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史学 > 学科简史 > 地域 >

元代的盐引制度及其历史意义(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李春园 参加讨论

根据这道公文,商人入粮之后,中书左司会下发省札给户部仓科,省札上除注明某人粮中某处盐引若干道外,还必须有左丞相、平章、右丞等押字和蒙古必阇赤、汉人省掾、回回省掾的署押。仓科再将省札及一同发下的勘合转到户部支度科“检札”并送主事厅“书卷”。这起伪造省札案到此事发,后继手续遂不得而知。总之,商人入粮之后,还要转回中书户部,经一系列手续方能获得盐引。
    除军粮和籴外,还有为赈灾举行的临时性盐引和籴。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发钞二万九千锭、盐五万引,市米赈诸王阿只吉所部饥民”。大德十一年(1307年),“以钞一十四万七千余锭、盐引五千道、粮三十万石,赈绍兴、庆元、台州三路饥民”(81)。除了采购粮食,盐引也被用于其他“官用百物”的和买,如大都“年例和买段匹丝绢等物预期张立榜文,各开色样幅尺粗细轻重,添价收买,仍许中买盐引”(82)。
    盐引还用作官府的日常经费。大德七年(1303年),“湖南输粮百石者,出驿马一匹,广海地狭,所输不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盐引助其不给。每马一匹,贵州以北给盐十七引、以南二十引”(83)。这是以盐引补贴马站户。此外,大德元年(1297年),“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84)。大德七年,“甘肃行省平章合散等侵盗官钱十六万三千余锭、盐引五千余道,命省、台官征之”(85)。大德九年,“赐冀宁路钞万锭、盐引万纸,以给岁费”(86)。甘肃行省或冀宁路并没有盐运司,所涉盐引应当都是户部转拨用作有关机构运作经费的。
    元廷需定期支给诸王、妃子等生活所需“分例”。在黑水城(元代亦集乃路路治,在今内蒙古额济纳旗)出土的元代文书中,有不少是亦集乃路的分例支出账(87)。其中编号F62:W16的文书记载了分例钱折支盐引的情况,涉及的盐运司有四处,其中元统元年(1333年)分例盐引每道折钞三锭,和官定引价一致(88)。文书录文如下(89):
    支钞并夏季分例钱内令支盐引四十道……十一道……一十二道。
    ……未支钞并元统元年秋冬□□□内令支盐引三十八道,每道折钞三定,计钞一百一十四定,浙引二十四道,山东一十四道……
    钞二百二十二定,□淮一十四□,□□二十三道,□浙二十五□,□□一十二道。
    元代皇帝常以盐引赏赐臣下。如元贞元年(1295年),成宗“以八撒而治私第,给盐万引”(90)。天历元年(1328年),“帝谓中书省臣曰:‘朕在琼州、建康时,撒迪皆从,备极艰苦,其赐盐引六万,俾规利以赡其家’”(91)。天历二年,“以淮、浙、山东、河间四转运司盐引六万,为鲁国大长公主汤沐之资”(92)。每次赏赐盐引多达六万道,折成中统钞即是十八万锭。皇帝之外,皇室贵族也会侵用盐引,如至顺二年(1331年),“宦者孛罗帖木儿传皇后旨,取盐一十万引入中政院”(93)。中政院就是负责管领皇后钱粮的官署。
    元代西域商人常向皇室出售珠宝,称为“中卖”。皇室有时也会以盐引偿价,而且数额不小。大德十一年(1307年)中书省奏:“怯来木丁献宝货,敕以盐万引与之,仍许市引九万……徒坏盐法。”武宗表示:“此朕自言,非臣下所请,其给之。”(94)英宗时,赛因怯列木丁中卖宝货,泰定间偿还盐引10 660道(95)。
    总而言之,盐引在元代不只是管控盐商的手段,更是整个盐务管理的核心工具,所有涉及官盐关支、运输、销售的活动,都必须以盐引为凭据。而且作为有价票证,盐引被广泛应用于政府支出的多个方面,包括军粮和籴、赈灾、官府日常经费、皇帝赏赐、中买宝物等。
    四 元代盐引制度的历史意义
    郭正忠指出,中国古代的食盐运销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先秦至汉武帝前期,盐市场以自由贸易为主、局部专卖为辅。第二个阶段是汉武帝后期至中唐,为盐专卖史的前期,以官府直接专卖为主,多称为“官榷”、“官般(搬)官卖”等。晚唐至清末是第三个阶段,为盐专卖史的后期,以间接专卖即官府控制下的商人运销为主,包括钞引盐法、票盐法、引盐法等(96)。在这个大的脉络里,一方面,元代的盐引制度是北宋以来钞引盐法即“官控商运”间接专卖发展的一个高峰;另一方面,元代盐引制度运行的实践以及官僚、社会等对这一制度的回应,又是明代前期食盐运销体制的先声。
    与南宋和金代的钞引盐法相比,元代盐引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覆盖范围空前。宋代自崇宁、大观年间开始着力推行钞引盐法,但到南宋末年其覆盖范围仍以淮浙盐为主。四川井盐或是官卖,或行“合同场法”,都与淮浙钞引盐法无涉(97)。在两广、福建,南宋朝廷多次推行钞引盐法,除在广东获得成功外,广西自淳熙十六年(1189年)以后(98)、福建自乾道九年(1173年)之后都确立了食盐官卖(99),不行钞引盐法。在北方的金朝,虽然钞引盐法已经是主要的食盐销售方式,但同时还存在纳税商盐、官司榷卖、免税供应、折博制、干办盐钱等诸多“补充和调剂”(100)。而元代在中书户部的集中管理之下,九处盐运司(或提举司)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海盐、池盐和井盐的运销,只有极个别地区可以例外(101)。空前的覆盖范围,不仅意味着元代官盐运销的组织形式单一,更重要的是它把盐利进一步地向中央集中。戴裔煊早已指出,两宋“官卖、通商,两者虽同是为国家之收入,而盐息钱所汇聚,一则归于地方,一则入于中都,归地方者供地方之用,入中都者归中枢直接支配”(102)。钞引盐法的扩大,就是中央不断侵夺地方财赋的过程(103)。如前文所述,虽然朝廷极力推动,但钞引盐法在南宋仍只限于淮浙与广东,广西、福建仍行官卖,盐利归转运司、州县(104)。四川井盐利入则全由四川总领所和州县支配,也不上缴中央(105)。元代则大不相同,由于盐运司直属中书户部,在盐引制度几乎覆盖全部食盐运销的情况下,所有盐课全部归属中央支配,仅有部分拨留行省支用,行省以下的路府州县已经完全失去了分享盐利的机会。
    说元代的盐引制度代表了北宋以来“官控商运”间接专卖发展的一个高峰,正是基于其覆盖范围空前,以致官盐运销形式单一和盐利收入向中央集中这一特点。但元代这套“大而单一”的体系很快在实践中变形。由于盐课岁额不断提高,盐运司为完成任务,以各种方式在本司行盐地面摊派食盐。自仁宗延祐年间(1314-1320年)开始,以计口摊派为基本特征的各种“食盐法”在两浙、福建、山东、陕西等地大规模出现。到元朝末年,全国盐课钞中绝大部分是经由“计口摊派”办集的。这种由政府主导的、以总人口的绝大部分为对象的、普遍的食盐摊派,原本是元代各盐运司办课的权宜之法,却在元明易代之后被新政权作为一项正式的国家政策予以确认,这便是明初施行于两浙、福建等地,后曾推广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口食盐(106)。这是元代盐引制度在实践中变形之后对后世产生的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