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广东的民间武器(5)
三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政权都不希望民间有大量的武器。但民国初年的广东统治者,无 论其为革命党人还是军阀,都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面对日益增加的民间武 器,历届广东政府也想加以限制,试图把合法的民间自卫武器纳入管理的范围,希望这 些武器成为协助政府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同时收缴非法持有的武器。 地方政府经常举行清乡,行动的目标主要就是清除盗匪、收缴武器。1912-1913年, 革命党人胡汉民、陈炯明的军政府举行了持续一年的大规模清乡,但时人的评论是:“ 举办清乡,搜查军火,治盗者久持之不二法门矣!然行之经年,盗贼未尝少衰,军火较 前转盛。”(注:《驳壳会》,《民生日报》1913年5月12日。)此后十多年,广东的盗 匪是越清越多,盗匪手中的武器则越来越精利。 有时,官方也采取过“收枪”的办法以减少武器的流散。1912年,广东军政府遣散民 军,曾表示“所有器械由政府给价收回”。(注:《粤省遣散民军之督谕》,《时报》( 上海)1912年3月6日。)1917年3月广东当局也曾公布一个《收枪给价条规》,要求“自 通告之日起,限一月内报缴,如逾限不报,或以多报少,一经查觉,或被告发,即以私 藏军火论罪”。(注:《收枪给价规条》,《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9日。)但是, 政府收枪的价格却远低于“市场价”,在政府无力“言出法随”的情况下,其结果也就 不难想见。(注:收枪和“请领”价格就有很大差距:每支驳壳手枪收价30元,领价90 元;六咪厘八步枪收价20元,领价60元;曲尺手枪收价20元,领价60元;黎意枪收价10 元,领价34元;村田枪收价10元,领价45元。收价见《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月29日 之《收枪给价规条》,领价见《广东公报》第522号(1914年4月18日)。) 历届广东政府都禁止私人非法藏有枪支,是否合法以有无“枪照”为断。1913年广东 “二次革命”失败后,龙济光政府在省城收缴枪械,重申“如藏有枪支子弹,未经领有 护照者,无论个人购买,或在政府请领,均不得私自藏储”;但对违反者,如非政治上 的敌人,处刑并不算重。(注:如当时报纸有这样两则消息:一李姓民人因私藏枪支, 被判罚监禁2年;而另一姓张的因代人私藏军器,也被判罚监禁1年。见《私藏枪械须速 呈报》、《私藏枪械者看》,《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20日。)政府对乡团“请领 ”枪械的限制很大程度是象征性的。如1913年底省长要求各地筹办乡团,需用枪械,“ 须由县知事切实查明,饬令办团主持人备足枪价,并须由该知事会同主任人,出具无济 匪情事,愿以身保切结,转送到署,函请都督核准,方能给发”。(注:《请领团枪知 事须以身保》,《华国报》1913年12月30日。)1915年,龙济光还宣布:“粤省地方, 素称多盗,人民为自卫计,往购置枪炮,以备不虞,时势使然,向未禁止。”(注:《 酌定章程查验枪炮》,《华国报》1915年11月19日。) 从清末到1920年代,政府一直强调对合法的民间武器要“核发枪照”。只要经过一定 手续、获得批准、缴纳验枪费并注册,就可领到枪照。“核发枪照”既是政府管理枪械 的手段,也是财政收入的来源。民间团体无论是向兵工厂还是从其他途径购入的枪支, “请领”价都远高于实际价格。在清末,村田枪在日本的批发价不过每支3.04元。(注 :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总第3248页。)1924年商团所构枪械“所买入长 短枪计每支实价廿余元”。(注:《商团军宣布陈廉伯谋叛始末》,《广州民国日报》1 924年11月5日。)关于1912-1928年广东“请领”枪支的价格,可参考下表: 枪枝种类枪枝价格(单元:元/每支) 1912年 1914年1918年1928年 粤造68步枪 406075 170 粤造79步枪 406075 170 村田枪 30456060 日造65步枪170 九响毛瑟枪26.4 395060 单响毛瑟枪23.7 354550 驳壳手枪 6090 105 曲尺手枪 406060 资料来源:1.《广东公报》第522号,1914年4月18日;2.《增加各区团警枪支价目》 ,《香港华字日报》1918年5月2日;3.《地方武装团体领用枪弹价目之规定》,《广东 民国日报》1928年6月29日。 如此看来,武器等于是一种高税费的特殊商品。民国时期统治广东的历届政权无不时 时处在财政困难之中,“请领”武器带来的财政收入不可能被忽视,而且,“请领”武 器要经过层层审核,经手的官员也往往有利可图,这些也都是枪械大量“合法”地流向 民间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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