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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盐引制度及其历史意义(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李春园 参加讨论

与此同时,元代盐引之用于北边军粮和籴还是明代引盐“开中”的先河。作为明代食盐运销的主要途径之一,目前学者论及开中基本上都说是“沿袭宋制”(107)。其实,明初距离宋代的“折中”、“入中”等已相当遥远,它所继承的毋宁说是元朝的习惯做法。明代开中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如普通和籴,商人以己粮输边,官府以盐引偿付粮价;另一种是“承运”,即召募商人运输官粮,官府以盐引偿付运费(108)。据文献记载,最早的明代开中是洪武三年(1370年)在大同地区,采用的正是承运官粮的形式(109)。这两种形式,前者在历史上比较常见,元代也是一样。岭北行省“旧制:募民中粮以饷边”,大德七年(1303年)达三十万石(110)。自中统二年(1261年)起,户部就出“钞或盐引”在上都、北京、西京等地和籴军粮,“岁以为常”(111)。元代的西京就是大同地区。
    值得关注的是,商人承运官粮的做法在元朝尤其是明代首行开中的大同地区是否也存在呢?元朝在岭北的和林周围驻有大量军队。大同路由于地理位置适中,成为汉地供给和林军粮的后勤基地。
    朝廷岁辇粟实和林忙安诸仓,至八十万斛而屯戍将士才免饥色。覆卒乘之名数,计道路之工佣,大同一府总其凡,而所部州县□其役。比年荐侵,人畜踣死道亡者过半……赖二三大臣画策更制,岁出户部茶盐引,募有能自挽自输者,入其粟而受其券。夫既捐利以予商人,则饷道之流,云委川会,有不胫翼而飞行者矣(112)。
    这段话清楚地说明,和林军粮最初是派给大同路管下的百姓运输,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担。后经“画策更制”,募集商人承运,以茶、盐引偿付脚价,才很好地解决了粮运问题。
    《元史》中记载了一位名叫法忽鲁丁的穆斯林商人兼官员。此人在大德初年任大同“军储所宣慰使”,大德六年(1302年)“罢军储所,立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仍以军储所宣慰使法忽鲁丁掌之”(113)。据载:“法忽鲁丁扑运岭北粮,岁数万石,肆为欺罔,累赃巨万。朝廷遣使督征,前后受赂,皆反为之游言。(曹伯启)往……诸受赂者皆惧,而潜归赂于其子,为钞五百余万缗。”(114)《元史》的另一处记载说,“法忽鲁丁输运和林军粮,其负欠计二十五万余石”(115)。显然,法忽鲁丁正是长期在大同地区承包军粮运输(“扑运”)的穆斯林商人。这说明,商人承运官粮的情况在元代大同、和林之间确实大量存在,而且穆斯林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前文所引延祐五年(1318年)伪造“粮中盐引”省札内,就使用了“乌马儿”这样一个回回名字。到明代依然有回回商人大规模参与西北开中,如宣德五年(1430年),“甘州寓居回回沙八思等中纳盐粮,该支两浙盐一万一百二十五引”,“马儿丁等应支两淮盐五万二千三百引”(116)。
    综上所论,元代的盐引制度代表了北宋以来食盐官控商销间接专卖发展的一个高峰,和两宋的钞引盐法相比,元代盐引制度覆盖范围空前,使得元代官盐运销形式单一,而且盐利进一步向中央集中。但在盐务实践上,从延祐年间(1314-1320年)开始,计口食盐逐步扩大,不仅削弱了一般的引盐贩运在内地市场上的作用,而且在明初被确定为国家的户口食盐政策。元代实际上已经存在于西北地区的引盐“开中”活动在明代变得更加重要,盐引制度于是和开中法紧密结合起来。可以说,元代的盐引制度、官僚的行政实践以及元代盐商的活动,三者共同构成了明初户口食盐和开中法--即明初国家食盐运销体制逐渐成型的母体。明王朝只是把元代已经存在的社会活动经过一定改造之后,以国家制度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下来。
    ①刘孟琛:《南台备要》,续修四库全书第25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②元代专设的盐务管理机构包括六处“都转运盐使司”,即河间、河东、山东、两淮、两浙、福建(早期还包括大都一处,后省罢);另外在盐课额较小的广东、广海、四川三地设有提举司。都转运盐使司,元人一般简称为“盐运司”,也有称“转运司”、“运司”的。为文意简明,除直接引文外,本文一般统称为“盐运司”。但在论及至元二十九年以前事时兼用“转运司”,因为此时元代盐务还没有完全独立出来,常与酒醋、铁冶等一起归同一个机构管领,此时用“盐运司”便与事实不符,不仅容易引起歧义,而且会掩盖制度的前后沿革。
    ③陈高华:《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历史论丛》第1辑,中华书局1964年版。按,此文曾收入陈高华《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67~98页)一书;后又整理补充,成为郭正忠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之第4章(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28~493页)。
    ④另外,日本学者佐伯富也曾发文讨论过元代的盐政制度,专门探讨过“引法”,但他所谈的基本没有超出陈高华所说的“行盐法”的范围(佐伯富:《元代における塩政》,日本《东洋学报》第66卷,1985年)。
    ⑤⑥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140、284页。
    ⑦“引”在元代盐政上有两种含义。首先,“引”是指代盐务管理中的一种票据,围绕这种票据的相关制度就是本文探讨的对象。同时,“引”还是一种食盐计量单位,元代一引重四百斤。这种数量意义上的“引”不属于本文关注的范围。
    ⑧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志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386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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