栎阳县属于关中,乃西魏北周旧有辖境;张长逊在平陈之前即为里长,则其所为之里长,或即里—党二长制之下的“里长”(但也有可能为乡里制下的里长,见下文)。岑仲勉先生曾著录有开皇九年正月十二日砖铭一种,上刻“长安县通义坊杨虎族正刘术下铭专”字样,(35)说明直到开皇九年,关中地区仍有“族正”之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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