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宋濂等:《元史》卷九《世祖六》,第190页。 (35)《元典章》卷二二《恢办课程条画》,第792页。 (36)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九○《便民三十五事·论盐法》。 (37)刘敏中《刘敏中集》卷八《资德大夫尚书左丞商议尚书省事刘公墓铭》记:“壬午,权奸阿合马死,朝廷驿召公,议罢诸路盐转运,户部发引收课,以公为尚书领之。”(邓瑞全、谢辉校点,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94页) (39)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7页。按,这里的“盐使司”和“盐运司”不同。这一年罢盐运司之后,“立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河间沧清、山东滨、乐安及胶莱、莒密盐使司五”(宋濂等:《元史》卷一二《世祖九》,第247页)。这些主要是负责组织食盐生产的机构,此时有人提议让它们兼卖盐引。下文提到“罢解盐司及诸盐司”,指的就是这类盐使司。 (40)宋濂等:《元史》卷一二《世祖九》,第249页。 (41)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7页;《元史》卷一三《世祖十》,第275页。按,至元年间,另一个与盐法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制国用司”(后演变成“尚书省”)与中书省之间的关系。至元三年,忽必烈设立制国用使司。这是一个专门负责财赋管理的机构,一度分割了中书省的财权。陕西盐课曾经上缴制国用司,盐引也由制国用司给降。但这是中央层面财权划分的问题,与中央对盐引的集中管理并不矛盾。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关于制国用司的研究,参见张国旺《元代制国用使司论述》(《史学集刊》2006年第6期)。 (43)(44)宋濂等:《元史》卷八五《百官一》,第2130、2136页。 (45)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2、183页。图版收在《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书》第6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4页,定名为“广盈库票据”,编号M1·0957[F126:W4]。 (46)参见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72、183页。此外,张国旺认为,这件文书“为我们提供了元代盐引的信息,盐引的尾部当印有各地盐运司广盈库的官员职名”(《元代榷盐与社会》,第145页)。庞文秀《黑城出土元代有价证券例证》[《内蒙古金融研究(钱币文集)》,2003年]一文也持此看法。 (47)至元二十四年,户部设立印造茶盐等引局,“掌印造腹里、行省盐、茶、矾、铁等引”(宋濂等:《元史》卷八五《百官一》,第2130页)。每年该局统一印造盐引,户部发下各盐运司行用,称为“省降盐引”(《元典章》卷二二《立都提举司办课》,第818页)。 (48)宋濂等:《元史》卷九一《百官七》,第2321页。 (49)庞文秀:《黑城出土元代有价证券例证》,《内蒙古金融研究(钱币文集)》,2003年。 (50)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5页;《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26页。 (51)德国学者傅汉思对元钞的形制和钞面文字进行了详尽的研究。见傅汉思《马可波罗在中国:来自货币、盐业和财政领域的新证据》(Hans Ulrich Vogel:Marco Polo Was in China:New Evidence from Currencies,Salts and Revenues)[荷兰莱顿:博睿(Brill)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12~226页。 (52)有关元代契本和这件契本实物的详细研究,参见孟繁清《元代的契本》(《元史论丛》第10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179页)。 (53)李玠奭等点校:《至正条格·断例》卷一一《厩库·盐课》,韩国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285~286页。 (54)《元典章》卷二二《就印契本》,第887页。按,契本虽然在江浙、江西、福建、湖广等地是由行省负责印刷,但所用的“契本铜板”则由户部统一颁发。除上述江南四省外,其余腹里、四川等地区仍由户部统一印造。 (55)两淮盐运司属下很可能还另外专设有“盐引局”。程钜夫《雪楼集》卷八《太原宋氏先德之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提到宋颐 (56)《元典章》卷二二《改造盐引》,第844页。 (57)《元典章》卷二二《引盐不相离》,第8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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