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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晋之别:春秋中晚期铸刑事件意义重释(5)

http://www.newdu.com 2018-08-30 《法律适用》2017年第2期 沈玮玮 参加讨论

    五、结论:铸刑、制刑与法制向前看
    早期的中国法应该是先有其事,后有其法。到春秋之际,法律有誓、诰、命、令、盟、典、常、制、则、法、礼、刑等12种形式,其中制、典、则、法都是“先王之制”,即前例,以此尊王,维护封建体制,确保礼乐秩序,这是一种“向后看”的治理思维。但是前例没有约束力,引用与否全赖于引用之人的偏好,导致对前例的引用相当随意,到春秋后期竟成了乱臣贼子争权夺利的口实。随着周王的衰微,地方诸侯王为了捍卫自身的权威,正逐步依靠自己发布的誓、令来实施统治。制、典、则、法则逐步衰微,当时臣民开始直接引用当时之法而非先王之制,或是宣示或是效忠现任的权力。西周所做的《吕刑》到春秋之际也不再受重视,因此,叔向批评子产是建立在先王之制的前提下,显然不合时宜。可以说到了春秋后期普遍存在一种“向前看”的法制潮流。驷歂杀邓析而仍用其竹刑,其原因可能是基于春秋后期社会之变,子产所铸刑书已显落后,邓析的竹刑正是满足了社会的需求,(47)但为了将彰显王威,只能杀之。竹刑取代刑书,正是春秋后期列国“向前看”的法制眼界之体现。从司法效果来看,郑晋两国所铸之刑在审判中很少引用,因为对以往法典的因循会阻碍改革的进程,也无法适应新王对威权的渴望。对郑国而言,竹刑一旦为王权所用,便失去了“两可”解释的可能,完全替代了子产刑书,始为专制服务。(48)于晋国而言,由于法家思想的影响,加上对传统权力和刑治主义的因袭,晋国铸刑鼎才会对赵韩魏法典有深刻的影响。魏国的《魏宪》、李悝的《法经》、赵国的《赵律》等法典,都可以说是“晋之故法”的继承和发展。(49)否则,赵韩魏很可能另起炉灶,三家法典完全可以没有晋国刑鼎之遗存。因此,铸刑只代表了现任王公的影响力,虽然子产欲通过铸刑避免“人亡政息”的局面,但当时普遍存在“向前看”的法典追求,实在是难以实现这一目的。退一步讲,子产也可能深刻洞悉到了这一变化,铸刑只是应急之策,是新政改革诸多环节中的一环罢了。
    总体而言,在春秋中晚期,有大国晋国和小国郑国的示范,铸刑成为此后兴起的法家以及由其主导的变法运动之前奏。在铸刑书之后10年不到的时间里,卫《刑书》问世。5年后邓析《竹刑》完成,制刑频率逐步提高,(50)成为列国潮流。不过,出于“向前看”的法权建设所需,制刑反倒变得比铸刑更普遍,这说明对王权而言,与公开化的铸刑相比,法典化的制刑更为重要。
     
    注释:
    ①《左传·襄公八年》。
    ②《左传·襄公三十年》。
    ③同上注。
    ④同上注。
    ⑤《说苑·政纪》。
    ⑥《论语·公冶长》。
    ⑦《左传·昭公六年》。
    ⑧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页。
    ⑨同前注⑦。
    ⑩《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
    (11)同上注。
    (12)同前注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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