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有关行盐法及大德四年两淮改法立仓的细节,见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第136~141页。 (59)关于元代计口食盐的情况,参见李春园《元代的“食盐法”》(《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3期)。 (60)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705页。 (61)黄溍:《绍兴路总管宋公去思碑铭》,《两浙金石志》卷一七,《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4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0612页。 (62)(62)宋濂等:《元史》卷九七《食货五》,第2497、2491~2492页。 (63)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91页。 (64)于霖逢:(光绪)《文登县志》卷四下,中国方志丛书本,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46页。 (65)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图志》卷三《鱼盐》,宋元方志丛刊本,第6081页。 (66)《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825页。 (68)《元典章·新集·盐鱼许令诸处投税货卖》,第2099页。 (69)《至正条格·断例》卷一一《卤水腌鱼》,第296页。 (70)当然,由于在计口食盐政策下,盐运司没有了关防私盐的压力,盐引管理的重要性会逐渐下降。黄溍《绍兴路总管宋公去思碑铭》记载,到元末至正年间,两浙盐运司施行食盐法,“旧法,盐一引官价百五十缗,袋索十缗而已。今乃使赴仓纳正价二百缗,官□其四之三如故,而富商大贾坐取其一。公(按,绍兴路总管宋文瓒)言于行省,请止具官价,受引运司。寻得请,给引六百,后遂踵而行之。”(《两浙金石志》卷一七,第10612页)盐运司已经把盐引的发卖直接承包给了商人。 (71)宋濂等:《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第4565页。 (72)《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816页。 (73)《元典章》卷二二《改造盐引》,第846页。 (74)《元典章》卷二二《立都提举司办盐课》,第817页。 (75)宋濂等:《元史》卷九七《食货志五》,第2490页。 (76)《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825页。 (77)柳贯:《待制集》卷一六《送刘宣宁序》,四部丛刊初编本。 (78)苏天爵:《国朝文类》卷四○《杂著·市籴粮草》。 (79)宋濂等:《元史》卷九六《食货四》,第2369页。另,《元史》同卷“市籴粮之法”条还有至元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等多次盐引中粮的记载。 (80)《元典章·新集·伪造省印札付诈关官钱》,第2197~2198页。 (81)宋濂等:《元史》卷九六《食货四》,第2475页。 (82)刘敏中:《刘敏中集》卷一五《翰林院议事·又二事》,第183页。 (83)(85)(86)宋濂等:《元史》卷二一《成宗四》,第454、452、467页。 (84)宋濂等:《元史》卷一九《成宗二》,第408页。 (87)图版均收录于《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3册。 (88)延祐元年之后,元代官定盐引价格就是中统钞三锭,除泰定年间曾稍有降低外,这一价格至少维持到了至正三年(参见宋濂等《元史》卷九七《食货志五》第2500~25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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