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文献学的萌芽(7)
不论从史学,还是从文献学角度看,史实应该是首要的、基本的,因为,任何议论,必须坚实地站在史实基础之上,而缺乏史实,就不免流于空论,甚至连“空论”都做不出。如上文所举文公十四年例,由于《公》、《谷》二传的作者对“宋子哀来奔”的史实不清楚,既便他们好议论,在这里也只好“阙如”了。当然,这不是说,《公》、《谷》二传在所有涉及史实的地方都不如《左传》,在个别地方,如桓公十七年,《春秋》有“春二月已亥,焚咸丘”的经文,《公》、《谷》皆有传,略记了这一史实,而《左传》则阙如。但就总体而言,《左传》在史实方面胜过二传则是勿庸置疑的。特别是《左传》记事脉络清晰、文字流畅,更是远在《公》、《谷》二传之上的。 但《公》、《谷》二传在议论或对某些问题的分析方面,确有其独道之处,这也是不应抹煞的。如《公羊传》云:《春秋》何以始乎隐?”这本是一个大问题,不易说得清楚,但《公羊传》却简明而令人信服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传云: 祖之所逮闻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公羊义疏》卷十五) “所逮闻”,就是“所及闻”。这就是说,当时前辈所能了解的,就是从隐公开始的。接着又从史料来源,把它们分成了“所见”、“所闻”、“所传闻”三类。“所见”显然具有第一手或接近第一手材料的性质,“所闻”就要差多了,所谓“百闻不如一见”,用在这里是非常恰当的。至于“所传闻”,那就是否靠得住都成了问题。因而,作为信史,从“所逮闻”开始,已就很勉强,何况“所传闻”,当然就不应写入《春秋》了。特别是“所见”、“所闻”、“所传闻”之后,作者都是用的“异辞”二字,更符合实际情况。即以“所见”而论,由于各人所处地位不同,见识不同,故对同一事件的“所见”也不会一样,这都是客观存在的。“所见”尚且如此,更何况“所闻”或“所传闻”呢?足见,《公羊传》的分析和立论是有说服力的。然而说到《春秋》何以终乎哀十四年?曰:“备矣。”即所谓“王道备矣”云云,则不免又陷入了空谈义理的覆辙,与“何以始乎隐”的分析就不啻天壤之别了。 总之,理从史出,只有史实清楚,义理才有基础。就总体而言,《左传》的长处就在于二者兼顾,而《公》、《谷》便不免太偏颇于义理了。 韩非的《解老》、《喻老》 在《左传》成书以后,《公》、《谷》二传写定以前,韩非的《解老》、《喻老》也是关于注释历史文献的作品,它们不象三传那样整齐,但另有一种形式和风格。 韩非很重视老子的学说,对老子思想有所感触,于是撰写了《解老》、《喻老》二文。由于阐发问题的需要,他在文中对《老子》的部分内容做了解释,这在文献学史上是应予特别注意的。《解老》、《喻老》在解释《老子》内容上是一致的,但其注释的体例却不尽相同,《解老》重在解,即解释词义,而《喻老》重在喻,即以事例证词义。下面举一二例以示其不同。《解老》注释《老子·德经》第五十八章“祸福之所倚,福祸之所伏”时说: 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行端直则无祸害,无祸害则尽天年,得事理则必成功,尽天年则全而寿,必成功则富与贵,全寿富贵之谓福,而福本于有祸。故曰祸兮福之所倚。 人有福则富贵至,富贵至则衣食美,衣食美则骄心生,骄心生则行邪僻,而动弃理,行邪僻则身死夭,动弃理则无成功,夫内有死夭之难,而外无成功之名者,大祸也,而祸本生于有福。故曰福兮祸之所伏。祸与福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概念,而老子仅仅指出这两个概念可以互为转化,但并未交待它们为什么可以转化,怎样转化,而韩非子即抓住祸福可以互为转化这一点,讲解了两者为什么转化,怎样转化。韩非谈到人有祸则心畏恐,因心畏恐,所以对自己的思想、行为都要重新反省,使其符合客观情况的需要,随之即可得到成功、富贵,完成祸向福的转化。反之,因有福诸方面的条件优越,则骄心生,有此骄心,思想放松,行为不检点即接踵而来,到一定程度,祸就不请自至了。有了韩的讲解,即可更深刻明了老子所言“祸福之所倚,福祸之所伏”的含义,及其朴素的辩证思想。值得注意的是,韩非解释《老子》,却并不被老子的思想所拘泥,他在解释的过程中,也渗透、阐发了自己的思想,老子讲祸福的相互转化,只是被动地反映这客观现象,韩非则在阐述祸福为什么转化,怎么转化时注意到了人的因素,即在祸福的转化中,人可以起重要作用。在解释文献典籍的过程中糅进自己的思想观点,这本是很自然的事,这正是诸家风格及其学术水平的体现。如果说在我国历史上,这种解释文献的方法还有相当影响的话,那么,韩非应是发其端者之一则是不容置疑的。 《喻老》篇对《老子》内容的解释则是另一种做法,以《喻老》解释《老子·德经》四十六章为例,“天下有道,却走马以粪;天下无道,戎马生于郊。”韩非子解为:“天下有道,无急患,则日静,遽传不用。故曰,却走马以粪。天下无道,攻击不休,相守数年不已。甲胄生虮虱,{K18205.jpg}雀处帷幄,而兵不归。故曰,戎马生于郊。”虽然,韩非对老子这两句的解释,与《解老》的体例基本是一致的,仍然是用解释词义之法,讲清老子文字的含意。然而,韩非对老子此章的解释,却更多地用了事类证词义之法,如“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韩非解之曰:“翟人有献丰狐、玄豹之皮于晋文公。文公受客皮而叹曰:‘此以皮之美自为罪。’夫治国者以名号为罪,徐偃王是也。以城与地为罪,虞、虢是也,故曰,罪莫大于可欲。智伯兼范中行,而攻赵不已,韩、魏反之,军败晋阳,身死高梁之东,遂卒被分,漆其首以为溲器。故曰,祸莫大于不知足。虞君欲屈产之乘与垂棘之璧,不听宫之奇,故邦亡身死。故曰,咎莫{K18206.jpg}于欲得。”徐偃王“得朱弓矢以得天瑞,遂因名为号,自称徐偃王。”于是冒犯了周王,即遣使至楚令伐之。见(《水经注·济水》)徐偃王本是一国之君,却有称王的欲望,最后招来诛伐之罪,这事例足以说明“罪莫大于可欲”。智伯在晋六家中势力最大,但他对此仍不满足,不断进攻赵国,引起韩魏的不满,于是三家联合灭掉智氏,并以智伯头漆之为溲器,智伯落到这步田地,韩非以为是其不知足所致,所以用此实例解释老子所言“祸莫大于不知足”。虞君经不住晋国引诱,他想得到晋献公的宝物--楚马、垂棘之璧,不听宫之奇的劝告,答应借道给晋国去攻伐虢国,虞君最后不仅没有得到楚马、垂棘之璧,反而邦亡身死,其原因就是虞君想得到楚马、垂棘之璧,韩非用这样的事例恰如其分地解释了“咎莫{K18206.jpg}于欲得”。韩非所用事例与其要解释的内容在本质上有共同之处,把事例叙述清楚,要解释的内容也就一目了然了,再做训释诠解就画蛇添足了。韩非用这样的方法解释文献典籍,冲淡了一般解释那种板起面孔向人说教的枯燥味道,生动的事例既能帮助人们了解原文的含意,还能丰富知识,颇有些一举两得之功。总而言之,用事例证词义的方法解释文献有其独到之处,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但是,不是所有需要解释的内容都能找到恰当的事例,如果有合适的场合,找到生动的事例,运用得当,则能使注释生辉,颇有兴味,后世的注释,对此法只是偶有采用,故它并未形成主要的注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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