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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晋之别:春秋中晚期铸刑事件意义重释(2)

http://www.newdu.com 2018-08-30 《法律适用》2017年第2期 沈玮玮 参加讨论

    二、晋人说郑:从逻辑自洽初看叔向反对铸刑之理由
    (一)叔向之责与郑国子产的简单回应
    以“先王”标准来指导评判“后王”的作为是春秋非常普遍的一种做法。叔向首先即以政治惯例来指摘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⑨此时作为先王的周景王俨然没有昔日的威严,以此论证对于新兴的改革者而言未免太过单薄。“民有争心”强调了法律教人为恶的本性,但并未指出问题的本质。公布律法意味着民间的法律解释挑战官方权威成为可能,春秋之际郑国邓析制作竹刑即为明证。邓析(前545-前501)曾“数难子产之政”,“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⑩同时,邓析操两可之说,聚众讲学,向民众传授诉讼之策,其之所以能够开展这一活动,要归功于子产的“不毁乡校”。不过,此时子产已逝,民口欢哗,令继任者驷歂难以应对,于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11)杀其人还用其刑,一则说明竹刑更加先进,足以征用;二则说明竹刑已深入人心,不得不用。此举乃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法,来化解民众因受邓析传授的“奇巧淫技”之蛊惑的统治危机,借力用力。
    接着,叔向以“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告诫子产,此法有损贵族权威。对于弱小的郑国而言,只有以坦诚态度公开律法,形成“你我皆为兄弟”的氛围,才能抵挡得了晋国这样的觊觎之心。传统“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统治方式,于大国社会治理方面更为合适,但对小国生死存亡则不合。郑国不需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的儒家说教,子产深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这就是孔子称赞他“恭敬”的原因。到春秋末年,晋国被国内六卿专权,相互倾轧。自公元前490年到前406年,赵韩魏彻底瓜分晋国。如此看来,晋国叔向所谓的先王之制,纯属掩耳盗铃。纵然民众不可“知”之,但贵族之间勾心斗角,尔虞我诈,最后亡国不过在子产铸刑书后130年而已,郑国则到公元前375年才灭亡。叔向最后一个反驳子产的观点竟然是“国将亡,必多制。”实际上晋国之亡,很可能是因为隐秘的制度过多,而不是公开的制度过多所致。在子产铸刑书的23年后,晋国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作的刑书铸于铁鼎上公之于众。
    子产对叔向的回复可谓言简意赅:“若吾子之言。”而且十分谦逊地说到:“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12)子产考虑的只是当务之急,走一步,看一步。(13)除了铸刑书之外,子产在郑国推行“田洫”“丘赋”“不毁乡校”等新制以“救世”取得了突出成效。铸刑书只是改革的一环,且行政与经济改革才是重中之重,叔向更是未能从改革的整体布局来考量子产的新政。
    (二)叔向和孔子反对理由的不同立场
    学界以往将郑国公开成文法这一政治改革之举措,作为郑国之所以能够在大国夹缝中顽强生存的重要原因。然而,《左传》以最简略的方式记载了子产铸刑书,相反对叔向的反对用了大量篇幅介绍。这意味着至少在《左传》看来,铸刑书并非一件历史大事件,仅是作为陪衬叔向观点的背景。因为,成文法的公布并非是郑国子产的开创之举。据《周礼·天官·太宰》载:“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悬)治象之灋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魏,又称观或阙。天子诸侯宫门皆筑台,台上起屋,称为台门。台门两旁特起重屋高出于门屋之上,称为双阙,又称为两观(因可在上观望远处)。天子诸侯将法典悬挂于上,故称“象魏”。(14)“挟日”即十天,十天之后便藏起,时间之短,加上高悬于门阙而难于看清,且仅在王都之地公布,在识字率及文化水平皆不高的西周之际,是难以达到法律公布之目的的。春秋之际的法律也采取了“悬于象魏”的方式与民共享,且最迟至春秋中晚期以后,法律“悬于象魏”不再是“挟日而敛之”,很可能是长期悬挂。据《左传·鲁哀公三年》载:“夏五月辛卯,司铎火。火逾公宫……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救火者伤人则止,财可为也。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按照周制,悬挂是正月初一日,但直到辛卯即五月二十日依然在悬挂,早已过了十天。这应是春秋晚期根据传统所做的修正。法律公布既然早已有之,那么叔向的反对就是为了阻击社会“贵贱无序”的失礼行为,借机发表自己的时事之论。处在当时已经失礼的晋国,叔向对郑国的这一举动自然是颇为敏感。然而,叔向看重的是刑鼎的结果导向,而孔子看重的是刑鼎的本原意义,即刑鼎的合法性。这是二人批评立场的最大不同。
    孔子赞誉有加的子产所做刑书应该不会完全无视“礼”的思想制度价值。子产的一系列执政之策完全符合孔子所讲的儒家中庸之道,难怪孔子会认为“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这是孔子之所以不反对郑国而反对晋国的根本原因。然而,在叔向去世之后,孔子批评了大国晋国的铸刑鼎,为的是引起世人对“礼崩乐坏”的注意。不论孔子的批评是受晋国旧公族托付所做,还是他自愿所为,其批评之理由都可以从鲁国法政国情来解释。鲁国始终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堪称诸侯国的典型缩影,(15)时人称“周礼尽在鲁矣”(16)。鲁国政治的显著特点是执政之卿皆出身于公族,非公族不得执鲁政,因此卿大夫之间的争夺主要在公族内部。(17)在子产铸刑之际,鲁国三桓与公室争权,由“政在公室”发展到“政在三桓”。(18)鲁国的这一政治形势要比深受六卿支持的子产差,孔子也就不好直接批评子产铸刑。此后,虽然鲁国公室实力衰弱了,但三家并没有相互倾轧,相反却促进了春秋后期鲁国国力的兴盛。(19)相较于晋国的形势,鲁国完全有资格提出批评。晋国的蔡史墨披露了晋国铸刑鼎的具体过程:“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20)范氏、中行氏、赵氏均是六卿。公室卑弱,六卿强大,政在私门。孔子认为,晋国的民众看到了刑鼎则不再尊重贵族,不是因为民智开启,而是在于铸刑鼎一事本身就已经明确向民众表明,贵族之间已经乱了尊卑秩序,相互攻伐,如此很可能会导致更大的社会动乱。范宣子的刑书就是在夷地制定的乱法,以此作为版本铸刑鼎,正是当时晋国六卿专权,明争暗斗的真实反映。这才是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的真正原因,而不是史华兹所认为的那样,孔子作为贵族伦理的坚守者主要是为了捍卫先秦的贵族精神。(2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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