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25页。图版收录在《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3册第555~557页。实际上是三块残片,与引文中三段文字对应,编号分别为:M1· 0462[F62:W16b]、M1· 0462[F62:W16c]、M1· 0462[F62:W16a]。笔者根据图版,对录文稍有改动。 (90)宋濂等:《元史》卷一八《成宗一》,第396页。 (91)宋濂等:《元史》卷三二《文宗一》,第718页。 (92)宋濂等:《元史》卷三三《文宗二》,第746页。 (93)宋濂等:《元史》卷三八《顺帝一》,第822页。 (94)宋濂等:《元史》卷二二《武宗一》,第487页。 (95)宋濂等:《元史》卷三五《文宗四》,第777页。 (96)郭正忠:《中国古代盐史奥衍刍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97)梁庚尧:《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0年版,第413~452页。按,梁先生对南宋不同地区的盐务体制进行了非常细致的研究,本文有关南宋的论述都以他的观点为基础。概括、转述有不当之处由笔者负责。 (98)(99)(105)梁庚尧:《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第388~389、301~303、403~409页。 (100)郭正忠:《金代食盐业的经营体制》,《河北学刊》1997年第2期。 (101)如太原的所谓“小盐”。此外,辽阳、云南等边疆地区盐政制度可能与内地不同,因史料所限,此处暂不讨论。 (102)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67~368页。 (103)例如,福建上四州“卖盐一事,是州府财计本根”,行盐钞法之后,“三分之二则客人入纳于榷货务而兴贩者也;一分则漕司般卖,以充上四州岁计”(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〇《上周侍御札子》,丛书集成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2~184页)。 (104)例如,福建建宁府都盐坊,每年食盐销售日共计355天,其中106天卖“大上供”,即“漕司一纲盐本、增盐等钱”;249天卖“小上供”,即建宁府及倚郭两县“岁计盐”。这些大、小上供内,又有“各部门具体的盐利分割名目”(参见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55~456页)。 (106)有关明代的户口食盐,参见郭正忠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章《明代的盐业》第494~663页、方志远的《明代的户口食盐和户口盐钞》[《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等。 (107)据刘淼在郭正忠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章《明代的盐业》中的介绍,较早研究开中法的学者,如(日本)中山八郎《开中法与占窝》(《池内宏博士换历纪念东洋史讲座》,东京:座右宝刊行社1940年版,第579~596页)、(日本)藤井宏《开中的意义及其起源》(《加藤繁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集说》,东京:富山房1941年版)以及李龙华《明代的开中法》(《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4卷2号,1972年)等,都认为明代的开中法沿袭宋制。后来的研究者也多持这一看法。如刘森认为,“明代沿袭宋制,行开中法”(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65页)。张丽剑认为,开中“上承宋代的入中制,下启清代的纲运制”(《明代的开中制》,《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2期)。 (108)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65~567页。 (109)《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辛巳”条记:“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1053页) (110)宋濂等:《元史》卷一三九《乃蛮台传》,第3351页。 (111)苏天爵:《国朝文类》卷四○《杂著·市籴粮草》。 (112)柳贯:《待制集》卷一六《送刘宣宁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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