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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织”抑或“服役名册”?(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 高寿仙 参加讨论

对于宋代“行”的性质和功能,学者们的看法颇有分歧,难以一一揭示和辨析,以下围绕比较核心的几个问题略加申论。
    第一,宋代的“行”是官府强制置立的,还是自发组织的?为了说明“行”属于“行会”,不少学者试图论证“行”是工商业者的自发组织。如全汉升认为:“官吏常对于工商业加以不法的课税或其他压迫,后者为维持工商业上的利益计,联合起来组织行会以对抗之。”(19)加藤繁也试图否认“行役”是“行”成立的基础,他指出:“行役,应该看做主要是对于特权的报偿,有了行,有了行的特权,就开始发生行役,而行却不是为了行役才产生的。”(20)魏天安也主张“行”是工商业者自发组织的,官府置行“本质上不过是对业已存在的行业组织的承认,并让其为官府承担义务而已”(21)。傅筑夫的说法有点模棱两可,他认为:宋代“工商业者之所以要组织行,不是从各人的经营的需要上感到有自行组织起来的必要,而是在外力强制之下,不得不组织起来。强制力量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工商业者自己,这是同业的工商业者为了应付官府的科索,为了祗应官差,而不得不组织起来,以便与官府打交道;二是来自政府,这是最主要的强制力量,即政府为了对工商业者进行科索,为了便于征调工商业者的徭役,强制工商业者按照其所属行业组织起来。”(22)傅氏承认工商业者为了对付官府科索而自发组织“行”的可能性,但更倾向于认为“行”是官府强迫组织的。上引史料中,耐得翁谓“皆置为行”,吴自牧谓“皆置为团行”。此外,《续资治通鉴长编》有“初,京师供百物有行,官司所须,皆并责办”之说(23)。南宋绍兴年间,户部尚书兼权知临安府韩仲通上言:“居民日用蔬菜果实之类,近因牙侩陈献,置团拘卖,克除牙钱太多,致细民难于买卖。”(24)这些史料,明显是说“行”或“团”系官府为“科索”、“回买”而“置”的,它们不是工商业者保护自身利益的组织,而是封建政权对工商业者进行统治和征敛的工具(25)。如将“团行”解释为工商业者自发成立以对付官府科索的组织,恐怕与史料本意正好相反。至于加藤繁、魏天安的先有“行”后有“行役”的说法,则难免凭空臆断之嫌,因为他们并未给出相应的史料根据,提供一个可以佐证工商业者自发创“行”的确凿事例。
    第二,宋代的“行”是否像欧洲行会那样,也享有行业垄断权?不少学者给出肯定的回答。加藤繁尽管发现“在宋代,没有说明作为同业组织的行独占商业的文献流传下来”,但还是推测“行的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是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的机关,而共同利益中最主要的,大约就是垄断某一营业”(26)。全汉升认为,“行会因为对政府尽了相当的义务,政府亦特许它对于各种职业的独占,并答应以政府的力量来维持行会规约的威严--取缔行会以外之工商业者的存在”(27)。他援引《文献通考》所载《郑侠奏议跋》为据:“有指挥: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余日之间,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发之属,无敢不投行者。”(28)实际上,正如胡如雷所指出的,根据这条资料并不能断言宋代行会具有垄断市场、防止竞争的职能(29)。郑侠所说,属于王安石变法时期的特殊情况,宋代更为通常的情况,是资本微薄的小商人不必投行。欧洲行会的垄断权,主要表现为非会员不得在本地从事相关的工商业活动。宋代并无此类限制,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某项职业,但从业后要投行应役,这是政府的要求,而非“行”的权利,所以才会出现“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却数家,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30),即攀扯他人入行的现象。魏天安将“垄断商品及服务市场”列为宋代“行”的四大职能之一(31),然观其具体论述,多属大商人依靠经济实力经营批发业务、垄断市场、盘剥中小商人,而并非“行会”垄断市场不准非行会成员经营,这些行为似与“行会”这个组织本身的职能并无关系,也不一定以“行会”作为依托(32);至于所列供水、掏粪等服务业划分地盘垄断经营的行为,从资料更为丰富的清代北京的类似情况看,根本与行会无涉(33)。
    第三,宋代的“行”仅仅是一种徭役佥派方式,还是多功能的社会经济组织?全汉升虽然发现“行会组织的详细情形,在宋代遗下的材料中很难找到”,还是相信宋代的“行”是一个会员地位平等的社会经济组织,但他的看法难以成立,多属对史料的误读。如他认为,“行老”对外有“向官府交涉本行的种种权利”,所举例证有二:一是肉行徐中正等请求纳钱免役,但徐中正等是否“行老”,他的上奏是“行”的集体行动还是个人行为,并不清楚;二是《为政九要》要求司县到任“密问三姑六婆、茶房、酒肆、妓馆、食店、柜坊、马牙、解库、银铺、旅店,各立行老,察知物色名目,多必得情,密切告报”,只能证明“行老”是官府设立的职役,是地方官的耳目,不能证明“行老”是“行”的领袖和代表(34)。再如,他认为“行老”对内“关于行会中的种种事宜负设施上的责任”,并举《梦粱录》卷2“诸库迎煮”条所记行首“各雇赁银鞍闹妆马匹,借倩宅院及诸司人家虞候押番”为例,但细看此条,所谓“行首”,实际上是“着红大衣,带皂时髻”的妓女。又如,他认为行会有宗教活动,《东京梦华录》、《梦粱录》等书确实记载逢北极佑圣真君、东岳天齐仁圣帝等神灵诞辰日,“诸行市户”、“诸行百姓”要奉献特色物品,但这属于“行”的有组织的活动还是各行业的习惯性做法,同样也不清楚。复如,他认为行会有娱乐功能,列举《东京梦华录》卷6“正月”条“坊巷以食物动使果实柴炭之类,歌叫关扑,如马行、潘楼街,州东宋门外……”以及同样提到“马行”的卷6“十六日”条、卷8“七夕”条为例,但通看这几条,“马行”实指“马行街”,乃是一个地名,与所谓行会的娱乐毫不相关。傅筑夫虽然不同意将“行”视为“行会”,但也认为“行”是实体组织,所列“各行的组织与活动”,与全汉升基本相同(35)。魏天安主张宋代的“行”具有“联络同业人之间的感情”的功能,所举不过是各行业往往有特殊的服饰、语言,共同参与迎神赛会等(36),其实即使在没有行会组织的情况下,同业之间也会形成一些共同习俗,并通过一些活动联络感情。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力图证明宋代行会具有与欧洲行会类似的功能,在商品质量、价格、学徒制度等方面都要受行规约束(37)。观其所列论据,多属牵强附会,不一一辨析。
    既然宋代的“行”是官府为科索而强制置立的,既不享有行业垄断权,也缺乏内部的监督与管理功能,那么显然不能将其视为“行会”,除非我们把“行会”的内涵扩展到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地步。更进一步说,宋代所谓“置行”或“置团”,可能只是设立一种徭役类别,而非设立一种组织。前引真德秀所述黄池镇的情况,显然就是将各行商人登记在册,使其成为承担某种特定徭役的“役户”,并且要世代承役,不得脱籍。这一点从岳珂所述各地木工情况也可以得到印证:“今世郡县官府营缮创缔,募匠庀役,凡木工,率计在市之朴斫规矩者,虽启楔之技无能逃。平时皆籍其姓名,鳞差以俟命,谓之当行。”(38)很显然,各地官府将木工籍记在册,需要时按册点佥,而木工之间并未结成实体性组织。前举河南省滑县四间房乡北呼村遗存的宋代碑刻,虽然出现了十几个行名,但内中只有冶作人并列了三人,磨行虽有潘贵、曹庆两人,却又分在两处,其他行则都只一人。一两个人虽可成“行”,但显然难以形成“组织”;磨行两人分列两处,说明各行工商业者是以个人身份而非行业组织参加了重修古庙的活动。至于“行头”,《续资治通鉴长编》有这样一条记载:“昨米行有当旬头曹赞者,以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雉经以死。”(39)从“当旬头”三字推测,米行的行头可能每十天一轮。若果如此,则所谓“行头”,肯定不像学界普遍认为的那样是“行”的首领,很可能是对牵头当役者的称呼。综合各种资料判断,宋代的“行”很可能只是一种“役籍”,即服役名册,而并非实体性的行业组织。官府将工商业和服务业者按照行业编成服役名册,“各令行人等第给限供纳”(40),即让他们按照编定次序承役当差;而载入同一册籍的役户之间,并没有组织性的联系或活动。关于这一点,从明代关于“铺行”的资料中可以看得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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