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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广东的民间武器(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邱捷 何文平 参加讨论

武器被扣对商团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在政府和商团关于扣械案的往返文件中,商团一 再强调这批枪械是商人以“血汗之资”合法购买的自卫武器,指责政府出尔反尔;而革 命政府开始时也只是强调枪械在领照后四天即运到,“时日不符”,式样、数额(商团 公所存根只有5000余支,但申请购买9000余支)也有问题,并没有否认军政部曾发护照 的事实(后来孙中山下令取消该护照),而且允诺一旦查清这批武器不是用于反抗政府, 将会发还。10月10日武力冲突发生之前,政府一直表示这批武器可以有条件地发还。对 扣械案持强硬态度的廖仲恺也在省长布告中表示同意商团缴款领械:“每杆定价一百六 十元,前经在商团公所缴款领收据者,亦特示体恤,概予承认。即已缴百元者,准予补 缴六十元,立即发枪。”(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46页。政府和商团双方 关于扣械往返的文件也都收录在这一部分。)如果局限于武器管理这个角度,这只是取 消商团自行发照的特权,要求商团的武器同其他民间武器一样交枪照费而已。
    然而,政府的扣械本来就是一个政治的决定,而不是仅仅对“非法”购买武器的查处 ,事变的发展,更演化为一场关系革命政府存亡的斗争;尽管政府发还了部分枪械,但 商团仍坚持与政府对抗的立场,政府最后不得不采取军事手段予以镇压。关于商团事变 ,几十年来有很多研究成果,不过,单就“民间武器”这个主题来说,仍可再作分析。
    扣械事件发生后,政府大幅度调整对民间武装团体的政策,颁布了《全省民团统率处 章程》、《全省民团条例》等法令。《全省民团条例》规定,“各民团(包括农、工、 商、乡团)原有枪械子弹数目、种类,应册报民团统率处派员验明,编号发给护照”。( 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上),江苏古籍出版社 ,1986年,第98页。)大元帅府决定“发给对外定购大批军械之运照,宜严加限制”;( 注:《发给购定枪照之限制》,《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月18日。)“嗣后凡遇民团或 私人领枪自卫,均应先由兵工厂会同民团统率处核明”,领枪民团或个人取具“切结” ,“再由省长详加考核,具加切实按语呈候核示”。(注:《民团与私人领枪手续》, 《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0月4日。)在平定商团事变后,政府收缴了参与事变的广州、 佛山等地商团的枪械,并处以罚款。
    但政府在一些地方的收缴行动遇到激烈反抗。1924年10月滇军到清远县收缴商团武器 时,当地商团与乡团“纠合数千人”围攻县城。(注:《广东扣械潮》卷1“事实”,第 122-123页。)11月,福军数百人到南海县西樵收缴枪支,与乡团发生冲突,报纸用“ 炮火连天”来描述当时的战况,“所有西樵百余乡之乡团,均武装出队,某军亦加派大 队至援”。(注:《民乐市军团激战情形》,《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19日。)政府 显然没有能力对涉及事变的数以十万计的商团、乡团实施缴械,所以,在事变平息、部 分商团的枪械被缴以后,政府宣布保护“各属乡团”和“良善商团”,不再实施缴械( 注:《许崇智保护各属乡团》、《帅令保护良善商团》,《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 3、4日。)。
    事变期间和事变后,政府发布一系列法规加强民间武器的管制,省政府鉴于枪照“前 时向非由一机关颁发,格式既异,检查自难”,乃制订新章程,规定“查验执照事项由 省政府军事厅主管”,执行则由广州公安局以及各地县署、警局。(注:《换领人民自 卫枪支执照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15日。)稍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 又制订《禁止海陆军及人民私自买卖军装枪弹简明条例》23条,这个条例规定军事委员 会是武器执照的主管机关,条例一些具体规定也与广东省的章程有所不同,例如枪照的 价格;又如省的章程只允许民间申请持有长短枪,但军事委员会的条例则规定可申请持 有“水旱机关枪、手机关枪、大炮等”。因为两项法令有抵触之处,而广东省的章程颁 布办理在先,所以,军事委员会决定,发照仍由军事委员会主管,但广州市的民间武器 “仍由市公安局遵照省府颁行章程办理”。(注:《发给枪照权限之划分》、《禁止私 购军装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0月9、31日。)稍后又颁布条例规定:“ 省政府及其所辖之各市县与警察民团等需用械弹时,得由省政府向军事委员会请领”; 又规定:“军需部补充省政府枪支,新旧合计每省全数不得过一师,子弹每枪不得过二 百颗,但有特别情形时,不在此限”。(注:《省政府请领械弹暂行条例》,《广州民 国日报》1926年5月18日。)北伐开始以后,枪照的最后核准权又改归国民革命军总司令 部。(注:《取缔人民购置枪械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9日。)
    这些条例总的精神是要收紧对民间武器的政策,但前后的变化又反映出法规的制定者 不得不迁就广东的现实,如对民间是否可以合法持有机枪、大炮等重型武器,最初省政 府的条例是不允许的,但后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的条例则是允 许的。政府当日不可能有能力彻底解决广东民间武器充斥的问题,在商团事变后,民间 武器的减少程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政府对民间武器也未能实现有效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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