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广东的民间武器(3)
这些非官方的武装团体和私人拥有的武器,大体上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得官府允准“合法”购买。在清朝末年,官府已经有允准大宗进口枪械的先 例,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广东厘务局曾批准新宁县(民国后改名台山县)上 三都一次进口团枪1550支。(注:粤海关档案,广东省档案馆藏,第508号。)1915年, 高要县知事因办乡团需要,一次就向省当局“请领旧式村田枪五千枝,各配码二百”; (注:《既催办团又靳于枪枝》,《华国报》(广州)1915年3月27日。)当年,其他地方 也是“纷纷赴省请领枪械,以资防卫,每县多者数千杆,少者亦数百杆”。(注:《调 查办团领用枪械以防流弊》,《华国报》1915年2月6日。)在引发1924年商团事变的扣 械事件中,广州商团从大本营军政部申请得护照,允准一次从外国购进步枪4850枝、子 弹115万颗,驳壳手枪4331支、子弹206万颗,其他型号的大小手枪660支、子弹16.42万 颗。商团利用这个护照还加购手机关枪42支。(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8 、29页。)商团方面称:“商团购买枪支,是历届广东政府许可的。龙济光时代,曾经 向洋行购买过一次,龙济光发给护照……莫荣新、陈炯明时代,亦曾向政府零星购买。 ”(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172页。) 政府也经常会把兵工厂生产的枪支,经过一定手续卖给商团、乡团。1924年兵工厂制 定新的“民团领枪章程”,允许民团通过政府向兵工厂直接购买枪械,“所有发出新枪 ,均由该厂加盖枪烙,书明‘民团枪枝’字样,并编列号码,然后解送”。(注:《兵 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七十二行商报》(广州)1924年4月11日。)各县民团踊跃备 价领枪,台山县第一批领枪360支,政府还派军队、军舰护送。高要县长通过古应芬介 绍,直接向孙中山提出备价请领枪500支的申请。(注:《各县民团领枪之踊跃》,《广 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12日。)1924年6月,台山大塘堡“申请备价请领团练枪械百余 杆”,省署审核时只是对该团“枪械是否缺乏,应否添购至百余杆之多”有疑问,乃命 令台山县“即饬该乡团董具结报县,复查明确,加结专呈”。(注:《请领团枪须查明 办理》,《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18日。)可见,即使是一个乡镇一次购买大量枪械 的申请,只要团、县作出担保,也会得到允准。 第二,从国外、港澳、广州湾走私是民间获取武器的另一重要渠道。在清末民初,武 器走私十分严重。1904年两广总督岑春煊奏折称,“粤东地处海滨,夙称多盗。自通商 以后,轮船往来,外洋快枪购置便易,匪徒恃其利器,凶焰益张”(注:中国第一历史 档案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 85年,第444页。)。军火走私利润很高。在清末,“寻常毛瑟、拗兰短枪值仅数元,购 来资盗资匪值十余元、数十元不等,利市十倍,奸商设肆,倚澳门为薮”。(注:王彦 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总第3233页。)“香港快枪 每枝价银不过七元之谱,而转卖与内地匪徒,每枝可得价银二十余元,大利所在,群争 趋之”。(注:粤海关档案,广东省档案馆藏,第504号。)民国初年,当时被视为精利 武器的驳壳手枪,“在洋界私卖,每支不过用银四十余两,一入内地,可售一百余元” ,于是私运者“纷纷不绝”。(注:《私运驳壳者纷纷不绝》,《香港华字日报》1913 年6月14日。)1908年,日本商船二辰丸因私运军火在澳门附近海面被中国海军查获,从 而引发了一场中日外交纠纷。这次,澳门华商广和店向日本私自订购的军火本来共有16 0箱,在二辰丸被查获的仅为40箱,这40箱军火包括960支村田枪、500支单响毛瑟枪、4 4支文耨士十三响马枪。(注: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总第3247-3248页。 ) 海关对广东的军火走私感到无能为力,1913年粤海关税务司多次接到从香港走私进口 军火的情报,但总税务司则密函指示“此乃属地方警察的任务”。1914年2月,更是明 确指示粤海关税务司:“海关的任务是竭力搞好征税,查缉军火不属海关工作范围。” 当时有军火走私的情报,海关都不去认真查缉。(注:广州海关编志办公室:《广州海 关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65页。)由于战乱以及缉私装备落后等原因,军 警对广东的军火走私也难以有效遏止。因为武器在广东有巨大的市场,在民国初年,民 间可以“随时随地私自买卖军装枪械”。(注:《换领人民自卫枪支执照之布告》,《 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15日。)拱北海关称,“尽管确实推行过一些限制军火交易的 措施,可是如果不切实禁止售卖军火,此等措施实在是形同虚设”。(注:莫世祥等编 译《近代拱北海关报告汇编(1887-1946)》,澳门基金会,1998年,第70页。)广东盗 匪经常出入港澳、广州湾(湛江)采购武器。时人指出,“广东土匪的枪械,有时比军队 还犀利,这些枪械除小数是不法军人及土豪劣绅所私造的外,大都是从香港及澳门运来 的”;(注:景尧:《广东的土匪问题》,《五军旬刊》第3期,1927年1月。)“土匪劫 杀凶品--枪弹特别是驳壳弹--可以从香港购回及广州湾法帝国主义者之成千成万供 给”。(注:《广东南路各县农民政治经济概况》,《中国农民》第4期,1926年4月。) 有的民团也不报告政府私行采购枪支。1914年11月,水上警察厅缉获一批“形迹可疑” 的军火,查明实是南海、三水两县乡团所购买的武器。(注:《所获军火原系南三联团 购用》,《华国报》19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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