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秦制多有不用六处 《史记》所明载的这五项既然都难以成立,由此生发的推论自然也就难以取信了。王国维、杨宽、林剑鸣、杨岗诸位先生从史籍中找出的秦制用六之处虽多,然以其他数字为纪的亦自不少。呼林贵先生《秦尚水德说质疑》指出,(72)《史记》所载阿房宫之造是以五为纪的,(73)而兵马俑的排列多以四为纪。(74) 对于秦人作文也要与六相符的观点,张文立先生提出了异议。张先生指出,秦二十六年统一度量衡的诏版,其字数为四十字,与六无关,而十二金人的刻辞则为二十二字,与六亦无关系,倒是“十一”的倍数。张先生指出,秦代制度中也多有“以十一为纪”的现象,如兵马俑一号坑的建筑结构恰为十一个从西到东的过洞,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关于钱的计量更是多采十一进制。(75)如张文立先生所言,《金布律》规定1布折合11钱,而隶臣、府隶、舂购买衣物,根据季节与身材不同,其缴纳的钱数有33、44、55、77、110几种,全是11的倍数。《法律答问》则根据钱数对盗窃罪的分别量刑,分为220、660两个档次。(76) 除张先生文中所列之外,《睡虎地秦墓竹简》类似的记载还有不少。在《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等章节中,还有十余条律令所举钱数皆为11的倍数。(77)如单以这些记载为据,似也大有秦廷“以十一为纪”的印象了。可见以秦廷在一些记载上用“六”便认为是尚水德的表现,而忽视其他记载,未免流之于片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