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郑国救世:从春秋中晚期世态变化再看铸刑之反对 (一)新型国家体制与成文法 春秋之前是贵族主导战争,农人(徒)组成的步兵仅起次要作用。至公元前3世纪,步兵作用增强。君主不得不赋予步兵应有的地位与尊严,以军功授官遍于春秋,从前隶属于贵族家庭的农民变成了新国家经济与军事力量的基础,生产职能与作战职能融为一体,即耕战结合。同时承认土地私有,县作为新征服来的领土被国君按军功分配给士人和农人,让定居新土地的农人不再附庸于采邑,摆脱了大贵族控制。郡县制最初可能仅适用于诸侯国通过战争新获取的土地,是为权宜之计,后来逐渐适用到国内封地拥有者的土地,小宗的权力和财富遭受到限制。官僚制逐渐取代世卿制后,流官政治形成,以防封地之内的小宗对抗大宗。处在底层贵族边缘的“士”,在拥有知识经验和血缘身份的优势后,很快获得了晋升的机会,可以作为郡县制下郡守和县令的合适人选。此种新型国家体制既有利于消除贵族势力,又密切了央地联系,提高了国家治理效能,广受推崇。 官僚制的重要特征在于对中央负责的官职的职业化与专业化。因国家管理职能的转变和传统天道观的思想变革,主管祭祀和占卜的巫史官员退居二线,而主管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的政务官员地位跃升。因此,列国出现了许多不同于西周之际的官职,如鲁、郑、宋、晋等国有司徒、司马、司空等职务,楚国有令尹、司马、莫敖、司徒、司败等官职,其他国家还设有太师、右师、左师、太傅、司寇等。春秋前期,一国之中最重要的四大官员即司徒、司马、司空和司寇,其中司徒有为重中之重,郑鲁两国均以司徒为国家官职的最高等级。加上春秋后期社会秩序混乱,维护公正秩序的司寇之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与此同时,文武分职开始在春秋后期相继出现,官僚制进一步发展。“官分文武,王之二术也。”(22)因文武分职,权力相互制约,利于王权稳固,便于中央集权。 通过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官僚来治国理政,最终是为了强化君上大权。与世袭时代贵族政治相比,官僚制需要强化计量方法的管控,以保障中央政令的贯彻执行。重新厘定各项标准,也是统一中央口径,便于通过最具经济效益的文书行政来推行中央集权。计量方法的重新厘定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国家重要战略物资的统计标准,即对户口和赋税的精确计量,称之谓编户齐民;二是确保王令有效执行的赏罚标准的体系化、精确化和公开化,即刑法的成文化和公开化。在此意义上,春秋之际的刑典正是作为计量标准,保障中央君王有效掌控举国资源(人口和物资)的生杀予夺之权,进而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的基础。因此,铸刑事件反映和推动了诸侯国礼法君主政制向集权君主政制的演进过程。(23) (二)治理模式或应急之法 面对春秋后期社会结构的剧烈变革,(24)适应于“世代稳定”与“小国寡民”的西周法政传统显然已经落伍。社会变革导致案件的复杂化和疑难化剧增,增加了纠纷裁决的信息费用和知识成本。(25)仅凭先王时期以礼治为主要治理方略的知识经验,根本难以应对巨变时代的治理需求。只有通过公开成文法迅速完成法律的变革和更新,方能适应中央集权下的社会新形势。因此,铸刑只是应急之法,并非长久之制。如此,子产对叔向看似简单的回应却是最有力的。 一般观点认为,叔向和孔子皆主张礼制,重视人治而轻视法制。(26)铸刑书一事让叔向认为子产的刑罚已经彻底否定了教化的意义。(27)叔向与孔子的反对体现了“礼治”与“法治”治理方法的冲突。(28)各国为了救世之需而被迫采用“法治”,铸刑书(鼎)正是社会控制模式巨大转变的写照。(29)有观点认为,孔子之所以不反对子产,则是认为铸刑书是为维护礼制,应该赞赏,而铸刑鼎是为私利,理应批判。(30)如前所述,单从礼治与法治的模式来分析叔向为何反对子产,以及孔子为何反对赵鞅是成立的。但是用来分析孔子为何不反对子产,则不能自圆其说。虽然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铸刑成为必然,(31)但是例如铸刑书只是改革的一环,用礼治与法治的宏大叙事来解释社会变革的一环,并不具有针对性。在叔向看来,先王是以礼为主,综合为治的方式来维持社会秩序,而子产只用刑书来裁决民心,会导致民众侥幸成其邪事,不断突破刑书之底线,降低整体社会行为水准。(32)但这一观点只有放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下才能成立,而面对突变的社会现实,子产的应对之策可能更为合理。因此,就有观点认为子产是基于现实主义的政治家伦理,而叔向和孔子则体现了理想主义的思想家礼义。(33)不过,这一观点否定了铸刑书所具有的创造性意义和先见之明,间接批评了叔向和孔子的保守落后性。虽然在春秋中晚期的重大社会变革之际,传统贵族应该及时转变为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官僚,才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而不是一味固守封建体制。于是,他们只能走向“礼崩乐坏”。孔子则认为克己复礼的责任在贵族,而不是农人或士人。但到了春秋中晚期,贵族的没落已成定局,子产对民众的管控新举措、或对贵族权力(政治和经济)的侵蚀,以及开放广场政治,都是基于民众已经崛起的这一新形势。如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孔子之论过于守旧?然而,孔子在捍卫儒家礼制的同时,并不反对刑的作用。而且,此前早有成文法公开的现实,儒家为何并未反驳等等问题均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有观点似乎还主张,孔子的反对正是基于经验主义的立场,认为人的理性不能制定完满的法典。(34)但这不是孔子反对的本质原因。铸刑书(鼎)的目的并非是将全部社会行为均纳入到刑典之中,而是为了应对社会法权结构之变,从经验主义来窥测孔子的立场不符合历史真实。 另外,从立法视角来看,铸刑并非是将多元立法司法权转变为一元的立法司法权,以适应政体向中央集权转变。(35)因为郑国和晋国有不同的政治结构,至少在铸刑之际,联合执政的局面尚未被打破。从司法视角来看,有观点指出,铸刑体现的是在变化了的社会结构下,司法效率与公正的最佳选择。成文法的公开并非忽视了社会自身自发的行为规范。例如,晋国刑鼎对先王法度的继承就相当明显,显示出对社会自生性规范的接纳。叔向所担心的,是铸刑可能导致法律解释权的丧失以及“机会性违法”——倚公法以展私情,附轻罪而犯大恶。(36)这是连当今成文法都无法克服的难题。对于法律解释权而言,有观点认为,庶民知识的提高是子产铸刑书的前提,公开法典意味着打破垄断,向民众让渡部分司法话语权。(37)也有学者持相反态度,认为铸刑反倒是为了确保王政对最高解释权的独享,使法律与君主的罪刑擅断权达到和谐统一。(38)只不过邓析的出现确实证实了前一种观点,当然,如果邓析真能代表新兴阶层,那么他以竹刑对抗子产,则说明子产的铸刑依然顾及或体现的是旧贵族的利益,正说明他的改革只是应急之策,并不彻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