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晋国视角:从晋国法政历程回看春秋之铸刑 因晋国长期与戎狄为伍,突破周礼文化束缚较易,到中后期,晋国的大都耦国取得了成功,晋国六卿占据了许多大都,相互牵制,但最终国力“萃于三族”,都与国的僵持被打破,实现了以都代国的目标。郑穆公七大子孙——良氏、游氏、国氏、罕氏、驷氏、印氏、丰氏,统称七穆,自郑襄公之后就开始轮流把持大权,与晋国几乎同时出现大都耦国的政治现象,但始终未能实现以都代国。(39)晋国的成功与公卿的锐意改革密不可分,因晋国没有类似郑国的公族把持政权,便能推行任人唯贤以及各项看似比较激进的改革。公元前645年秦国大败晋国后,为一雪前耻,晋国推行改革——“作爰田”“作州兵”,(40)目的在于形成新的社会基层和控制结构。昔日领主只是“采取其租税”的采邑主,有些还同时成为了听命于中央的县大夫,构成了郡县制推行的基础。至铸刑鼎的前一年,晋国已有50余县,郡县制已在晋国基本形成,依赖于文书传递王令的治理方式已是必然,而成文法的公开正是保障文书行政正常运转的要略。总之,春秋之际晋国的改革最有成效,晋国因受到法家的影响,其法制经验要比郑国更具有可借鉴性,但是晋国并未抢在郑国之前铸刑,主要是因为晋国的法制改革是渐进的,而非如同郑国一样激进。 春秋之前,礼和刑作为“设范立制”与“正刑定罪”的两种不同功能的法律渊源。各国为了寻求变革,不得不改良旧制以壮大国力。“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41)作为“礼”和“刑”的传统命名已不适合改革需要,而作为变革法度的新称谓“法”字的使用开始增多。《尚书·周书·大诰》有云:“若考作室,既底法,厥予乃弗肯堂,矧肯构?”其中的“法”即指建筑设计法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可以超越传统的礼和刑,为战国时期兴起的法家变法提供恰当的术语。因此,在铸刑鼎之前,晋国以“法”命名制度规范主要有:1.被庐之法。《汉书·刑法志》注引应劭语云:“搜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该法目的是在结合传统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建立以官僚制为中心的法权秩序。2.夷蒐之法。据《左传·文公六年》载:“六年春,晋蒐于夷,舍二军……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该法显然包括了行政、刑事、民事契约在内的行为规范。被庐之法和夷蒐之法皆是以战争之地命名,兵刑同制,从文公开始,晋国一直是天下头号军事强国,军制的发达和军事行动的频繁为战争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军国主义使臣民长期处于晋王的直接控制之下,(42)以文书行政为基础的郡县制在晋国便得到了顺利推行。夷蒐之法实际上是对被庐之法的修正,这两部法都是借大规模军事行动之机公布,有浓厚的军法色彩。然夷蒐之法在制定后便授予太傅和太师这两位非军职官员,意味着兵法开始向刑法转变。当权者因害怕依靠军事征伐而获得的权力旁落,最终重蹈周王覆辙,故而制作刑典,巩固权力。晋国铸刑鼎正是士鞅与魏舒前后两大执政夺权的写照,士鞅上台后即依照“刑鼎”之法报复魏舒,认定其在为周王室筑城过程中擅离职守,作出了降低魏氏下葬规格的判决。可以说,铸刑鼎是对法权秩序安排由非常态向常态正规化转变进行确认的正式昭告,这一点与郑国完全不同。毕竟,当时列国以耕战为核心的变法,还是需要以“耕”为先行基础,这是商鞅变法定下的基调,晋国亦是如此。3.范宣子刑书。范氏在晋国世代为法官,自然对刑最为熟悉。范宣子平定栾氏之乱,便企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六卿既得利益,于是从晋国大法抽离出来的范宣子刑书问世。从公元前550年到前453年的约100年间,范宣子刑书成功捍卫了六卿对公族的优势地位。种种迹象表明,六卿为保障自身的安全,依靠范宣子的刑书挑战和打破了“刑不上大夫”之类有利于公室特权的原则性条款,以刑书提倡去专杀之威。(43)但范宣子所作的只是刑,而非法,或是刑法,而非礼法。有学者即认为,范宣子刑书意味着晋国抛弃了传统的礼法,走向了刑法治国的道路。(44)此后,六卿企图进一步将架空公室公开化和正当化,便于联合专政,铸刑鼎就成了当然之选。 范宣子刑书最开始是著之竹帛,藏于秘府的“刑器”,此后依靠铸刑鼎正式公布出来。在范宣子刑书问世后即被藏于秘府,孔子批评的“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变显得很无力。就此而言,公开化确实不能成为反对铸刑的根本理由,既然如此,反观郑国,子产就完全没有必要来认真辩驳叔向,只是简单回复“救世”。总之,晋国刑书从秘密到公开的过程,正是异姓卿大夫蚕食公室权力,进而联合专政的政治演化过程。这在孔子看来便是乱政之举,当然要竭力反对。不过,晋国刑书的推出与成文化继承了统治者所亲睐的“刑治主义”传统。传统之“刑”作为巩固改革成果的法宝,对于执政者而言是“立威”,对于民众来讲则是“畏威”,兼具双重作用。(45)郑国子产的改革举措在某种程度上汲取了晋国的经验。并且,子产铸刑书很难说未曾受到晋国刑书的影响。子产和范宣子是有交集的,据称他曾给范宣子写信,申述大国应如何树恩立德,不能一味地向小国索求。(46)范宣子刑书之后约30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子产受到晋国启发的可能。在子产铸刑书后,晋国并没有即刻跟进郑国而铸造刑书,反倒是在20年之后铸刑鼎,这无不说明晋国基本上是根据自身法制发展进程的安排来公开成文法的。照此推论的话,在范宣子刑书推出之后执政晋国的叔向或许就看到了列国会铸刑的苗头,他已在全力阻击晋国,但邻国郑国反倒抢在之前铸刑,于是,只能选择对子产大加批评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