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毕自严:《度支奏议·广西司》卷1《覆御史黄仲晔补还青银佥报流商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72页。 (64)关于“类册”,景泰年间给事中李瓒等曾经提到:“京师天下之根本,近因大兴、宛平二县奏:连年买办物料,供用不给,欲将京城内外开张铺店之家,逐一照依所卖物货名色报官,听候买办。见差给事中、御史等官,在外清查类册。”(《明英宗实录》卷255,景泰六年闰六月壬申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5505页) (65)参看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40页。 (66)嘉靖《通州志略》卷4《贡赋志·杂赋》,第64页。 (67)参看佐佐木荣一:《商役の成立につぃて》,《历史》第15号,1957年,第19页;佐藤学:《明代北京におけゐ为铺户の役とその银纳化》,《历史》第62号,1984年,第58-59页;《明代南京におけゐ为铺户の役とその改革》,第79-80页。 (68)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2《议处铺行疏》,第330页。 (69)Susan Naquin,Peking Temples and City Life,1400-1900.Berkeley,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p.198. (70)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第87-88页。 (71)一些学者认为,明代各行都应当有“行头”。明代留下的资料浩如烟海,笔者披览所及,发现提到“行头”者颇为少见,不免怀疑设置“行头”是否普遍现象。 (72)《明孝宗实录》卷57,弘治四年十一月庚寅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1103页。 (73)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2《议处铺行疏》,第332页。 (74)《中国历史大辞典》上册,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4页。另,曲彦斌谓:明代“诸行行首协助官府管理行户事务,例如,‘如遇行户逃故消乏,许其(管理市场的官吏)告首(行首)查实豁免’。”(《行会史》,第63-64页)恐属望文生义。 (75)参见沈榜:《宛署杂记》卷7《廊头》、卷9《马政》,第60、74-77页。 (76)据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2《议处铺行疏》,重纸铺户的职责是“应办各衙门公用纸札”(第331页)。 (77)孙懋:《孙毅庵奏议》卷下《十分贫乏铺行无力办纳重大纸张乞怜比例区处以便官民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9册,第346页。 (78)比如,拜占庭的行会就与西欧诸国的行会差异颇大,它不是为其成员的利益服务,而是为国库的利益服务的,政府利用行会控制商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并规定了参加行会的资格和手续,行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所发生争执的处理办法等,迫使成员共同遵守(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导论,第3-4页)。拜占庭的行会虽由政府组织和管理,但仍具有作为同业组织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行会与西欧中世纪的行会完全不同,但与拜占庭的行会存在一定的相近之处。事实上,中国的“行”并不具备拜占庭行会那样的功能。 (79)嘉靖末年以降,北京铺户改为纳银代役,铺户银都是按坊铺而非按行业征收,这也证明原本就不存在作为实体性组织的“行”。 (80)李华:《中国行会的产生及其历史作用》,《文史知识》1986年第3期,第15、16页。 (81)梁治平:《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中国文化》1997年第15、16期,第90页。 (82)金志霖:《试比较中英行会的本质特征》,《史林》2005年第2期,第105页。 (83)Susan Naquin,Peking Temples and City Life,1400-1900,p.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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