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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晋之别:春秋中晚期铸刑事件意义重释

http://www.newdu.com 2018-08-30 《法律适用》2017年第2期 沈玮玮 参加讨论

    内容摘要:因法政沿革和权力变革不同,春秋中晚期郑晋两国铸刑书(鼎)事件并非高度雷同,但可互为解释。对于大国而言,铸刑事件是法制发展的自然结果。对于小国而言,则是改革应变的应急之策。晋国叔向反对郑国子产,鲁国孔子反对晋国赵鞅等人,侧重点和立场具有本质不同。出于王权专制集权所需,因耕战而兴起的新阶层逐渐摆脱了大贵族势力,使得官僚制和郡县制广为推行,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文书行政开始盛行。因此,法典的成文化(制刑)作为一种统治计量标准,变得比之前的公开化(铸刑)更为重要。一切向前看,只对现任王权忠诚的制刑开始成为春秋中晚期至战国国家法制发展的潮流。
    关键词:子产 郑国 晋国 铸刑 制刑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古代治理地方的法制经验研究”(HQ2205)及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共建项目“广东瑶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N416067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沈玮玮,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一、引论:郑国铸刑书与晋国铸刑鼎事件
    郑国原是春秋之际第一个强势起来的诸侯国,郑庄公统治时期曾使郑国称霸中原,史称“庄公小霸”。然三十年河东,当周遭大国相继崛起之后,地处冲要、交通发达的郑国成为东西南北(北晋南楚西秦东齐)的必争之地,随时都有被吞并的可能。值生死存亡之际,举国上下自然同心同德,一致对外。当然,举国之力的改革必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智者来领导,这位卓越的执政便是郑穆公之孙,名侨,字子产,与孔子同时,于前543年到前522年执掌国政20年。少时的子产曾就郑国伐蔡之胜敏锐地指出:“小国无文德而有武功,祸莫大焉!”①楚国当即便以蔡国宗主国的身份攻打郑国,让郑国国君不寒而栗。小国不可轻启战端,惹祸上身,唯有文修武备,方可有一席生存之地。这一高见距离子产接手执政尚有20多年之久。当时的郑国不仅外患侵扰不断,而且内忧加剧,正所谓“国小而逼,族大宠多。”②内外局面都令郑国举步维艰。郑国被封为诸侯的历史已有300年,公孙贵族集团庞大,子产接手这样的一个撮尔小国,致力于刷新国政,旧势力显然是首要的拦路虎。子产之所以能在郑国为政,除了其家族是郑国七穆之一外,最关键的是以子皮(罕虎)为首的其他六家卿族都支持他,子产的新政自然能够推行下去。
    子产新政具体为五大纲领:“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③“都鄙有章”意在建立行政管理体制;“上下有服”意在强化上下等级和尊卑之序。“田有封洫”意在明确包括贵族和平民在内的土地私有;“庐井有伍”意在建设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则是专门针对忠公勤俭和奢侈骄横两类贵族行为的奖惩机制。这与150年前齐国的管仲新政有一脉相承之处。但也有创新,能够贴合郑国实际。比如承认土地私有首开“令黔首自实田”的先河。这虽然承认了贵族的既得利益,但也限制了其占有土地的数量;而且土地私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即“作丘赋”。国小而族多的郑国,蛋糕确实比大而富的齐国小的多,只能强调节俭而惩治奢侈才能保证分配均衡。这些改革多是针对地多富足的公卿贵族,而且是在子产一上台便开始推行,丝毫没有给贵族防备之机,自然是遭到抵制,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子产甚至一度被迫到晋国避难。但改革的好处在3年之后就显现出来,“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④经过数十年的经营,郑国出现了“内无国中之乱,外无诸侯之患”⑤的大好局面。
    子产的新民之策十分符合当时儒家所讲的“富而教之”。孔子曾高度评价过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⑥“恭、敬、惠、义”四个字,“惠义并重”在子产手里都已经实现,宋代提倡的“义利并重”实际上是对古典儒家看重的子产“惠义”之思想的复兴。孔子把子产所做的德性利好归纳了出来,难怪之后对子产铸刑书之举并没有多加指责。又过了3年,到公元前536年3月,“郑人铸刑书。”⑦“人”即指“国君或卿大夫”⑧子产。子产的“仁道”新政,免不了“人亡政息”,铸刑书就是子产企图巩固改革的最后一策。晋国叔向对子产的改革开始是高度认可的,但待铸刑书之后,却态度大变,认为刑法的突然公开化,对把持刑罚权的贵族是一个极大的冲击。限田征税,贵族的经济权力被侵犯,是可忍。然现在要把政治权同时限制起来,孰不可忍。此后,晋国在叔向去世之后的公元前513年铸刑鼎,据《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杜预注云:“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孔子则代替了叔向对晋国铸刑鼎横加指摘。《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了孔子对晋国铸刑鼎的批评:“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以上在郑晋两国先后出现的铸刑书(鼎)事件(以下简称“铸刑”)被法学界誉为首开中国古代成文法公开化的先河,是中国传统法律/法制文化研究绕不开的经典案例/事例。既有研究围绕叔向和孔子二人的反对,多从礼治和法治之争的治理模式上来分析原因。但已有成果尚未完全将此重大事件整合到春秋中晚期社会重大变革的背景中深入解读,也未能紧密结合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各自的生活背景和政治立场来分析论证。尤其是未能将晋国这样一个大国的法制沿革和权力变革作为分析郑国铸刑事件的重要参照,也未能在比较郑晋大小国之别的基础上剖析叔向和孔子批评之异同。因此,在分析叔向和孔子对铸刑事件的批评时,既有观点显得不够全面,或是不够彻底。本文旨在结合大国小国之间经由历史形成的法政之别,来重新阐释郑晋铸刑事件的区别和联系,进而深化对该事件意义的认识,深刻理解春秋中晚期至战国之际法制发展的方向变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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