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广东的民间武器(6)
纵观民国初年广东各个时期政府对乡团枪支的管理,主要措施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 强调团枪的烙印编号注册,以区分合法和非法的枪支以及防止合法枪支的流失,如《广 东筹办保甲团练暂行章程》就规定,“各乡人有自置枪枝子弹者,须据实报明,填入户 口册内,一律缴出乡长,俟由县长委乡长到乡,将各枪记号烙印后,即给回以备乡团之 用”。(注:《广东筹办保甲团练暂行章程》,《华国报》1913年11月24日。)1924年的 《民团领枪章程》也要求,所有发出新枪,均由兵工厂烙上“民团枪枝”字样,“并编 列号码,然后解送,以免混乱,而便考查”。(注:《兵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 七十二行商报》1924年4月1日。)二是随时点验抽查。如1913年的《广州绥靖处清乡细 则》规定,“委员下乡办匪,就便查点枪枝,烙印填表”。(注:《广州绥靖处清乡细 则(续)》,《华国报》1913年11月12日。)1926年12月5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公布《 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要求自卫团体枪炮在12月30日以前,向军械处及各地代理机关 报请领照,接受查验。(注:《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 月6日。)民间武器在基层社会的管理,可以《番禺保卫团管理器械章程》为例来说明。 该章程把乡团的枪支分为“公置”、“私置”两类,“公置”枪支“系由团局出资购领 者”,“私置”枪支“系由私人出资购领编为团枪者”。“公置团枪之管理,其未发至 团丁使用时概由团局负责,如发至团丁使用时,则管理责任属于团丁。除因公损破、毁 坏或遗失得报明团总分别办理外,倘因自己私事致有损毁遗失时,须责令修理或赔偿” ;“私置团枪概由私人管理,但因执行团务致有损毁、遗失时,应由团局任修理或赔偿 之责”。(注:《番禺保卫团管理器械章程》,见《番禺全县保卫团公所章程》,民国 初年刻本。)于此看来,团局对枪支管理的力度也是很有限的,无论“公置”、“私置 ”,管理责任实际上主要在团丁个人。政府对团局的枪械管理基本上也是放任自流,19 26年广州公安局的告示也公开承认:“前者政府对于人民团体,地方公共机关,购置枪 械,仅施注册烙印,不予限制取缔,遂致流弊滋多。”(注:《取缔人民购置枪械暂行 章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9日。)在广州,对商团枪械的管理更为松懈, “粤省商团枪支、名册,向未造报于官厅”,枪照均由商团自行签发。(注:《仍催商 团造缴名册》,《香港华字日报》1924年6月11日。) 然而,1924年的商团事变是以商团购械和政府扣械引发的,事变前后孙中山的政府对 民间武器的政策有了不少变化。孙中山在1923年3月在广州建立大元帅府,其时,“省 长公署、军政部、广州卫戍司令部暨各军队”都可以颁发枪炮护照。(注:《换领人民 自卫枪枝执照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15日。)当年11月,杨希闵为司令 的广州卫戍总司令部实行查验枪支,要求广州商团一体办理,但商团予以拒绝。(注: 《滇军勒迫商团领枪照》,《香港华字日报》1923年11月9日。)卫戍司令部后来简化验 枪手续:“以前领有枪照者,只将照呈验,即可另发证折;如无枪照,而枪枝有不便呈 验者,只须领填申书,亦即发给证折”;(注:《请领枪照办法》,《广州民国日报》1 923年12月11日。)后来又提出商人手中的枪支可以请广州总商会代验,然后“汇交”验 枪费。(注:《函请商会报领枪照》,《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2月25日。)显然,卫戍 司令部的目的在于收费。但商团仍然拒绝验枪,1924年初,终于争取到孙中山同意商团 枪械不按私有枪械论,免缴查验费。(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5 号,大元帅训令第64号。) 1924年春颁布的《民团领枪章程》规定了民团向兵工厂领枪的程序,大致为:“民团 领枪须先报由该管县官转呈省署,呈由大元帅令行本厂,方为有效”;“各乡团领枪之 后,应将枪枝数目号码,开列清册,呈缴该管县长备案”;“民团领枪须由团长负责, 再由县长呈请省署核准,由县长负责”,等等。(注:《兵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 《七十二行商报》1924年4月11日。)显然,这些规定并不严密。1924年6月,广东兵工 厂向美国罗拔洋行购买新的造枪机器,需款170多万,此外建设新厂房、购办材料等还 要数十万。孙中山为迅速筹集资金,一度命令兵工厂暂停向军队提供枪支,把生产出来 的新枪全部让民团“备价请领”。(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18 号,大元帅训令305号。)厂长马超俊提出简化手续:原本规定民团、商团到广州石井兵 工厂备价请领械弹“须由该民团、商团长呈请该管县长转呈省署发给护照”,简化为“ 直接由该厂长呈奉大元帅核准者,暂由该厂长呈请省长填发护照”。(注:《陆海军大 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19号,大元帅训令331号。)《广州民国日报》还发表时 评,以政府已经开放枪禁、民间对枪械将有巨大的需求为理由,号召商人踊跃投资于兵 工厂。(注:《商人出资购机之利益》,《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13日。) 据商团方面称,1923年,曾有政府官员对商团表示,可以帮助商团购买“大帮枪枝” ,但“每枝要佣银西纸六十元”。商团没有接受。到1924年,商团已向南利洋行定购大 批军械,待军械快运到时,通过许崇灏向军政部缴交了五万元,于是在8月4日获得军政 部长程潜签发的批准护照,四天以后,这批枪械运到,被孙中山下令扣押。(注:《广 东扣械潮》卷1“事实”,第7-8页。)从以上事实可知,直到扣械事件发生前,孙中山 的政府对民间武器的管理并不严格,购买武器的申请很容易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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