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世祖时期盐务体制的调整与定型 全国统一的盐引制度,必须以中央集权的官僚国家为前提。世祖中统、至元之交,随着中书省的真正设立和中央集权官僚体系的强化,户部集中管理、盐运司分区发卖的制度才逐渐形成。转变的第一个关键环节,是把包括盐课在内的各种赋税的征收权从割据性的汉地世侯手中收归中央。 太宗二年(1230年)耶律楚材设立征收课税所时,曾经有过剥夺世侯税权的意图,但没有成功,反而是课税所被世侯掌控而“地方化”(20)。忽必烈即位后,再次设立十路宣抚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并“诏谕十路宣抚司并管民官定盐酒税课等法”,课税所也被纳入宣抚司管辖之下(21)。中统二年(1261年),河间改立“宣抚司提领沧清深盐使所”(22)。中统四年,又改沧清深盐提领所为转运司(23)。这就使盐务管理职能脱离了旧课税所,出现了转运司体系的雏形(24)。 山东盐课的归属最能体现宣抚司削弱世侯的功能。中统二年六月初八日,忽必烈刚下诏宣抚司“定盐酒课税等法”,二十天后就改“命李璮领益都路盐课”(25)。很显然,忽必烈向益都世侯李璮作出了妥协。直到第二年在李璮已经起兵反蒙的情况下,才命令“课税隶山东都转运司”(26)。对其他世侯,蒙廷也做了一定的让步。如中统三年六月,“东平严忠济向为民贷钱输赋四十三万七千四百锭,借用课程、钞本、盐课银万五千余两,诏勿征”(27)。这大概是在赦免严忠济过去挪用课税的行为。 在征税权逐步集中的同时,随着中书省职能的强化,户部开始履行全国性财税管理机构的角色。“中统二年,省臣奉旨,命户部发钞或盐引,令有司增其市直,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募客旅和籴粮”(28)。此时户部已经拥有印造、管理盐引的职权,地方发行盐引的权力被逐步取消。《元史》中就有至元二年(1265年)命“户部造山东盐引”的专门记载(29)。 从中统、至元之交盐引制度的雏形初现,到至元二十九年盐引制度定型,元代的盐政管理体制经历了频繁的调整。变动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其一,盐课是专设转运司,还是由路总管府管领?其二,在户部集中发行盐引的前提下,由什么机构来负责具体的发卖工作? 中统年间宣抚司、转运司的相继设立,主要目的之一是削弱世侯、集中财权。但自中统四年(1263年)“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之后,割据性世侯的力量瓦解,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的路总管府逐渐形成,是否仍有必要继续维持独立的转运司系统就成为问题(30)。中统四年首次“并转运司入总管府”(31),至元八年(1271年)又“并诸路转运司入总管府”,“将运司所管酒税、醋税、仓库、院务、工匠造作、鹰房打捕、金银铜铁、丹粉、锡碌、茶场、窑冶、盐、竹等课并奥鲁诸军,尽行并入各路总管府,通行节制管领”(32)。盐课事务被并入总管府。转运司虽然几次被省并,但都很快又恢复了(33)。至元十四年(1277年),再次“省各路转运司事入总管府,设盐转运司四”(34)。这是元朝首次系统性地设立“盐转运司”,初步形成了盐课由盐运司专管、其他酒醋商税等归路总管府管领的体制。 发卖盐引的机构也几经调整。中统二年(1261年)中书省条画说,“今后诸盐场遇有买纳及支客盐,无致留难”(35),说明这时客商在盐场买引。王恽在至元前中期曾经写道:“近见运司官,差规措官于南京等处……指于某处中纳粮斛,其实将引到家,不问价直高低,货卖了当。”(36)说明此时运司及规措官也负责卖引。至元十九年(1282年)阿合马被杀,盐运司经历了大幅调整。朝廷“议罢诸路盐转运,户部发引收课”(37),撤销了大都、河间和山东三处盐运司,“设户部尚书、员外郎各一员,别给印,令于大都置局卖引”(38);同年四月,又“议设盐使司卖盐引法”(39)。但改革的效果大概都不好,所以在十九年十二月“罢解盐司及诸盐司,令运司官亲行调度盐引”(40)。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卢世荣掌管财政权,“复立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41),重新回到了至元十四年的盐运司体制。 在南方,灭宋之初曾经短暂沿用南宋制度。如至元十三年(1276年),两淮“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但第二年就设立盐运司,引入华北制度,“每引改为四百斤”(42)。此后又陆续把华北的盐政制度推行到整个南宋旧境。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户部设立“印造盐茶等引局”(43),专职印造盐引。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设“置盐运司,专掌盐课,其余课税归有司”(44)。至此,元代由户部集中管理、盐运司分区发卖的盐引制度才最终定型。 作为元代食盐运销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票证--盐引,其本身形制我们目前所知甚少。黑水城出土的编号为F126:W4的一件文书残片(45),不少学者都认定是元代的盐引(46)。这个认定是不对的,在此有必要稍作回应。先转录文书残存文字如下: 省□□两淮运司广盈库副郭 敕□□两淮运司广盈库大使 将仕郎两淮运司广盈库提领王 认定这件文书不是盐引,理由很简单。首先,在元代,盐引是经中书省授权,由户部下属的印造茶盐等引局统一印制,由户部下发给各盐运司发卖(47)。即是说,它是一种以中书省名义发行的票证,而“广盈库”是两淮盐运司下属的“出纳”性质的机构,级别很低,它的主管官员“提领”不过是正八品的将仕郎(48),大使、副使的级别更低。这些官员的姓名是不可能被印到盐引上的。 元代中央印行的票证,主要有纸钞、盐引、茶引、契本等。盐引实物至今未见。据说黑水城也出土过“数枚”茶引,但未见发表(49)。目前能够看到实物的就是纸钞和契本。包括中统钞、至元钞在内,元代纸钞、钞版等出土的已经很多。契本的实物比较少,黑水城出土有一件保存较好且未使用过的空白契本,文书编号为F1:W94(50)。纸钞的票面文字:最上方通栏有“至元通行宝钞”或“中统元宝交钞”字样;稍下是面额,如“二百文”、“五百文”等;钞面下半右侧是尚书省或中书省奏准印造宝钞、严禁伪钞等申明;下方左侧是“宝钞库使副”、“印造库使副”等印造、发行机构的字样(51)。契本:票面上印有中书省奉到有关匿税处罚的圣旨,省部印造契本、发下各路行用的申明,投税交易的有关细节,即交易人、交易金额、标的物、牙保人等以及投税日期(52)。虽然这两种文书外观、用途有异,但同为中书省统一印行的票证,也有明显的共同点。因为发行的主管机构是中书省或户部等中央机构,因此票证上皆有“中书”或“中书户部奉到圣旨”等文字。元代盐引上也有类似性质的文字,保留在《至正条格》中(53)。全文很长,其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印行盐引的圣旨依据,可供填写盐商姓名、贩盐数量的格式条款以及规范官盐贩运、禁治私盐的九条法令。 其次,纸钞、契本都由户部下属机构统一印造(54),因此,可能有印造机构的名称,但具体负责行用这些票证的机构,如宝钞有行用库(或平准行用库),契本有各地商税务,它们的名称并不出现在这些票证上(55)。 此外,还有一个间接但却直观的证据。至元三十年(1293年)中书省要求户部改换盐引的字样,原因是:“从收了江南已后,至今盐引的文字不曾改换,则依那体例里行有。待收呵,收不的;治约呵,又难。私盐多的缘故,因着这般有。”(56)就是说,从至元十四年两淮盐运司设立算起,十六年的时间内盐引的文字没有变化。如果真的每一任广盈库官的姓名都印刷在盐引上,是不会出现这一情况的。 总之,F126:W4是一件与元代两淮盐运司广盈库有关的票据残件,但不是盐引。《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将这份残件定名为“广盈库票据”是很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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