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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盐引制度及其历史意义(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李春园 参加讨论

三 盐引在元代的两种主要功能
    本着“引盐不相离”的原则(57),元代所有涉及食盐关支、运输、销售的活动,都必须以盐引为凭证;不管是商销还是官卖,都要纳入盐引制度进行管理。这是盐引作为盐务管理票证的功能。以商品盐作为价值支撑,盐引也被元朝政府用于物资采购、赏赐、站户救济、投下分例发放等各种财政支出,由票证又衍生出了支付手段的功能。
    先看盐引在盐务管理中的角色。对盐商贩卖引盐的活动,现有研究已相当深入。《元典章》保存了元代两淮盐运司相关公文,提供了至元三十年(1293年)、大德四年(1300年)两次改革的资料,尤以大德四年“改法立仓”之后的盐务管理最为严密。大体来说,盐商贩卖食盐须经如下几道程序:首先,盐商向盐运司购买盐引,凭盐引和同时发给的勘合赴盐场(或盐仓)关支盐货。其次,根据销售目的地(元代称为“行盐地面”)的不同,盐商分别在盐仓、真州批验所或采石批验所缴纳“批引牙钱”,并在盐引上加盖关防印信,方可赴行盐地面发卖。最后,食盐卖毕必须随即向地方官缴纳旧盐引。概括起来,购引、批引、缴引,构成了盐商活动的三个基本环节。无引私盐、匿不批引或不缴退引,都要面临私盐法的严厉处罚(58)。
    有关食盐官卖程序的记载相对较少,受到的关注也少。首先来看以“计口摊派”为基本特征的食盐法。从仁宗延祐年间(1314-1320年)开始,两浙盐运司行盐地面普遍施行食盐法(59)。《至顺镇江志》提到镇江路“盐退引岁额一万四千七百六十六引……每口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既有“退引”,当然必须先向盐运司买引(60)。至正初年,绍兴路每年计口食盐,“受引运司”(61)。一份两浙盐运司公文称:“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每年督勒有司验户口请买。”(62)即要求州县官依照户口数,向盐运司纳钞买引。顺帝执政初年,河东盐运司在陕西摊派食盐,“每年豫期差人,分道赍引,遍散州县”,“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价三锭”,百姓“纵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装运,止从各处盐商勒价收买”(63)。这些食盐摊派,也是以盐引为载体的。
    除上述大范围、普遍性的计口食盐之外,元廷还向部分特殊人群摊派食盐。其中比较重要的,是针对沿海捕鱼船户摊派腌鱼鲞的“鱼盐”。《元史》记载:至元三十年,“置局卖盐鱼盐于海滨渔所”(64)。光绪《文登县志》记载:“本县鱼盐官于玉墓,在城东北七十里崮山后。”(65)大德《昌国州图志》也记载,至元三十年开始“于海边捕鱼时分,令船户各验船料大小,赴局买盐……大德元年至买及八百余引”(66)。说明鱼盐在沿海地区是一项普遍政策。
    鱼盐的具体运作未见详细记载。不过大德四年(1300年)两淮盐运司“改法立仓”的公文在谈及批验盐引时说:盐商若不过真州发卖,则由盐仓代为批引,“食、鱼、局盐一体批收”(67)。延祐六年(1319年)圣旨:“鱼鲞不拘行盐地方,许令诸处投税货卖,理合另买鱼盐引目。”(68)泰定四年(1327年)中书省公文:“诸人腌浥鱼鲞,依腌梅例,合用盐货斤重,赴运司入状请买。”(69)可见不仅鱼盐,连腌梅子的盐货也必须向盐运司买引,凭盐引才能赴盐场(或盐仓)关盐(70)。
    常平盐局法在元代实行的时间不长。最初是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卢世荣为与盐商争利而奏准设立的,“以二百万引给商,一百万引散诸路,立常平盐局,或贩者增价,官平其直以售,庶民用给,而国计亦得”(71)。常平盐局只是与盐商竞争,并没有脱离盐运司和盐引制度。根据中书省订立的常平盐局实施细则,各地每年合卖盐数,验人户多寡,“开坐数目,行移宣慰司、总管府各差管押官一员,赍擎公文,将引各处局官,前去合干运司关引支拨……仍将卖过盐引逐旋缴申提点官批凿讫,申复本路,转申省部”(72)。官局卖毕,也要缴申退引,“各路府州司县年例置局发卖人户合买食盐引目,官司分朗置簿知数,候发卖食盐了毕,依数销照,尽行拘收申解”(73)。这说明,官盐局和商人贩售食盐的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
    常平盐局之外,元代还存在其他“盐局”,性质都属于州县官卖食盐。例如,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两淮盐场周围“百里之内村庄、镇店、城廓人户食用盐货,官为置局发卖,验各家食盐月日,从运司出给印信凭验关防”(74)。元统三年(1335年),山东盐运司“于滕、峄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食盐,官民俱便”(75)。这类局部设立的盐局,详情不得而知,但从大德四年公文中“食、鱼、局盐一体批收”(76)的说法可知,至少两淮盐局要纳入盐引制度之下。
    总之,虽然材料尚不丰富,但已可看出,即便是官卖食盐,相关机构(如州县官、盐局等)也需向盐运司纳钱买引,才能关支盐货。而且与商销一样,运输时也必须批验盐引,卖毕也需随即缴申退引。
    盐引除了用作盐务管理的票证外,由于有商品盐作为价值支撑,在许多场合被官府和皇室作为支付手段。和籴粮是盐引作为支付手段所发挥的最重要作用,主要用于供应上都、和林、陕西等北方地区驻军。在和林,“朝廷岁辇粟实和林忙安诸仓,至八十万斛而屯戍将士才免饥色”,军粮需求量非常大。早期是由大同等地征发民夫转运税粮,后“赖二三大臣画策更制,岁出户部茶盐引,募有能自挽自输者,入其粟而受其券”,效果很好,一度“囷庾之赢,大约足支三四年”(77)。其他地区,中统二年(1261年)“省臣奉旨,命户部发钞或盐引,令有司增其市直,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募客旅和籴粮,以供军需……岁以为常”(78)。中统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中陕西军储”(79)。可见北边地区的盐引和籴粮是一项长期性的政府采购活动。
    《元典章·新集》收录的一道公文,保留了有关以粮中盐引的部分细节。现节录如下:
    延祐六年闰八月□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
    刑部呈:“准户部关:‘延祐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有令史李克中赍省札一道该:放支乌马儿粮中河间盐引七百五十道检札,前来书卷。辨认得省札印文昏淡,署押不完,押字差异,似有诈冒。’本部追问得贴书刘泽状招:‘……不合于户部仓科充滥设贴书,将元奉放支纪子和等粮中盐引札付还家,夤夜灯下将左丞相押字、省印、年月、楷本,依样画于萝葡上……用纸一张,依前项省札更换客人姓名,增减字样,写作乌马儿等粮中盐引七百五十道札付户部伪省札一道,使讫诈印并左丞相押字,又亲笔画到平章、右丞押字,标写蒙古字省掾姓名,对同完备,赍赴户部,浼倩旧相识不知住处回回人爱林标写回回字一行,于典吏淳士玉处关到勘合,踏写付支度科检札,分付当该令史李克中于主事厅书卷,以致辨验出前项诈伪。’……”(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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